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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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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分析,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对国家安全知识的阐述要求大学生必须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学习国家法律安全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国家安全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难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 念。 教学热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 、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 、用法学理论去分析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结合时事) 实践方案:、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公民法律意识调查 、举办“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大学生论坛 教学时间: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导入】   关于“法”字的来源,有这样一种传说:相传在原始氏族社会,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活在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首领舜任命了一位司法官,名叫皋陶。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名叫“廌”()。《神异经》中记载:“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下,名日獬豸。”这头神兽俗称独角兽,“性识有罪”,只要见人争讼,便将触角向无理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神兽决狱”的故事。“法”字古体写作“灋”,是一个绝妙的象形文字,其中的“廌”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水”旁意为公正的像水一样平,“去”有惩罚的意思。“律”,在《说文解字》中意为“均布”,也就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行为的作用,法、律两字连用,就是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 一、法律的基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诉讼和法,氏族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氏族首领根据习惯来解决。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社会组织逐渐被具有暴力手段的国家所取代,国家机构对某些旧习惯加以认可,同时又制定一些新的行为规范,并以国家机器保证其执行,于是法就出现了。 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当选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立法活动产生的法被称为“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民商法典》等都属于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一方面,国家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等以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也就是说,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这种不经过立法活动产生而以法庭判例为基础的法被称为“不成文法”,也叫“判例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法所确定的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利益,或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时,国家强制性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由于法律是社会统治阶级集团意志的体现,因而,它有可能遭到反社会集团和个人的反抗,同时还可能遭到社会统治集团内部特殊利益集团或个人的破坏,所以,法律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谈,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作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换句话说,就是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相互一致的那部分。同时,统治阶级必须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律,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把本阶级的意志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使之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简单地说,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比如,中国古代是封闭的内陆国家,以农业文明为主,所以法律中关于土地的内容比较多;古希腊罗马濒临海洋,海上贸易促进了商业文明的形成,所以古希腊罗马的民商法部门特别发达。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罗马用《十二铜法表》来维护奴隶制统治,而绝不会出现诸如物权法、继承法等现代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法律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应当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我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法制建设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并且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立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在年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四次修改不断完善,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也体现出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讲: 在经济方面,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体制,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在政治方面,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例如,近年来,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的出台,推动了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进程。 在文化方面,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和保障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降低刑事处罚门槛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字化侵权问题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从法律上保证了著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社会建设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例如,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相关链接】法律变迁折射西藏社会民主政治巨变 【相关链接】法律变迁折射西藏社会民主政治巨变 自年月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行使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已制定了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推翻旧“法典”西藏人民才能获得民主权利! 在年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通行的是使用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这些“法典’’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并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着政教合一的黑暗社会制度,是官家、贵族和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对百万农奴进行压迫和剥削的保护伞。 年西藏获得和平解放,藏在息叛乱后开始实行民主改革,百万昔日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奴第一次抛弃了下等人的身份,有了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年月,西藏各地乡一级基层普选开始,百万翻身农奴穿着节日盛装,手捧哈达,兴高采烈参加投票,行使自己过去连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权利。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旧西藏的所有“法典”被宣告彻底废除,百万昔日的农奴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踊跃参加选举,并由此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一大批往日身份“低贱”的农奴开始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年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社会主义法制成为西藏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随着年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和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西藏得以实行。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和西藏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统计,自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相继制定了件符合西藏实际,维护西藏人民利益,并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这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相继制定了一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不但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使自治区各项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走向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轨道。 用法律手段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这一条例在坚持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西藏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现存的特殊情况和风俗习惯,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西藏降低两岁;对于执行婚姻法以前形成的特殊婚姻关系,准予维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嫁仪式等等。这种从实际出发的做法.受到了广大西藏群众的拥护。 自治区人大于年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规定,在西藏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 自治区人大于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对于保护西藏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并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藏自治区人大还先后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实现了自主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目前,西藏已建立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占全区面积的三分之一。这些地方法规有效地保护了世界屋脊极为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大还规定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目前,西藏每年的节假日比国家法定节假日要多天。另外,根据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西藏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个小时。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和各级政法机关在西藏开展了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全区已有超过万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青少年在校学生的普法率达到了以上。在西藏县乡换届选举中,选民的参选率基本都保持在以上。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藏族群众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过去藏族群众之间发生了纠纷,或私了,或是找喇嘛解决,如今藏族群众已习惯找法律调解中心,找律师解决。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年《婚姻法》和年《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终于走上正轨,到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它包括: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立法是为了有法可依。根据年《宪法》和年《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有权保留原来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区的新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是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二是法律案的审议。先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三是法律案的表决。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四是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说,要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这里的法既包括由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国家承认的国际条约、惯例等,也包括由执法机关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判决书、公民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文书(合同等)。 、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又称“执法”,从狭义上讲,就是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不必要求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而是主动将法律应用于特定的人或事。在我国,行政执法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合理和效率原则,要求做到执法必严。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我国法律适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原则,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年月日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视频】《走过三十年: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的由来 “法治”是个古老的概念。古希腊人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法治”一词,亚里士多德被称为西方第一个对法治的实质作出精辟概括的人,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和实践均源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出发,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和民众的依法而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也是法治的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的法治思想得到了新的肯定和恢复。“法治”,是指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成为处理一切社会争议和纠纷的最终依据。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高于法律,国家一切事务的处理最终由少数掌权者按照个人主观意志而非法律来确定。在政治上,人治表现为专制与集权;在法律上,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有时候甚至还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无论如何,法律权威都低于个人权威,君主可以随时发号施令,以言废法,徇私枉法。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人治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制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治”和“法制”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讲的,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同政治民主相联系。在现代社会,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导下,才有可能真正建立和健全法制,也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使依法治国得以实现。 【案例】佘祥林案 年月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年月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年月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年。佘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年月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了近万元的国家赔偿。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佘祥林案中,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证,司法机关在证据虚假和不足的情况下,对刑讯逼供没有及时纠正和处理,反而做出“故意杀人”的死刑判决。直到案发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复活”出现,冤案才真相大白。而我国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审理,不轻信口供。”《刑法》第条也对发生刑讯逼供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从此案可以清楚地看出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有法制并不等于有法治。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法治方略具有了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之治是法治最核心的要点。 【小资料】违宪审查机制启动 年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第一步,也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尽管改革开放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法治国家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在立法主体、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上做进一步完善,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就是要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使党的执政方式符合宪法和法律。 三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法治政府就是要建立职能明确而有限、法律统一、透明廉洁、诚实信用、便民高效的政府,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建设“阳光”政府为基础,促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规范执政,提高政府服务人民的效率。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坚持用事实说话,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反映和推动解决了大量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好地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六是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关键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只有大力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的法治观念发生根本性的转换和更新,才能最终培植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法律文化。 【视频】《坐标》第四集:《正义路:法制社会的建设》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导入】前面我们讲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作为大学生,落实这一方略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治不能脱离民主,民主也不能脱离法治。民主的根本意义是主权在民,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 同时,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使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力得以合理存在和合法运行,同时使政治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共同特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下,保证国家权力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受到人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方式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而如果不能通过民主实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则行使就难以落实。就此而言,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反过来,如果政治活动特别是民主实践不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展开,就可能导致秩序混乱、破坏法制、妨碍生产的“大民主”局面。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意义 首先,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之意。自中国共产党成立时起,就鲜明地把追求民主法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为此不懈奋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扎实贯彻,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民主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党依法执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有助于提高我们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 其次,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有利于增强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认同,始终不渝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保证社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和谐发展。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法治,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 第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建设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做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限制的无限自由,法律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是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权利主体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事。例如,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同时对公民言论自由也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如果某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法律不但不保护,反而要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方面,要明确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愿望和追求。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我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达和实现这些意愿。 另一方面,在享受自由权的同时不要侵犯他人的自由权。也就是说不得以自由权的名义做诽谤、诬陷、猥亵、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行为。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制度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天赋人权以反抗封建等级观念,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今天,“平等已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成为社会的基础。”(皮埃尔·勒鲁)我国现行《宪法》第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条第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层含义: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的权利和承担法律的义务。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案例】科学家杀妻就可减刑吗? 因为杀妻分尸,年月,×××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但判决后却有近人上书法院,为其求情,理由是:“×××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以×××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项。他主编的书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他主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织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 根据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定罪量刑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贡献业绩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除了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之外,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来从轻处罚。尽管有人上书求情,尽管他曾对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但贡献社会与杀妻分尸,在法律面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看重的不是行为人的身份,而是行为的性质。触犯了法律,贡献再大也不能免除刑罚,更不能以功减刑。任何公民违犯了法律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就是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颁布就是立法公正的很好体现。这部法律历经了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先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并通过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登录全国人大网站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公布一个月,征集意见逾万条。此外,在草案审议过程中还多次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年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迄今我国共有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 ——年宪法。年月日,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历时个多月。 ——年宪法。年月日,草案向全社会公布产征求意见至当年月底。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共计近百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年月日,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行政诉讼法。年月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底。 ——集会游行示威法。年月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年月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个月;年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个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年月日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个月;年月日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个月。 ——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月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合同法。年月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婚姻法。年月日,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月日。 执法公正就是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课堂设问】一个苹果分给两个人,怎么分最合理? 最合理的分法是你分我先拿或者我分你先拿。这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年出版的代表作《正义论》中的案例。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了保证实体的公正,我们必须要有公正的程序作为前提。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法律中,实体公正问题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主义”,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供证”。这句话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再熟悉不过,它时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的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这个警告现在已成为美国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的现象,警方在审讯前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通告给他。 【案例】米兰达警告 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年。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这个案例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问题。审理米兰达案的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惩罚的回应是:判处米兰达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程序公正优先”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原则。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实体公正。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过:“司法活动讲究程序性,严格的程序始终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要求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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