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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工作业复训复习资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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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学习要点: 1、了解我国平安生产方针 2、了解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3、了解高处作业相关标准及电工平安操作规程 第一节 平安生产方针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平安生产的根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与政府对平安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平安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平安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与执行,结实树立平安生产意识。 “平安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平安放在第一位。当平安及生产、平安及效益、平安及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平安,即生产必须平安,不平安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平安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与平安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平安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视作用,实现平安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平安监管实践经历的根底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表达了平安生产方针的新开展:“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那么与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平安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到达平安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平安生产。 第二节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一、?平安生产法? ?平安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31日通过修订决定,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标准平安生产的综合性根底法律。 该法内容包括总那么、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与附那么,从旧法共7章97条,增加至共7章114条。 该法及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规定如下: (l)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该法与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键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与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及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及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2)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1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5)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与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6)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与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与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展了规定。 (3)针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上,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依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与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及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该法中还对延长劳动时间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情形、带薪年休假制度进展了规定。 (4)针对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①退休; 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6)针对法律责任,?劳动法?进展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及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与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3)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相关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①确定消防平安管理入,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职工进展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与消防演练。 (4)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展检举、控告。  四、?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 1年12月3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扩大了职业病保护范围。由原来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几类单位,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做出的相关修改如下: (1)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与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 (2)增加法定职业病的种类。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与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首次将“高危粉尘〞写入法条。目前,尘肺病根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根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3)职业病的诊断。以往许多职业病劳动者因为缺乏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资料,而难以获得职业病诊断。修订后,对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中关于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的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法律规定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视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此外,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展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组织调查。(4)职业病可申请救助。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拟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申请救助。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与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相关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五、?生产平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与减少生产平安事故。 ?条例?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与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与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与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与干预对事故的报告与依法调查处理。 (4)对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展处理:负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及平安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国务院对其进展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7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如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与困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与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与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述第①、第②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述第③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展劳动能力鉴定。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展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9)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与不应高于困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形式公布,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 GB11651)与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八、?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形式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与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规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展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与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展强制性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4)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承受平安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形式发布,于2021隼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视管理,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规定?明确指出:(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报告。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与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与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表彰。 (5)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戒备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顿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与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与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顿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 十、?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30号的形式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同时废止。该规定明确将电工作业、焊接及切割作业、高外作业、制冷及空调作业等列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工作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进展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与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承受及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平安技术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 (3)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别离的原那么。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平安培训并考试合格。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经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康监视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及从业人员相关的内容有: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康。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与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展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催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展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二、?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201 1年12月31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4号〕,该方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12周28日公布的?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该方法相关规定如下: (1)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2)以下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展培训: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平安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②平安生产管理人员;③特种作业人员;④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面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 训,或者委托平安培训机构进展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与有关标准的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4)特种作业操作证与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高处作业相关标准及电工平安操作规程 一、?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1) ?高处作业分级?于2008年10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 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与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高处作业吊篮?于2003年5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那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检查、维护与操作,适用于各种型式的高处作业吊篮。 三、?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平安技术标准?(GB 23525-2021)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平安技术标准?于2021年4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座板式单人吊具的设计原那么、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平安规程及悬吊作业平安管理等要求,适用于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对建筑物清洗、粉饰、养护悬吊作业,不适用于高处安装与吊运作业。 四、?平安帽?(GB 2811-2007) ?平安帽?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职业用平安帽的技术要求、检验规那么及其标识,适用于工作中通常使用的平安帽,附加的特殊技术性能仅适用相应的特殊场所,不适用于大盖帽、布帽、摩托头盔、防暴头盔、运动头盔、草帽、普通棉帽、军事装备等。 五、?平安网?(GB 5725-2021) ?平安网?于2009年4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平安网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测规那么及标识,适用于建筑等高处作业场所使用,防止人员或物理坠落的平安网。 六、?平安带?(GB6095-2021) ?平安带?于2009年4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平安带的分类与标记、技术要求、检验规那么及标识,适用于高处作业、攀岩及悬吊作业中使用的平安带,适用于体重及负重之与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不适用于体育运动、消防等用途的平安带。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于2005年4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立部发布,自2005年7月1起实施。 该标准旨在贯彻国家平安生产的法律与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与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立事业开展而制定。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工业及民用建筑与市政根底设施施T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与撤除。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于2000年10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立部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旨在在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做到技术先行、经济合理、平安适用而制定。该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施工中采用的落地〔底撑〕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与使用。其他用途〔烟囱、水塔等一般的构筑物〕的门式钢脚手架可按照该标准的原那么进展。 八、电工平安操作规程 〔一〕、电工平安操作规程 1、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2、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平安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制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使用测电笔时要注意测试电压范围,制止超出范围使用,电工人员一般使用的电笔,只许在五百伏以下电压使用。 5、工作中所有撤除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6、所用导线及保险丝,其容量大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选择开关时必须大于所控制设备的总容量。 7、工作完毕后,必须撤除临时地线,并检查是否有工具等物漏忘电杆上。 8、检查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 9、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10、工作完毕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撤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11、操作地段清理后,操作人员要亲自检查,如要送电试验一定要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以免发生意外。 〔二〕、变配电平安操作规程 1、高压隔离开关操作顺序: 〔1〕断电操作顺序: 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 b、断开低压总开关。 c、断开高压油开关。 d、断开高压隔离开关。 2、低压开关操作顺序: 〔1〕断电操作顺序: 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 b、断开低压总开关。 〔2〕送电操作顺序与断电顺序相反。 〔三〕、变配电设备平安检修规程 1、电工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拉下有关刀闸开关,收下熔断器。并在操作把手上加锁,同时挂警告牌,对尚无停电的设备周围加放保护遮拦。 2、上下压断电后,在工作前必须首先进展验电: 3、高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高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穿戴试验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先在带电设备上试验,确实好用后,方能用其进展验电。 4、验电工作应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进展,规定室外配电设备的验电工作,应在枯燥天气进展。 5、在验明确实无电后,将施工设备接地并将三相短路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的根本可靠的平安措施。 6、应在施工设备各可能送电的方面皆装接地线,对于双回路供电单位,在检修某一母线刀闸或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时,不但同时将两母线刀闸拉开,而且应该施工刀闸两端都同时挂接地线。 7、装设接地线应先行接地,后挂接地线,拆接地线时其顺序及此相反。 8、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接地线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工作监护人应经常巡查接地线是否保持完好。 9、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把施工设备各方面的开关完全断开,必须拉开刀闸或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制止在只经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同时必须注意由低压侧经过变压器高压侧反送电的可能。所以必须把及施工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压两侧同时断开。 10、工作中如遇中间停顿后再复工时,应重新检查所有平安措施,一切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场工作。全部离开现场时,室内应上锁,室外应派人看守 〔四〕、维修电工平安操作规程 1. 遵守电工作业一般规定。 2. 不准在设备运转过程中拆卸维修, 必须停车并切断设备电源, 按平安操作程序进展工作。 3. 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场工作前, 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确已断开, 并验明是否无电。 4. 每次工作完毕时, 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 以防遗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5. 由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时, 双方要进展登记。完工后要作好交待并共同检查, 然前方可送电。 6. 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制止带负荷拉开。 7. 带电装卸熔断器管时, 要戴防护眼镜与绝缘手套, 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 站在绝缘垫上。 8. 熔断器的容量要及设备与线路安装容量相匹配。 9.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局部必须可靠地及电网PE线相连接, 零线及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截面符合标准, 维修时应全面检查。 10.安装螺口灯头时, 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 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11.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接线规程。 12.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的附近, 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潮湿与其它影响操作的物件。 高压电工作业复训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是从业人员的( A )。 A、权利;B、义务;C、职责。 2、“制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式样是( C )。 A、 白底红边黑字 B、红底白字 C、白底红字 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 C )或按命令执行。 A、执行单 B、确认单位 C、工作票 4、我国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人体触电的极限平安电流为( B )。 A、9mA; B、30mA; C、50mA。 5、对架空线路等高空设备进展灭火时,人体位置及带电体之间的仰角不应超过( C )度。 A、30 B、40 C、45 6、常用电力变压器、电力电容器外壳为灰色,表示其外壳( A ) A、接地或接零 B、可能有电; C、平安。 7、接闪器截面锈蚀( B )以上时应予以更换。 A 、25% B 、30% C、50% 8、有触电危险的环境里使用的局部照明灯与手持照明灯,应采用不超过( C )V的平安电压。 A、12 B、24 C、36 9、线路上因雷击放电而产生的短路是由( B )引起的。 A、电火花; B、电弧; C、电压。 10、测量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先切断设备的电源,并对地( C ),绝不允许设备带电进展测量,以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平安。A、短路;B、断路;C、短路放电。 11、新投入的变压器带负荷前应空载运行( C )h。 A、8; B、16; C、24。 12、变电室无人值班者,( C )巡视检查一次。 A、每月; B、半月; C、每周。 13、以下操作错误的选项是( C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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