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10〕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普及和应用,实现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0〕40号)和《关于确定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通知》(旅办发〔2010〕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是指在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的,以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旅游标准化体系、推动旅游标准实施与评价为主要内容的,以选择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单位)摸索总结试点经验而后逐步全省推广为主要手段的,以把四川旅游业逐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主要目标的,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的重要探索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与多方参与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具体负责示范试点市(州)的受理、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负责示范试点县(市、区)及示范试点企业的受理、评估及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试点单位的受理、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做好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与服务标准化试点的衔接。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市(州)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试点工作开展
第六条 试点工作分为示范试点、全省推广、迎检验收三个阶段。
示范试点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先期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和企业作为示范试点单位,明确示范试点任务,探索总结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
全省推广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总结、推广示范试点经验,纵深推动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
迎检验收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做好试点评估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全省21个市(州)、181个县(市、区)为试点地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酒店、旅游演艺公司、旅游信息化企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院校、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及其他为试点企业。
第八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示范试点单位。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旅游标准化试点与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衔接。
(一)已经通过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的涉旅企业,视为通过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
(二)已经申报服务标准化试点尚未通过评估的涉旅企业,视为已经申报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试点期满后,由省质监局会同省旅游局组织评估。
(三)没有申报服务标准化试点直接申报旅游标准化试点的涉旅企业,统一由旅游部门受理。
第九条 示范试点单位包括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地区(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地区)和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以下简称示范试点企业)。
示范试点地区包括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市(州)(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市、州)和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县、市、区)。
第十条 示范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
(二)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经费及其他支持。
(三)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示范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三)主营业务收入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五)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积极制定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示范试点申请资料包括:
(一)《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单位填写)。
(二)《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示范试点工作按照申请、公布、评估、命名等一系列程序进行。
试点单位经自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权限,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各申请单位申请表并推荐名单表报送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申报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后,应当会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权限,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名单并公布,并报送省旅游局备案。
申报示范试点市(州)的,由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省旅游局。
第十六条 申报示范试点县(市、区)、示范试点企业的由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受理部门盖章确认;申报示范试点市(州)的由省旅游局作为受理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收到示范试点市(州)申请后会同省质监局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同省质监局确定后公布。
第三章 试点工作实施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时间为1年。示范试点时间为半年。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和示范试点单位应当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各试点地区应当组织本地试点企业明确试点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工作目标:
(一)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五)旅游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游客满意度较高。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工作目标:
(一)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建立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化体系,提升旅游企业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旅游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游客满意度较高。
第二十二条 试点地区工作任务:
(一)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三)组织旅游标准实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四)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六)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示范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创建行业品牌。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四章 试点工作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试点工作评估包括对示范试点单位的评估(以下简称为示范评估)和试点单位的评估(以下简称为试点评估)。
第二十四条 示范试点单位和试点单位应在试点期满前1个月,按照《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详见附件3)或《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详见附件4)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五条 示范评估按照“谁受理、谁评估”原则。工作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制定。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委托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试点评估。
第二十六条 示范试点单位和试点单位若在试点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的,评估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专家主要来源于全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市(州)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依据评估计分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组依据《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进行考核评估。
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估组成员、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代表、涉旅企业代表等。首次会由评估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介绍参会人员;
2.评估组听取申请单位汇报;
3.评估组组长说明评估程序、评估原则、人员分组及有关事宜;
(二)书面评估: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三)现场评估:
1.抽取部分涉旅企业,考核涉旅企业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2.抽取部分县(市、区),考核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3.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四)情况汇总会。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组组长召集依据《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进行测评,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评估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同首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评估组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申请单位表态。
第三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旅游局、省质监局提交《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详见附件6)。
第三十一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命名为:“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市(州)、示范县(市、区)、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并从中选择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第三十二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对市(州)试点工作评估适时抽查。
第五章 示范试点工作推广
第三十三条 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或上报省旅游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试点成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向省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时间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算。本细则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
3.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
4.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
5.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名单表
6.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附件1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人注册地址(企业填写)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标准化工作
机构名称
标准化负责
人员姓名
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旅游标准化工作情况及与示范试点的条件符合性
示范试点预期实现目标
示范试点计划、时间进度、阶段性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培训、标准体系建立、组织实施标准、自查、申请验收)
时间
阶段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及参与单位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终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
示范试点地区
序号
申报地区
申报单位
示范试点企业
序号
所在市州
企业名称
41
附件3
四 川 省 旅 游
标 准 化 试 点 地 区 评 估 表
申请单位:
前 言
本评估表适用于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工作。评估表满分为1000分。试点单位自查达到700分以上即可申请评估。评估组认定的评估分数达到700分以上的具备评定为“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资格。
一、试点地区包括试点市(州)、试点(县、市、区)。
二、评估表1.4.1试点单位指国家级、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市(州)级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市(州)级旅游标准化试点的,也指市(州)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三、评估表1.6旅游标准化工作包括常规旅游标准化工作、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四、评估表5.1.1旅游相关公共信息导向图形符号基础标准实施、5.1.3《星级饭店访查规范》、5.1.4.2旅游景区服务指南、5.1.4.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5.1.4.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施原则与要求》主要通过现场抽查方式进行。7.3游客满意度通过现场抽查或网络调查方式进行。
五、评估表5.1.12以下其他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良好。若不涉及,自然失分。
四 川 省 旅 游 标 准 化 试 点 地 区 评 估 表
序号
评估项目
分项
次分项
小项
次小项
次次小项
得分
1
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
160
1.1
有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或协调机构
20
1.2
将旅游业作为本地区服务业发展龙头或支柱产业
10
1.3
为旅游标准化工作提供专项资金
30
1.3.1
500万以上(市州)或100万以上(县市区)
30
1.3.2
300—500万(市州)或50—100万(县市区)
20
1.3.1.
300万以下(市州)或50万以下(县市区)
10
1.4
有旅游标准化工作扶持政策
30
1.4.1
对试点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扶持
10
1.4.2
对优秀地方标准制定给予扶持奖励
10
1.4.3
对优秀企业标准制定给予扶持奖励
10
1.5
相关部门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倾斜政策
20
1.5.1
10个部门以上
20
1.5.2
6—10个部门
10
1.5.3
6个部门以下
5
1.6
旅游标准化工作列入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10
1.6.1
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并有考核
10
1.6.2
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8
1.6.3
列入政府工作计划
4
1.7
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
20
1.7.1
工作机构性质
5
1.7.1.1
有常设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
5
1.7.1.2
有临时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
3
1.7.2
机构组成
5
1.7.2.1
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3
1.7.2.2
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2
1.7.3
机构工作
10
1.7.3.1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5
1.7.3.1.1
每年4次以上,并有记录
5
1.7.3.1.2
每年2—4次,并有记录
3
1.7.3.1.3
每年2次以下,并有记录
1
1.7.3.2
协调机构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5
1.7.3.2.1
每年4次以上,并有记录
5
1.7.3.2.2
每年2—4次,并有记录
3
1.7.3.2.3
每年2次以下,并有记录
1
1.8
出台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0
1.8.1
政府规范性文件
20
1.8.2
部门规范性文件
10
2
试点工作推动
100
2.1
编制试点方案
40
2.1.1
以政府、旅游发展领导机构名义下发实施
10
2.1.2
试点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具有操作性
15
2.1.3
工作目标、任务和步骤明确
15
2.2
宣传报道
60
2.2.1
召开宣传动员大会
10
2.2.2
在各类媒体有宣传报道
10
2.2.2.1
国家级媒体有宣传报道
10
2.2.2.2
省级媒体有宣传报道
8
2.2.2.3
市(州)级媒体有宣传报道
6
2.2.2.4
县(市、区)级媒体有宣传报道
4
2.2.3
在旅游政务网有宣传报道
20
2.2.3.1
开辟专栏,信息资料更新及时,内容完善
20
2.2.3.2
没有专栏,信息资料更新及时、内容完善
10
2.2.4
定期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0
2.2.4.1
报送简报10份以上
20
2.2.4.2
报送简报8—10份
8
2.2.4.3
报送简报8份以下
2
3
旅游标准体系
100
3.1
建立旅游标准体系框架
40
3.1.1
编制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
20
3.1.2
编制本地区旅游标准化体系表
20
3.2
制定有填补国内空白的地方标准
30
3.2.1
3部以上
30
3.2.2
2部
20
3.2.3
2部以下
10
3.3
制定有填补省内空白的地方标准
30
3.3.1
3部以上
30
3.3.2
2部
20
3.3.3
2部以下
10
4
旅游标准化培训
60
4.1
培训内容多元化
15
4.1.1
举办旅游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班
7
4.1.2
举办专项旅游标准培训班
8
4.2
培训档案保存完整,有影像资料
15
4.3
参训主体多元化(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旅行社、旅游住宿、餐饮、景区、购物、娱乐、车船等)
15
4.3.1
参训人员5类以上
20
4.3.2
参训人员4类
15
4.3.3
参训人员3类以下
8
4.4
参加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标准化培训
15
4.4.1
参训资料保存完整
5
4.4.2
参训人员具有针对性
10
5
旅游标准实施
420
5.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实施
370
5.1.1
旅游相关公共信息导向图形符号基础标准实施
88
5.1.1.1
《旅游城市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8
5.1.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8
5.1.1.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8
5.1.1.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8
5.1.1.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民用机场》
8
5.1.1.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
8
5.1.1.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8
5.1.1.8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5部分:购物场所》
8
5.1.1.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8
5.1.1.10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9部分:公园景点》
8
5.1.1.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0部分:街区》
8
5.1.2
旅行社相关标准实施
60
5.1.2.1
《旅行社服务通则》
15
5.1.2.1.1
标准覆盖率85%以上
15
5.1.2.1.2
标准覆盖率75%—85%
10
5.1.2.1.3
标准覆盖率75%以下
5
5.1.2.2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15
5.1.2.2.1
标准覆盖率85%以上
15
5.1.2.2.2
标准覆盖率75%—85%
10
5.1.2.2.3
标准覆盖率75%以下
5
5.1.2.3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15
5.1.2.3.1
标准覆盖率85%以上
15
5.1.2.3.2
标准覆盖率75%—85%
10
5.1.2.3.3
标准覆盖率75%以下
5
5.1.2.4
《导游服务规范》
15
5.1.2.4.1
标准覆盖率85%以上
15
5.1.2.4.2
标准覆盖率75%—85%
10
5.1.2.4.3
标准覆盖率75%以下
5
5.1.3
住宿业相关标准实施
60
5.1.3.1
星级饭店数量占全省总数比重
15
5.1.3.1.1
1%(市州)或0.5%(县市区)以上
15
5.1.3.1.2
0.8%—1%(市州)0.2%—0.5%(县市区)
10
5.1.3.1.3
0.8%(市州)或0.2%(县市区)以下
5
5.1.3.2
三星级以上饭店符合《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达标率70%以上
15
5.1.3.3
《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在星级饭店中实施情况良好
15
5.1.3.4
绿色旅游饭店
15
5.1.3.4.1
星级饭店50%以上为绿色旅游饭店
15
5.1.3.4.2
星级饭店30%—50%为绿色旅游饭店
10
5.1.3.4.3
星级饭店30%以下为绿色旅游饭店
5
5.1.4
旅游景区相关标准
60
5.1.4.1
A级旅游景区数量占全省总数比重
12
5.1.4.1.1
1%(市州)或0.5%(县市区)以上
12
5.1.4.1.2
0.8%—1%(市州)0.2%—0.5%(县市区)
8
5.1.4.1.3
0.8%(市州)或0.2%(县市区)以下
4
5.1.4.2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在A级旅游景区中实施情况良好
12
5.1.4.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
12
5.1.4.3.1
示范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标率50%以上
12
5.1.4.3.2
示范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标率30—49%以上
8
5.1.4.3.3
示范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标率30%以下
4
5.1.4.4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在A级旅游景区中实施情况良好
12
5.1.4.5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施原则与要求》在A级旅游景区中实施情况良好
12
5.1.5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及服务》
10
5.1.5.1
有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10
5.1.5.2
有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8
5.1.5.3
有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4
5.1.6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实施情况良好,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需要
10
5.1.6.1
交通枢纽有设置
4
5.1.6.2
主要特色街区、商业街区有设置
3
5.1.6.3
主要旅游景点游客集散地有设置
3
5.1.7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情况良好,数量能够满足需要
10
5.1.7.1
旅游景区旅游厕所设置符合标准要求
3
5.1.7.2
重要旅游线路设置符合标准要求
4
5.1.7.3
其他游客集中区符合标准要求
3
5.1.8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实施情况良好
10
5.1.8.1
有5家以上旅游餐馆
3
5.1.8.2
有3家以上金盘级旅游餐馆
4
5.1.8.3
有2家以上银盘级旅游餐馆
3
5.1.9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实施情况良好
10
5.1.9.1
有3家以上旅游购物示范店
10
5.1.9.2
有4家以上旅游购物推荐店
46
5.1.9.3
4家以下旅游购物推荐店
4
5.1.10
《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实施情况良好
10
5.1.10.1
有3家以上符合标准的旅游娱乐场所
10
5.1.10.2
有1家以上符合标准的旅游娱乐场所
5
5.1.11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实施情况良好
10
5.1.11.1
有4星级以上旅游汽车公司
10
5.1.11.2
有1星级以上旅游汽车公司
5
5.1.12
以下其他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良好
32
5.1.12.1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4
5.1.12.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4
5.1.12.3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4
5.1.12.4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
5.1.12.5
《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
4
5.1.12.6
《温泉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
5.1.12.7
《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
2
5.1.12.8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4
5.1.12.9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4
5.2
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实施
50
5.2.1
地方标准实施情况
25
5.2.1.1
5部以上
25
5.2.1.2
3—4部
15
5.2.1.3
2部以下
5
5.2.2
省级其他标准实施情况
25
5.2.2.1
7部以上
25
5.2.2.2
4—7部
15
5.2.2.3
4部以下
5
6
标准实施评估
60
6.1
制定标准评估办法
15
6.2
编制标准实施评估体系
15
6.3
标准评估有效果
15
6.3.1
对3部以上标准进行评估
15
6.3.2
对2部标准进行评估
15
6.3.3
对1部标准进行评估
5
6.4
积极配合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15
7
试点效果
100
7.1
旅游业发展水平得到提高
30
7.1.1
旅游总收入
15
7.1.1.1
增长10%以上
15
7.1.1.2
增长8%—9%
10
7.1.1.3
增长8%以下
4
7.1.2
游客人数
15
7.1.2.1
增长10%以上
15
7.1.2.2
增长8%—9%
8
7.1.2.3
增长8%以下
4
7.2
本地区旅游企业零投诉比例
20
7.2.1
95%以上
20
7.2.2
80%—94%
10
7.2.3
79%以下
6
7.3
游客满意度
30
7.3.1
90%以上
30
7.3.2
80—90%
15
7.3.3
79%以下
6
7.4
旅游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0
7.4.1
3家以上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
20
7.4.2
1家以上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或3家以上旅游企业获得省级荣誉
10
7.4.3
1家以上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
8
7.4.4
1家以上旅游企业获得市(州)级荣誉
4
总分
1000
附件4
四 川 省 旅 游
标 准 化 试 点 企 业 评 估 表
申请单位:
前 言
本评估表适用于“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工作。评估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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