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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途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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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洗钱的过程和方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危害极大,而随着国际社会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科技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在洗钱活动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逃避反洗钱当局的打击,其洗钱手法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洗钱手段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因此,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洗钱的运作方式。 (一)洗钱的总体过程 虽然洗钱手法错综复杂,但归根起来,其过程常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放置阶段,即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然后是离析阶段,在这个阶段。要通过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交易。反复频繁地转移资金,扰乱人们视线,掩盖其最初来源。最后是归并阶段,至此阶段,黑钱已完全被洗白,资金又集中一起,可以正常流通使用了。 也有人将这三个阶段称为入帐,分帐,融合阶段,其意义大致相同。 (二)洗钱的具体方式 下面列举一些典型的洗钱方式,以便于大家了解: 1.现金走私 在放置阶段,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是洗钱的最常见方式,大量的现金收入是犯罪收入的主要形式,但大量的现金既不便于携带和控制,又容易引起怀疑。因此,将现金存入银行转变为银行存款是罪犯获得犯罪收入后急需解决的问题,利用各国之间反洗钱法规的差异,把现金偷运出境,存入未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国家的银行,对洗钱犯罪而言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现金走私也就成为洗钱的重要方式。 2.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由于一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交易,银行必须及时向反洗钱当局报告,为了逃避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犯罪组织在洗钱过程中往往会化整为零,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将每笔金额限制在现金交易报告限额以下,以避免引起反洗钱机构的注意和调查。 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云南几乎所有的毒贩子,都是将毒资以4.9万元以内的不同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而此地除了一般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3.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 在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下,如果直接向银行存入大量现金,必然会因为不能说明现金的合理来源而引起反洗钱当局的追查,为了能够合理解释大量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来源,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又一种手法,现金密集型行业主要有:餐饮业、娱乐场所、小型超市、小型商场等,在日常营业中大量使用现金是这些行业共同的特点。犯罪组织开办这些场所,然后将犯罪所得以正当营业所得的名义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部门申报,在依法纳税后,这些犯罪收入就完全合法化,变为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而交纳的税款对犯罪组织来说不值一提,权当洗钱成本。 在美国毒品买卖泛滥地区,零售商店,酒吧和餐馆异常繁荣,如在南佛罗里达州,不收信用卡和支票的餐馆比比皆是,在这些店铺里,从前门出去的是食品,从后门进来的则是贩毒收入的现金。[1] 4.购买珍贵的商品 同样是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犯罪组织洗钱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犯罪组织之所以选择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为载体改变现金形态,第一,是看中了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变现能力强,在犯罪组织需要现金时或者出现合适的机会时,变现非常便利;第二,使用现金购买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是这些行业的惯例,交易时大量使用现金不会引起注意和怀疑;第三,走私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和走私现金相比更不易被查获,相对于走私现金,安全系数更高。 2003年一月,哥伦比亚警方逮捕了绰号“小伙子”的华金•马里奥•巴仑西亚•特鲁希略。此人控制着哥伦比亚大部分的贩毒和洗钱活动,警方缴获了其285匹每匹价值50万美元的马匹,还没收了他的54件珍贵艺术品。毫无疑问这些东西曾被用来洗钱。[1]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证券 和现金相比,有价证券更利于藏匿。在一些国家由于建立了存款实名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为逃避这些制度的监管,隐瞒犯罪收入,罪犯经常采用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方式洗钱。具体方式是罪犯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在金融机构开立非真实姓名的个人存款账户,存入犯罪行所得,或从金融机构购买不记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等各类不计名有价证券,隐藏转移犯罪收入。 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进口时,贸易双方订立协议,进口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出口方购买商品,将犯罪所得作为贷款混入正当贸易款项之中向出口方支付,出口方收到货款后再将犯罪收入分离出来,存入进口方在境外指定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犯罪收入完成了向境外转移的过程。境外犯罪收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至境内。出口时,进出口双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价格进行商品交易,交易完成后,再由进口方在国内将差价资金打入罪犯指定的银行帐户。通过这种方式,境外犯罪收入完成向境内转移的过程。在这一种方式中,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洗钱,贸易本身只不过是洗钱的工具。 7.注册皮包公司虚假贸易 建立空壳公司,然后以此公司名义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债券,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这是一种较为彻底的洗钱方式。由于这种洗钱方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司注册地缴纳税款,因此,洗钱成本高昂,我国一些腐败的公职人员经常用这种方式清洗巨额贪污受贿所得。 8.设立投资公司 设立外资公司是跨国洗钱犯罪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设立公司犯罪分子可以名正言顺地将犯罪所得从资本输出国转移向资本输入国,逃避资本输出国的法律制裁。 一、常见的洗钱方法 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 阶段(Placemen t stage),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 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Layering stage),主要是通过复 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帐户,通 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 ,使得犯罪收益和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犯罪收益经过充 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3]围绕这三个阶段 ,常见的洗钱方法主要有:(一)利用“鱼目混珠”洗钱 “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和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 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 种方法洗钱的。这虽然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他们通 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 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 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 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 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 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4](二)利用货币走私洗钱 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 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 ,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 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 ,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 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 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和港、澳的犯罪分子就 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 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和其他资金混 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 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 ,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5]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 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 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6](三)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 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 、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 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 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 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 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四)利用“smurfs”洗钱 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 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 、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 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 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 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 “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 ,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 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 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针对这种洗钱方式,美国1998 年通过了《洗钱和金融犯罪对策法》,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 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 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 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如图所示 :附图{图} (1)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2)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3)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4)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5)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 要求。 (五)利用双重发票洗钱 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 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 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 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 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 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 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六)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 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 购的金融机构洗钱,这可能是最难发现的一种洗钱方法。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 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和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 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 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和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 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七)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 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 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 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 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和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 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 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 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7](八)利用信用卡洗钱 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 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 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 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8]当信用卡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有可能成为洗钱 者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 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九)利用“空壳公司”洗钱 “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和实际的商业活动, 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 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 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 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 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9]二、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上面介绍的洗钱方法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犯罪 分子为了将脏钱洗净,往往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而且面对各国警方的联合打击,不断变换 洗钱手法,给人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年 度报告,下面几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犯罪分子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洗钱 的更加隐蔽的方法。 (一)利用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 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和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 ,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 拟银行”(Virtual Bank)。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 、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 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1)人们通过 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3)电 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 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 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 和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 难。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 于没有人的参和,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各国 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无法 履行。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 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和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 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 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 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 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 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11]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1)受托 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3) 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 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从理论上讲,信 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 )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 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 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和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 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 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 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 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 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一旦犯罪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信托可使犯罪收益和产生犯罪收益 的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不清。如果这个过程是在一系列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通过 一些享有职业保密特权的法律职业者的参和,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 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 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 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 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 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 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 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 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 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 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和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12]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 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三、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洗钱方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出现了逐步严重的洗钱现象。一方面因为我国毒品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洗钱方能将犯罪收益合法化;另一 方面由于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人们的反洗钱意识并 不强,也缺乏对付洗钱的经验和防范洗钱的相关措施,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已将我国列为洗钱 渗透的重点,现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 的“福州飞龙帮”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我国大肆渗透。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 济的发展,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犯罪分子于是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 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趁机到我国洗钱。据专家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犯罪分 子在我国境内洗钱的手法主要有:(1)利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转移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在诈 骗、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得逞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赃款以逃 避打击,有的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区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2)携带 毒资潜入中国境内洗钱。中国的金融机制转换的速度目前尚不如技术先进国家的速度快,金 融法制尚不够周密,有些地方金融制度还存在一些混乱等。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空档”,乘 机作案,妄图利用中国金融机构秩序混乱进行洗钱活动。(3)利用中国出口贸易转换赃款。 犯罪分子利用假借贷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然后达到资金转移之目的。(4)以向 中国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 罪的新动向。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 团纷纷指向中国。(5)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中国渗透。中国连续发生的国际走私、国际贩 毒、国际诈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带有十分明显的洗钱行为。[13]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将逐步和“国际接轨”,国外的各种洗钱方 法都将在我国出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因此,只有了解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方法, 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这也正是本文之初衷。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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