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意义:
作者:朱振尧
1.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力抓手、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指标和目标、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档案、员工持配需合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经统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生产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作业过程按照要求管理、识别和检测职业危害因素、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一书一签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演练、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开展各项检查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班组检查、进行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治理的PDCA循环、安全本地区的要求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程序文件。
2.积极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三)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四)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五)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六)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
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
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
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
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1 次/
月
21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
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
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
度。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1 次/
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
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7 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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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2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
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
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
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的,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二章
23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
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
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三章
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
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
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23 条、第 24 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
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
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
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
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
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
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
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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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4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
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
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
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
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
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
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
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
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
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
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 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根
据实
际情
况随
时检
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
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
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
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
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除应书面
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
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1 次/
半年
25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 9 条
1 次/
半年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 73 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
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
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
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
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
根据
情况
随时
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
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
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
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
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
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
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
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
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1 次/
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
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 第 39
条
1 次/
天或
根据
现场
作业
26
2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
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
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 16 条、第 19 条
情况
随时
检查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
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
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
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
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
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
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破土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
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
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
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
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
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
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
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
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1 次/
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
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27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
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
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
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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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
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
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1 次/
半年
6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
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
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1 次/
年
或根
据情
况随
时检
查
28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10 条、 《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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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
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 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
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
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
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
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
设 计 标 准 》
GBZ1-2002
第 4.1.1 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
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
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
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 4.1.5 条
29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
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1.7 条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
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
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
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1 次 /
半年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
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 50160-2008
第 4.2.2 条
1 次 /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
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
限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
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2.3 条
30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
第 4.2.5 条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
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
独立成区。
GB 50160-2008
第 3.2.7 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
边缘。
GB 50160-2008
第 4.1.6 条
第 4.1.8 条
第 4.2.9 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
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
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
第 4.2.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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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
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
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
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
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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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
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
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 其他厂
区面积大于 5 万 m
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
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
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
2
小于 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
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15m。
GB50160-2008
第 5.2.11 条
31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
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 50160-2008
第 4.3.2 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 GB50223.GB50011.GB50453
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建筑物防雷设
计 规 范 》
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
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
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 34 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
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
第 3.3.7 条
3.3.15 条
1 次 /
半年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
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第 5.2.1 条
1 次 /
季度
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 5.2.2 条
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
标志。
AQ3013-2008
第 5.2.3 条
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 AQ3013-2008 根据
32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
置围栏和警示灯。
第 5.2.4 条 现场
情况
随时
检查
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
照 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AQ3013-2008
第 5.2.5 条 1 次/
季度
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 5.2.6 条
33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
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
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第 4.1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
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
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
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
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
求频次进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 4.2.3 条
3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 HAZOP
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
组进行安全论证。
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
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
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
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
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
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
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AQ3034/T-2010
第 4.3.1 条
5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 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
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
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 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
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AQ3034/T-2010
第 4.3.2 条
34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
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6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 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 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
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
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 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
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
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
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
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AQ3034/T-2010
第 4.4 条
1 次/
季度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1 次/
半年
2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3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
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AQ3013-2008
第 5.5.2.2 条
5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
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
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
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
《石油化工设计防
火 规 范 》
GB50160-2008
第 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183-2004
第 6.8.1 条
35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
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
1.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
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
甲 B 、乙 A 类液体管道。
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
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2008
第 5.5.13 条
1 次/
半年
7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
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
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
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
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
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GB50160-2008
第 5.5.9 条
第 5.5.12 条
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
系统;
2.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
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
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GB50160-2008
第 5.5.7 条
第 5.5.10 条
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
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 应 满足
GB50160、GB50183 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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