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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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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JT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16-07-26发布 2016-08-1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JT154―2016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6·长春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坡地建筑 4 总平面布置 4.1 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 4.3 灭火救援场地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 裙房 5.3 商业建筑 5.4 住宅建筑 5.5 社会福利机构 6 防火构造 6.1 楼梯与管道井 6.2 前室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 防烟与排烟 9 电气 9.1 供电电源 9.2 自备发电机组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 供配电系统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 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与多层、公共与住宅建筑)。 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 2.0.2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2.0.3 室内安全区 indoor safety 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封闭和防烟楼梯间。 2.0.4 小型商铺 small 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内部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的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与其他用房不连通的小型商铺。 2.0.5 商业内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 2.0.6 开敞楼梯 open 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 2.0.7 开敞楼梯间 open s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 2.0.8 重要办公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 2.0.9 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laboratory、archives 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 2.0.10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11 人员密集场所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12 建筑总长 the total length of 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 2.0.13 沿街长度 the length along the street 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 2.0.14隐形消防车道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的车道。 2.0.15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的场地。 2.0.16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17 坡顶、坡底 the slope top、the slope 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如图2.0.17所示) 2.0.18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bottom floor、lower part of the building、ground floor 、the higher part of the building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如图2.0.17所示) 2.0.19住宅综合楼 residential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 2.0.20裙楼 The skirt building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21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包括疗养院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 2.0.22 跃层式住宅 Residence of the type that jump a layer 指一户内有两个或多个楼层的住宅。 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1.1 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的厚度可按0.30m计算。 2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该层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 3 除单元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的防火隔墙的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4 穹顶的建筑高度应与坡屋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3.2 坡地建筑 3.2.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1所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2所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3 所示)。 3.2.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大于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3.2-1 所示); 9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超过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3.2-2 所示)。 3.2.3 坡地建筑底层与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每一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进深方向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 4 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多层建筑的要求执行。 5 底层与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4 总平面布置 4.1 防火间距 4.1.1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廊的功能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 两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 4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的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4.1.3 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1.4 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4.2 消防车道 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2.2 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的短边应计入建筑的总长度。 4.2.3 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的一边计算。 4.2.4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门的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的宽度。 4.2.5 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道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不应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道的标示;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 灭火救援场地 4.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建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间隔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之和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当消防车登高场地同时兼作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m。 3 当消防车登高场地设于两栋建筑之间时,场地靠非扑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非扑救建筑外墙不应小于2.5m。 4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4.3.2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道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不应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道的标示;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3 设有外窗的公共建筑,当外窗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间距不大于20m,可不设置救援窗口的标识。 4.3.4 设有裙楼的高层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和裙楼均应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1.1 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办公、教学楼,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1.3 除汽车库外,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5.1.4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计算所需宽度的70﹪,但每一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5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二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应大于4000㎡,当停车库为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停车库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1.3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应大于2600㎡。 5.1.6 防火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除地上建筑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防火单元外,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或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5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6 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的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 单元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设于地下室内的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8 一个防火单元内,其两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可设置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单元内最远点至一层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 除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火单元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7 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层其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不少于1台,且在其上层应能每层停靠。 5.2 裙房 5.2.1 裙房的耐火极限应与高层主体相同。 5.2.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划分。 5.2.3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为裙房服务的疏散楼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4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住宅除外)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应根据高层主体的类别、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情况设置消防电梯。 5.2.5 高层主体与裙房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裙房的疏散宽度可按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5.3 商业建筑 5.3.1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4.5m,层高超过4.5m的按双层商业网点计。 3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 4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设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从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超过22m时,可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从二层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8 与商业服务网点贴临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执行。 5.3.2 小型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铺的防火要求 1) 地上建筑内非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层数不应超过一层;当内铺的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地下建筑内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2)内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有关防火单元的要求。 2 外铺的防火要求 1)非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外铺,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措施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但其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等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3)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餐饮类外铺,其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铺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3 其他防火要求 1)餐饮类的小型商铺,其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2)设于地下建筑内的小型商铺不应与地上的小型商铺连通; 3)设于高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 商业内街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3.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与主力店等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3 主力店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的宽度不应大于9m。 4 商业内街的每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5.1.6条和5.3.2条的规定; 5 商铺与室内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可采用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的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应不低于1.0h;也可采用耐火完整性2.0h的C类防火玻璃进行分隔。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 商铺与其他用房的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 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每隔2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内转角两侧防火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的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2、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2)应与室内步行街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10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 11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其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12 室内步行街或中庭回廊的人员密度可按0.25人/㎡计算。 5.3.4 商业建筑内的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地上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域,该区域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并应与商场等其他区域采用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2 影厅区与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3 电影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设计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的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的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2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4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不少于两部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部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 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能确保在商场非营业期间电影院的安全疏散; 6 在影厅区的公共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走道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与公共走道之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与公共走道相通的疏散楼梯均应不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公共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0m。 4)公共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排烟系统。 5)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应设置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应超过400m2,电影厅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的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 8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小于等于8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m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每个电影院允许一至二个影厅面积适当扩大,当超过400m2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0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1 电影厅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3.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的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商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 m2; 4 商场的剪刀楼梯无论前室是否合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的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5.3.6 设于多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商场,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其他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百人疏散指示可根据商场的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21-1的规定执行。 5.3.7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旅馆、宿舍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当与其它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8的要求设置一布独立的疏散楼梯。 5.3.8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3.9 商业营业厅严禁采用侧向或水平及折叠提升式的防火卷帘。 5.3.10 地下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厅不应向相邻的地下车库借用出口。 5.3.11 汗蒸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汗蒸房与其它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防火隔墙,并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2 汗蒸房墙的外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饰。 3 汗蒸房不应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相邻设置,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汗蒸房室内尽端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超过15m时应设置两个疏散门。 5 汗蒸房内的照明及用电导线的敷设应躲避高温部位,不得相互交叉布线,其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设隔离层,并采用套管保护或在可燃材料接触面上涂刷防火涂料。 6 汗蒸房的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线。 7 汗蒸房顶棚内、墙体及顶棚夹层、保温层、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室内外布线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8 汗蒸房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4 住宅建筑 5.4.1 二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三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三层的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5m,且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四层及四层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应设两部疏散楼梯。 5.4.2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每层设两个安全出口有困难时,相邻两个单元之间可采用连廊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可连通相邻两个单元的防烟前室,但不应直接连通两个单元的疏散楼梯; 2 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其净宽不应小于1.10m; 3 通向连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4 通向连廊的门与通向防烟楼梯间的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0m; 5 连廓与其相平行的外墙相距不应小于2.0m; 6 连廊与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 5.4.3 当住宅下设有其他用房,住宅疏散楼梯的出口不应设在其他用房的屋面上。 5.4.4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的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住宅和车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二层,采用单独出入口,与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5.4.6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的住宅建筑,当住宅的消防电梯不与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共用时,其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服务网点层或其他功能用房层设停靠站。 5.5 社会福利机构 5.5.1 不应在下列建筑内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 1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2 与汽车库、修车库组合建造; 3 采用彩钢板搭建的活动场所; 4 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和六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内; 5 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 6当建筑为三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楼层; 7当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 5.5.2 既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的改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老年人建筑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2 每层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老年人居住房间不应设置在尽端; 3 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或醇基燃料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在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4 锅炉房、变配电室应与其他部位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5 设在住宅建筑一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住宅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5.3 新建、扩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独立建造,建筑层数应不大于六层。失能老人住房宜设置在一层,疏散门宽度应满足轮椅或单架通行宽度的要求,且不应设有障碍物。 6 防火构造 6.1 楼梯与管道井 6.1.1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设置水、暖、电管道井的检查门。 6.1.2 住宅建筑的开敞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可设置设有检查门的水、暖、电管道井。 6.1.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楼梯到对外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 6.1.4 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在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可共用楼梯间,且可不设防火分隔。 6.1.5 设于住宅建筑开敞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的水、暖、电管道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靠房间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靠楼梯间或前室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h; 2 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堵料封堵; 3 管道井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2 前室 6.2.1 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不能在首层设置直通向室外安全出口的,可通过短距离门厅或走道到达室外,其前室的门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其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门厅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门厅或走道内不应有可燃物。 6.2.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在首层形成扩大封闭时,其楼梯间的门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 6.2.3 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4 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在首层采用门厅作为扩大前室时,该门厅直通室外的出口宽度应不小于剪刀楼梯梯段宽度之和。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0.1 小型商铺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商场的规定执行;一层相邻商铺的消火栓可以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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