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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中的一般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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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1) 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一项典型的反摊薄条款或叫反稀释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这些特定事项可能是必须经历的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例如,某个原始投资人拥有风险企业100000股原始股,购买价格为每股2元,当后来该企业以每股1元的价格发行新股时,原始投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股份,而且无需付费。如果原始投资人获得了足够多的“免费”股份从而使其所有股份的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的新股的价格水平即每股1元。 (2)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条款(negative 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肯定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i) 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风险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以使他们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ii) 财务报表: 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及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要按年度、季度和年度呈报,而且年度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 (iii) 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必须取得董事会董事甚至是投资人的同意。 (iv) 财产存续和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存在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各项条件以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使其所有财产保持良好的状态。 (v) 保险:被投资企业要购买足够的保险。企业也要同意为管理层主要人员购买人寿保险。 (vi) 债务偿付和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应付债务和应缴税款。 (vii) 遵守法律和协议:被投资企业要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viii) 诉讼和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和被投资企业有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会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ix) 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x) 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私募股权投资人提供的资金。 (3) 优先购买股权(first right of refusal),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商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 共同卖股权(right of co-sale),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风险投资商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和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和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私募股权投资商以同样价格可以像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私募股权投资商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商的优先购买股权和共同卖股权,事实上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商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5) 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上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投资商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是由投资商提出要求其股票被回购的称为put option ,如果是由被投资企业提出回购投资商的股票称为 call option 。 虽然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上市,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不够,以至于如果上市,他的市值没有达到一个约定的数值如一亿美元,即没有达到一个 qualified IPO 的条件,投资商也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票。 (6)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商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商和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和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和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7)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Founders,Management and Key employee Commitment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者还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的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8) 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投资商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企业投资商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投资商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这些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发现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或保证人所承诺的事情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必须向投资商作出赔偿,投资商通常要求增加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9) 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一项典型的反摊薄条款或叫反稀释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这些特定事项可能是必须经历的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例如,某个原始投资人拥有风险企业100000股原始股,购买价格为每股2元,当后来该企业以每股1元的价格发行新股时,原始投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股份,而且无需付费。如果原始投资人获得了足够多的“免费”股份从而使其所有股份的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的新股的价格水平即每股1元。 (10)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条款(negative 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肯定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xi) 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风险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以使他们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xii) 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及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要按年度、季度和年度呈报,而且年度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 (xiii) 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必须取得董事会董事甚至是投资人的同意。 (xiv) 财产存续和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存在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各项条件以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使其所有财产保持良好的状态。 (xv) 保险:被投资企业要购买足够的保险。企业也要同意为管理层主要人员购买人寿保险。 (xvi) 债务偿付和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应付债务和应缴税款。 (xvii) 遵守法律和协议:被投资企业要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xviii) 诉讼和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和被投资企业有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会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xix) 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xx) 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私募股权投资人提供的资金。 (11) 优先购买股权(first right of refusal),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商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2) 共同卖股权(right of co-sale),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风险投资商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和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和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私募股权投资商以同样价格可以像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私募股权投资商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商的优先购买股权和共同卖股权,事实上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商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13) 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上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投资商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是由投资商提出要求其股票被回购的称为put option ,如果是由被投资企业提出回购投资商的股票称为 call option 。 虽然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上市,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不够,以至于如果上市,他的市值没有达到一个约定的数值如一亿美元,即没有达到一个 qualified IPO 的条件,投资商也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票。 (14)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商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商和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和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和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15)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Founders,Management and Key employee Commitment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者还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的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16) 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投资商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企业投资商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投资商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这些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发现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或保证人所承诺的事情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必须向投资商作出赔偿,投资商通常要求增加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17) 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一项典型的反摊薄条款或叫反稀释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这些特定事项可能是必须经历的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例如,某个原始投资人拥有风险企业100000股原始股,购买价格为每股2元,当后来该企业以每股1元的价格发行新股时,原始投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股份,而且无需付费。如果原始投资人获得了足够多的“免费”股份从而使其所有股份的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的新股的价格水平即每股1元。 (18)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条款(negative 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肯定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xxi) 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风险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以使他们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xxii) 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及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要按年度、季度和年度呈报,而且年度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 (xxiii) 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必须取得董事会董事甚至是投资人的同意。 (xxiv) 财产存续和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存在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各项条件以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使其所有财产保持良好的状态。 (xxv) 保险:被投资企业要购买足够的保险。企业也要同意为管理层主要人员购买人寿保险。 (xxvi) 债务偿付和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应付债务和应缴税款。 (xxvii) 遵守法律和协议:被投资企业要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xxviii) 诉讼和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和被投资企业有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会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xxix) 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xxx) 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私募股权投资人提供的资金。 (19) 优先购买股权(first right of refusal),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商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 共同卖股权(right of co-sale),即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风险投资商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和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和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份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私募股权投资商以同样价格可以像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私募股权投资商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商的优先购买股权和共同卖股权,事实上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商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21) 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上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投资商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是由投资商提出要求其股票被回购的称为put option ,如果是由被投资企业提出回购投资商的股票称为 call option 。 虽然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上市,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不够,以至于如果上市,他的市值没有达到一个约定的数值如一亿美元,即没有达到一个 qualified IPO 的条件,投资商也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票。 (22)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商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商和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和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和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23)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Founders,Management and Key employee Commitment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者还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的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24) 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投资商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企业投资商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投资商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这些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发现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或保证人所承诺的事情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必须向投资商作出赔偿,投资商通常要求增加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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