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意义: 作者:朱振尧 1.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力抓手、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指标和目标、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档案、员工持配需合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经统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生产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作业过程按照要求管理、识别和检测职业危害因素、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一书一签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演练、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开
2、展各项检查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班组检查、进行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治理的PDCA循环、安全本地区的要求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程序文件。 2.积极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三)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四)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五)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
3、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六)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4、 条 1 次/ 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 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 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 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
5、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1 次/ 月 21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 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
6、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 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 度。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1 次/ 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
7、 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 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7 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1 次/ 年
8、22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 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 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 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 特种
9、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 第 4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的,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11、第二章 23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 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 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三章 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 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12、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 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23 条、第 24 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 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 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 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 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 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 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13、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 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1 次/ 年 24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 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 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14、并满足 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 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 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 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 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 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 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 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
15、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 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根 据实 际情 况随 时检 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 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 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 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
16、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除应书面 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 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1 次/ 半年
17、 25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 9 条 1 次/ 半年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 73 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
18、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 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 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 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19、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 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 根据 情况 随时 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 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 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 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 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
20、安 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 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 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 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1 次/ 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 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 第 39 条 1 次/ 天或 根据 现场 作业 26 2 企业为从业
21、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 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 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 16 条、第 19 条 情况 随时 检查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 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22、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 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 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 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 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 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破土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 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 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
23、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 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 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 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 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24、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 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 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1 次/ 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 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25、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27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 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 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 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1 次/ 月 5
26、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 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 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1 次/ 半年 6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 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 隶属关系、经营方
27、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1 次/ 年 或根 据情 况随 时检 查 28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
28、成重大危险 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29、第 10 条、 《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 / 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 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 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 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 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 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
30、和其 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 设 计 标 准 》 GBZ1-2002 第 4.1.1 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 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 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 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 4.1.5 条 29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31、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 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1.7 条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 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 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 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1 次 / 半年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 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
32、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 50160-2008 第 4.2.2 条 1 次 /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 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 限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
33、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 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2.3 条 30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 第 4.2.5 条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 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 独立成区。 GB 50160-2008 第 3.2.7 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
34、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 边缘。 GB 50160-2008 第 4.1.6 条 第 4.1.8 条 第 4.2.9 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 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 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 第 4.2.1.6 条 1 次 / 半年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 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 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 于 20m,且
35、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 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1 次 / 半年 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 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 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 其他厂 区面
36、积大于 5 万 m 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 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 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 2 小于 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 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15m。 GB50160-2008 第 5.2.11 条 31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
37、 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 50160-2008 第 4.3.2 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 GB50223.GB50011.GB50453 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建筑物防雷设 计 规 范 》 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
38、备宜采用敞 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 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 34 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 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 第 3.3.7 条 3.3.15 条 1 次 / 半年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3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 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第 5.2.1 条 1 次 / 季度 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 5.2.2 条 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 标志。 AQ3013-2008 第 5.2.3 条 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 AQ3013-2008 根据 32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0、 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 置围栏和警示灯。 第 5.2.4 条 现场 情况 随时 检查 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 照 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AQ3013-2008 第 5.2.5 条 1 次/ 季度 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 5.2.6 条 33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41、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 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 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第 4.1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 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 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 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
42、析重新进行确 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 求频次进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 4.2.3 条 3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 HAZOP 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 组进行安全论证。 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 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 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43、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 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 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 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 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AQ3034/T-2010 第 4.3.1 条 5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 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 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 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 企业
44、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 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AQ3034/T-2010 第 4.3.2 条 34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 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6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 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 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 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 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 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
45、定。对培训 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 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 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 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AQ3034/T-2010 第 4.4 条 1 次/ 季度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46、1 次/ 半年 2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3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 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AQ3013-20
47、08 第 5.5.2.2 条 5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 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 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 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 《石油化工设计防 火 规 范 》 GB50160-2008 第 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 计 防
48、 火 规 范 》 GB50183-2004 第 6.8.1 条 35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 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 1.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 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 甲 B 、乙 A 类液体管道。 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 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20
49、08 第 5.5.13 条 1 次/ 半年 7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 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 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 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 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 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GB50160-2008 第 5.5.9 条 第 5.5.12 条
50、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 系统; 2.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 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 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GB50160-2008 第 5.5.7 条 第 5.5.10 条 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 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 应 满足 GB50160、GB50183 等规范的要求。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