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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地区封锁。
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及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建设内容。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甘肃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人管理,负责公路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三)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本省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布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交通部报送。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编制和修订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补充定额,发布造价信息;
(七)负责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一般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交通厅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主要工作是:
(一)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二)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工程参建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进场、劳务队伍的管理,以及征地拆迁、工程质量、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程建设内容;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程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督促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搞好工程廉政建设的项目考核;
(八)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时,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省交通厅应明确项目法人。省交通厅应会同项目法人与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可、水保、土地评审、压矿、环评等相关报告的调研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或项目法人应与咨询、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项目、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预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其它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0日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予以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复使用,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五)附属工程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五条 施工图外业测设基本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申请省交通厅进行外业验收,外业未经验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审批,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项目施工图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格式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报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资格已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七)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四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甘肃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交通部的相关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应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
(二)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并落实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农民工监督管理合同;
(三)负责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办理收费手续;
(四)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的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及协调建设环境;
(六)负责控制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
(七)编报项目年度计划和统计报表;
(八)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报批;
(九)配合省交通厅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及时上报动态报表;
(十)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并编报竣工验收计划;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作为项目法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具体落实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农民工监督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技术人员、设备及时足额到位;检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组织均衡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四)具体落实征地拆迁,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五)具体落实项目的质量责任卡制度和红黄牌制度,奖优罚劣;
(六)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程调度和检查评比,及时上报动态报表;
(七)严格变更设计管理,履行变更设计会审制度及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的跟踪检查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及时报送;
(八)配合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
(九)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十)项目法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省公路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省交通厅进行初审或核发资质,具备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方可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公路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是项目法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法定要求和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答疑;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服务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招标文件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将修订本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交通厅报交通部核备。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采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该范本。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评标方法和业主预算值下浮系数范围等。
业主预算值应当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2~5日前开始封闭进行,省交通厅对业主预算值的编制进行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媒体发布,从发布信息时间到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是资格后审,则从发布信息时间到投标书递交时间不得少于25天,招标人一般应通过网络发售资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不宜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从省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专家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资格预审阶段应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及以往业绩、信誉等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四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12家。资格预审结果应报省交通厅核备,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3天。
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2~5日内举行。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纪检人员监督。网上开标的,投标人可通过网络确认开标事宜,并向招标人申请查看开标现场录像。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每个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招标中的评标工作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负责监督的纪检人员监督下从省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或交通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记录编入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按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确定评分第一名者为中标人。第一名放弃中标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要编制评标报告,报省交通厅核备,并将评标结果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后方可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资格预审、业主预算值编制和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并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纪检监察部门分级负责全过程纪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省一般项目施工招标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业主预算值下浮后作为业主标底,与85%~l05%内的投标报价平均值进行复合,再下浮5%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说明理由并经省交通厅批准后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双信封评标法。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省交通厅和各市(州)交通局及所属的质量监督站按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
(二)质监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确保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三)质监部门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办法》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质监部门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各种行为。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部门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游报告报省交通厅核备。质监部门应对鉴定结果负责。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前质监部门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关键项目和外观质量进行复测,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
(五)质监部门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完成工程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四)项目法人应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五)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由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六)项目法人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做好归档资料的准确、完整和可靠。
(七)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并报请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后期服务,及时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工作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
施工单位应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申办工地试验检测临时资质。
(四)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配备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污染和损坏成品、半成品工程。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七)竣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建立试验室并向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申办工程试验检测临时资质,或委托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室为其完成试验检测。
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素质。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并批复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参加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五)监理人员应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规定频率进行独立的平行检测。
第四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
(一)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按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委托方的试验检测内容进行试验检测,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三)具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能为本项目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七章 造价管理
第五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工程决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的控制原则。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工程造价。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造价控制,建设资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要求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编制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施工单位不得从民工工资中扣留质保金,项目法人由于客观原因对施工单位的支付滞后时,施工单位应用自有流动资金及时支付民工工资,避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计量应真实、准确,不得串通施工单位进行虚假计量,骗取建设资金。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杜绝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违规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工程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现场复核确认后报项目法人(或项目办),项目法人审查后及时报施工图审批部门核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审查并及时报施工图审批部门核批。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一般变更设计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按规定权限在3日内复核确认,对现场复核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中载明备查,并在7日内报项目法人(或项目办)。项目法人在14日内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通过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意见后可先予实施,并同时报变更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应及时报批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审批部门一般在项目交工验收l个月之后不再办理变更设计审批事宜。
第五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对确认的真实性负责,变更设计审批部门或项目法人在对变更设计的审查中发现确认不实的,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确认工作量的5%扣取监理费和设计费。
第五十九条 省交通厅对项目法人上报的不合理设计变更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负责。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设计变更原则不予认可:
(一)对路基个别横断面与实际不符造成的土石方量变化提出的变更设计;
(二)路基部分横断面与实际不符,应对全标段进行复核,相对全标段土石方量增减在5%之内的变更设计;
(三)路基原地貌破坏后提出的土石方增减及土石成份变化等无法计量的变更设计申请。
第六十条 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的前提下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由原设计单位审核和专家论证,并经省交通厅审批后,可按所节约投资的l0-20%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审查变更设计时要请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交通部2005年第5号部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相应要求执行。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甘肃省公路建设活动中,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农民工管理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六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接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不得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设计、监理费)。并将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合同副本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承诺足额到位人员和设备,不得变更或减少进场人员、设备,造成施工、监理单位实际能力降低。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质量和工期。
第六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六十九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工程实施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条 省交通厅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九章 分包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严禁施工、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将承接的服务任务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七十二条 除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碍在工程中标前或合同执行中向承包单位指定和介绍分包。
第七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分包工程的数量不得超过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价款的30%,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第七十四条 合法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任务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向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任务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将劳务合同提交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七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务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提请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章 动态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省交通厅应配合交通部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法人应当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旖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作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八十条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交通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用项目管理经费结余和扣减的从业单位违约金建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拖工单位,具体奖励办法由项目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十二条 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省交通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并报交通部核备;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腐败行为;
(四)资金管理混乱。
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并可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凡是质量检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单位;
(二)凡连续两次检查三大负责人之一不在岗位的单位;
(三)凡不能实行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的单位;
(四)凡两次检查自检体系不完善和工地试验室无资质的单位; .
(五)凡检查有影响施工质量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违规操作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错误的单位;
累计两张黄牌警告者,出示红牌令其退场,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厅,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
第八十四条 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因咨询、勘察设计资料不全、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差、错项、漏项,或不按时提交图纸等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应继续补充完善设计资料,项目法人不再支付设计费,并可按合同约定扣减其违约金,无合同约定的可扣减2%一l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l—3年的从业资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委派设计代表的,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扣减其违约金,无合同约定的可扣减1%一3%的勘察设计费。
第八十五条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并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民工工资不按时兑付的,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l—3年的投标资格;不按投标承诺及时足额到位人员和设备,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
第八十六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误工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全部监理费外,并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清除出场并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从业资格;不按投标承诺及时足额到位人员和设备,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取消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
第八十七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导致试验检测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相应的试验检测费外,并视情节,由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建议由原资质核发部门吊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省交通厅发布的其它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如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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