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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主题教育之规章制度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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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教育 【课目】 规章制度教育 【目的】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章制度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熟练掌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端正改造态度,坚定改造信心,时刻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强化思想改造,力争早日回归社会。 【内容】 一、接收制度 二、管理制度 三、教育制度 四、请销假制度 五、监管制度 六、考评制度 七、奖励制度 八、处罚制度 九、报请收监执行制度 十、社会保障制度 十一、解除制度 十二、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 十三、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 三个学时 【地点】 社区矫正办公室 【方法】 理论讲授 【要求】 一、严肃认真,将规章制度教育作为重点 二、学考结合,看社区服刑人员是切实掌握 三、严格管理,强化制度管人,积极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 【一】 接收制度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接收对象为(五种人): 〖二〗社区服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接收。对人户分离、无档案、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试点期间暂不列入接收范围。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转接时要做好衔接工作。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发出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材料。 〖四〗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户籍所在地,告知其按照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监狱(看守所)于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起1 O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六〗社区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和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守则》;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签定监护帮教协议;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在法律文件生效后十日内报到,是否属于五种接收对象;建立档案;并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 【二】 管理制度 1、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要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 2、矫正小组建立后,要迅速开展查、访、谈工作,夯实矫正管理基础工作。 〖1〗查:做到“四清”。即犯罪原因清、改造情况清、思想情况清、回归时间清。 〖2〗访:即听取社区服刑人员周围机关、基层组织、群众的意见,为矫正管理工作访出坚实的群众基础。 〖3〗谈:即矫正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应和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亲属进行谈话,促其主动接受矫正。 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制定的矫正制度;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 〖3〗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得到许可才能迁居或外出活动的(如有多个居住地的,须指定一个),必须提前向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迁居或外出; 4、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即每一日记载其行动方位和情况;每一周必须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询问和情况了解;每一月应参加矫正办公室或者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接受教育谈话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参加公益劳动1次;每季必须向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5、社区服刑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到的必须亲自用本地座机电话报到并说明原因、现在所处位置; 6、迁居或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新到地方的司法所负责管理。 7、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四知道”: 〖1〗知道其基本情况; 〖2〗知道其居住地址; 〖3〗知道其活动范围; 〖4〗知道其亲属概况。 8、对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旦出现脱管、失控等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超过权限违规处理。 9、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处罚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办理。 【三】 教育制度 1、社区矫正教育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1〗专业矫正人员是由司法所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监狱民警组成。 〖2〗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等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由区(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 2、司法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情、刑期、表现、文化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准矫正切入点,制定矫正个案。 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的类型主要是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 〖1〗思想教育包括认罪服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社会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 〖2〗法制教育包括组织学习我国现行法律、法令、法规和制度的相关知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原则上应每月进行一次,要以正面灌输法律知识为主,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习惯,为重新做人奠定牢固的基础。 〖3〗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包括爱祖国、爱劳动、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忠诚老实等等。可采用参加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参观学习等形式。 4、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要作为一项专题教育来进行,司法所要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帮教和心理矫正,一般每3—6个月应组织一次。 5、司法所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和各种教育活动,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学习情况、思想汇报、疾病治疗情况等等)交司法所。 6、司法所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受教育的情况要做好专门记载和考核,矫正小组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要写出矫正月小结,送司法所归档。 【四】 请销假制度 1、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固定居住地的,在县辖区范围内的,应向社区矫正小组指定的责任人请假,得到批准,方可离开。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2、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固定居住地到达新居住地需要留宿的,当天必须用新居住地座机电话告知司法所到达的时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 3、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固定居住地,到所在区(县)其他乡镇30天以内或者到本市其他区(县)1 0天以内的,向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时间超过以上规定,且在三个月以内的,向区(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 4、离开本市去外省(市)需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经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 【五】 监管制度 1、街镇乡室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和社区服刑人员有监管能力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2、监管人应履行监护责任,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3、监管人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应及时报告司法所,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应视其情况及时处理。 【六】 考评制度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实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月评议、月公布。 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从到社区服刑的次月起进行考核。每月加、扣分折抵后为每月实得分。每月实得分执行加分封顶,扣分不保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实得分不得超过12分。 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奖惩标准给予奖惩后,月累计分归零;月累计分不受年度限制,当年未归零的,累计分纳入次年累计考核。 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分或者加分: (一)坚持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并且有书面材料的;得2分。 (二)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社区服刑人员守则的;得2分。 (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形势教育,认真听讲,结合实际谈心得体会,无缺席、迟到、早退的;得2分。 (四)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得2分。 (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社区治安,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经常做好人好事,受到群众好评的;得2分。 (六)能自谋职业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效益,经监护人证实属实的;加1分。 (七)充分发挥技术特长,在当地起到带头致富作用,并且在劳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加1分。 (八)制止社会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1分。 (九)大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破案有功的;加1分。 (十)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1分。 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一)每周不按规定报到的;一次扣1分。 (二)每月不按时汇报思想情况或者不交汇报材料的;扣1分。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扣1分。 (四)因为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扣1分。 (五)故意破坏劳动工具造成一定损失的;扣1分。 (六)不认真履行矫正义务,不认罪服法的;扣2分。 (七)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区域的;扣2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3分。 (九)不服从管理教育,辱骂、顶撞、威胁、恐吓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十)在社会上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涉黄、涉毒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七】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制度 〖一〗 奖励的项目,《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项目为: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二〗 奖励的条件 1、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50分的,给予表扬一次。 2、第四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符台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记功一次: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六)实得分累计达到100分的。 3、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获得二次记功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4、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记功二次以上或者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申报减刑。 5、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减刑。 (一)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三)在日常劳动、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八】 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制度 〖一〗 处罚的项目《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项目为:警告、记过、治安处罚。 〖二〗处罚的条件,《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累计二个月不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的。 (二)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当月扣分达10分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受警告处罚二次的; (二)有轻微违法行为,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参和违法违纪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报请收监执行制度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被撤销缓刑的。 (二)破撤销假释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 【十】社会保障制度 1、社区服刑人员回到社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关心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和生活困难,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投身社会建设,走劳动致富之路。 2、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和民政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无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向劳动部门联系,由劳动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十一】 解除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期满30日前,由社区服刑人员提交自我总结材料,各街镇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按法定程序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户籍地派出所。 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前30日,街镇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出具书面有关材料,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决定书送达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户籍地派出所。 3、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应作出死因鉴定。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假释或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街镇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缓刑或因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十二】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 一、县矫正组织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区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且及时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二、街镇乡室矫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工作情况作具体的分析研究,主动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动态,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十三】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一〗社区矫正组织每年应对矫正工作专职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应将学习、研究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和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的培训,应注重思想觉悟、理论知识、能力素养、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的提高。 〖三〗区(市、县)级矫正组织要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四〗矫正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十四】 档案管理制度 〖一〗街镇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集中统一原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的入档内容、顺序将材料装订、编号,做到一人一档。 〖二〗社区服刑人员入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罪犯释放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登记表、矫正个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的鉴定材料和其它应该存档的有关材料。 〖三〗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保管,实行分类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查阅、借阅登记工作。 〖五〗档案的转移应详细核对并逐卷登记造册,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司法所应负责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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