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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范AQ.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769228 上传时间:2025-04-07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1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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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范》AQ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2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2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3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3 8 用户维护 4 9 检查与检验 5 10 气瓶充装 8 11 修理 8 12 报废与处置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试验方法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 15 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编制的起草规则依据GB/T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2)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宝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全中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吉祥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宇、贾鸥、石凯、高哲宇、罗伶、赵磊。 20 / 20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日常保管、维修、检验、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726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18664-2002 呼吸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A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 矿山、石油化工、冶金、船舶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工作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3.2  基本性能核查 工矿企业组织进行的新购置空气呼吸器入库前的验收性检查。 3.3  适应性检查 使用空气呼吸器前由使用者进行的功能性检查,目的是检查空气呼吸器能否立即安全、方便、舒适地使用。 3.4  保养 在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者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的护理工作。包括清洗面罩、保持呼吸器各连接部件清洁,对接触呼吸的部位消毒。 3.5  污染 使用过程中,空气呼吸器受到化学、生物、自然界污物等物质的沾染,可能对使用者身体产生伤害。 3.6  定期技术检验 每当在用的空气呼吸器使用满一年时,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性能检验。 3.7  标识 用于提示使用、管理及维修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证明标志。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4.1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本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得以有效实施。 4.2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完成以下工作: a) 对相关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出呼吸保护计划; b) 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c) 培训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其掌握使用及保养知识; d) 结合本企业作业环境特点定期组织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进行事故演练; e) 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f) 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计划,组织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技术检验; g) 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构修理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 h) 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本企业空气呼吸器负责; i) 确保所有员工在发生险情时,都能采用正确方式进行呼吸防护。 4.3  在使用、维护及检验环节建立以下空气呼吸器技术文件: a) 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 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c) 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的基本性能核查记录和标识; d) 专业检验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及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证书和标识; e) 修理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的证书; f) 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情况的记录。 4.4  工矿企业在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资金计划中应安排空气呼吸器采购、维修、检验资金支出计划。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5.1  使用者应按5.3进行专门培训,且经过本企业的实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实际工作环境中使用空气呼吸器。 5.2  使用者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事故演练,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合理使用空气呼吸器。 5.3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 a) 本岗位各种品牌型号空气呼吸器的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 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 佩戴后能够保持均匀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 b) 所佩戴空气呼吸器与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各种浓度下允许的停留时间; c) 适应性检查的方法; d)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的日常维护方法; e) 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5.4  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按9.2.1要求进行适应性检查。 5.5  使用时当空气呼吸器报警,呼吸时感到有异味,或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6  使用时出现安全泄放装置排气、部件损坏、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7  使用者有权拒绝佩戴无有效标识或标志为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6.1  制造商应提供以下详细的技术资料: a) 质量证明文件; b) 清洗、消毒和干燥过程的技术指导书; c) 维护时间表; d) 随机零件表; e) 维修指导书; f) 客户服务名单; g) 退换货有关规定; h) 使用中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提示性警告语。 6.2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指导、参与工矿企业针对使用者进行的培训。 6.3  制造商应培训修理人员,对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6.4  制造商或供应商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建立修理机构。 6.5  制造商和供应商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应遵照8.4的要求。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7.1  应使用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呼吸器。 7.2  应根据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制定空气呼吸器配备计划。 7.3  风险评估应至少分析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性质、接触源头、接触程度、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以及相关的人员,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未采取预防措施将导致的其他可以预见的后果。 7.4  风险评估应包括使用者自身的因素,如健康状况、面部形状异常情况、身体对有害环境适应程度等。 7.5  应根据风险评估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内容如下: a) 组织专业人员研究论证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 b) 发生环境风险可能影响的环境范围和受到影响的工作人员数量; c) 环境风险可能发生的频次,空气呼吸器可能的使用数量和频次; d) 受到环境风险影响的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风险控制措施及控制措施应用的熟练性; e) 当环境风险发生时,控制和应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f) 考虑环境风险发生时,受气候、地貌环境位置等影响因素; g)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用时所产生的风险因素。 7.6  环境安全评价应定期修订,当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还应重新评价。 7.7  根据环境安全评价结论,依据GB/T18664第4章规定,按照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毒性程度的等级、浓度和使用环境等因素配备空气呼吸器。同时配备相应的便携式监测仪器。 7.8  空气呼吸器仅在下列的情况下使用: a) 其他预防措施已落实到位,但仍存在不可接受的吸入接触风险; b) 吸入接触超过相关职业接触限值,且主要预防措施还在安置阶段; c) 风险源头尚未采取预防措施,紧急环境风险已发生; d) 接触较少,且持续时间较短,其他预防措施不可行; e) 遇紧急情况,需使用空气呼吸器撤离风险区域; f) 经专业培训的紧急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 7.9  企业应根据以下因素配备工作岗位空气呼吸器的数量: 7.9.1  按GB5044规定,若有害物质超过最高允许浓度,应按以下要求配备: a) 工作场所存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有毒气体风险时,应根据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b) 工作场所存在轻度有毒气体时,应按不低于作业人数的20%配备,但不得低于2套; c) 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根据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轮换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7.9.2  根据具体工作地点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其中部分工作场所配备; b) 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 7.9.3  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a) 使用佩戴频次; b) 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c) 环境对空气呼吸器产生故障的影响; d) 管理水平和使用人员的熟练程度等。 7.10  企业不具备及时补充空气的条件,宜根据对本企业所有工作场所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自行决定某个工作场所空气呼吸器气瓶内剩余压力的最低值,但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 8  用户维护 8.1  保养 8.1.1  清洗和消毒应采用制造商的指导书中指定或推荐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8.1.2  气瓶、供气阀、面罩、带具及减压器在使用后应清洗干净管路连接部位和减压器缝隙内存在的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和其它脏物。 8.1.3  清洗或冲洗时不允许使用含氯漂白剂。 8.1.4  面罩在烘干时不允许过高温度,也不允许直接暴露在阳光下照晒。 8.1.5  面罩应在清洗后进行消毒处理。 8.1.6  使用后未清洗或怀疑有污染的空气呼吸器,应当在指定位置进行标记,标明污染物,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保证与清洁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 8.1.7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参见附录A。 8.2  日常维护 8.2.1  日常维护由使用者或企业专门维护人员进行。 8.2.2  专门维护人员应按5.1要求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 8.2.3  面罩、密封件、导管等零件更换只允许在同一型号空气呼吸器间进行。 8.2.4  零件更新时,只允许使用原生产商指定的配件。 8.3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 8.3.1  工矿企业应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放置空气呼吸器并设置醒目标志。 8.3.2  每台空气呼吸器应指定使用者或专门维护人员保管。每次使用后应按9.2.1要求对空气呼吸器进行外观检查并按8.1进行保养。 8.3.3  空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空气呼吸器管理人员,并对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粘贴禁用标识。 8.3.4  空气呼吸器储存柜内不得存放有故障或超过定期技术检验期限的空气呼吸器。发现有故障或超过检验期限的空气呼吸器应及时更换。 8.3.5  按9.2.1d的规定检查气瓶余压,如压力不足应及时补充。 8.3.6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保管工作。 8.3.7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环境: a) 空气呼吸器应保存在封闭干燥环境,注意防止潮湿,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距离取暖设备大于1.5m,防止组件老化; b) 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清洁通风,没有污染和腐蚀的地方;环境空气中不允许含有腐蚀性气体和化学烟雾; c) 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油渍、有毒有害物质。如在抢险、施工过程中发生污染要及时清洗,无法及时清洗的应单独存放并标识; d) 空气呼吸器存放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 e) 其它物品不允许使空气呼吸器产生物理、化学破坏,不允许造成背板变形。 9  检查与检验 9.1  空气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 9.1.1  新购空气呼吸器接收前应对其基本性能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9.1.2  基本性能核查内容: a) 空气呼吸器应具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 b) 目视检查: —— 外表面不得存在损伤; —— 无人帮助即可自由着装及使用; —— 结构紧凑,在狭小通道内可以方便通行,不被物体挂住; —— 可能与佩戴者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无锐边和毛刺; —— 着装带可自由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得滑脱。 c) 各种配件齐全; d) 逐台佩戴进行呼吸试验,空气呼吸器能否正常工作。 9.1.3  基本性能核查合格的空气呼吸器,应立即标识,发放给使用者使用。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9.1.4  标识应包括核查人名称或代号、核查日期、有效使用期等信息。 9.2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的适应性检查 9.2.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的适应性检查由使用者在佩戴前进行。使用后应在清洁整理过程中再次检查。检查项目如下: a) 检查空气呼吸器和气瓶上面是否有检验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 b) 检查空气呼吸器外表有无损坏,面罩清晰度应满足工作要求; c) 检查各连接部位是否漏气。在不连接面罩的情况下,打开供气阀,待空气呼吸器内压力升至气源压力时,关闭供气阀。注意观察压力表指示值下降不得超过2MPa/mins; d) 检查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7.10要求; e) 戴上面罩试呼吸,检查呼吸是否正常; f) 检查报警哨声音是否鸣响,报警压力应在(5.5±0.5)MPa 范围内; 9.2.2  空气呼吸器不符合9.2.1要求,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空气呼吸器管理人员,并及时更换。 9.3  空气呼吸器日常检查 9.3.1  空气呼吸器组件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宜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使用单位可根据空气呼吸器的使用频度和使用环境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9.3.2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a) 各组件不应有严重变形; b) 背板产生变形不应影响使用,保持佩带舒适; c) 面罩密合框与佩带者面部应贴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d) 面罩视窗应具备防雾功能,清晰度合格; e) 所有组件不允许有老化、开裂、异常收缩、脱胶、发脆现象; f) 气瓶外表面无变形、脱层、鼓包、暴露纤维等缺陷。瓶阀输出端螺纹无损坏; g) 试验供气阀自动正压装置,可保证空气呼吸器面罩内正压供气; h)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装置设置的锁紧装置有效; i) 检查导气管、供气阀、减压器、面罩、背板及气瓶的使用年限及定期技术检验标识; j) 气瓶压力应符合7.10要求; k) 存放条件符合6.4.7要求。 9.3.3  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及时更换,或送检验、修理机构进一步检查处理。 9.3.4  日常检查后应记录检查结果。 9.4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 9.4.1  工矿企业应对在用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及时发现并排除空气呼吸器存在的故障,保证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9.4.2  工矿企业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为每年一次。 9.4.3  从事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机构应通过相关认证。 9.4.4  定期技术检验机构应根据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的使用特性,按GB/T16556或GA124的要求制定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检验指导书。但不允许低于本标准9.4.8的要求。 9.4.5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出具书面检验证书,并在空气呼吸器背板上粘贴检验标识。标识应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 9.4.6  从事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人员,应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取得相关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承担检验工作。 9.4.7  定期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工作流程; b) 具有定期技术检验资格证书的检验员不少于5人; c) 检验设备: 1) 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不少于二台,其中便携式至少一台; 2) 检验用气体充装设备一套; 3) 清洗设备一套; 4) 专用修理工具。 d) 检验场地至少达到95㎡,其中检验室20㎡,充气室15㎡,清洗室20㎡,维修室15㎡,存储间15㎡。 9.4.8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内容: a) 原始资料审查按附录B.6.1执行; b) 目测检查项目按附录B.6.2执行; c) 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1 整机气密性 压力表1mins内的下降不大于2MPa 2 静态压力 (0~500) Pa 3 报警器性能 报警压力 (5.5±0.5)MPa 声强 不小于90dB 平均耗气量 不大于5L/mins 声响时间(企业提出要求) 连续声响时间不小于15s, 间歇声响时间不小于60s 4 呼吸 阻力 呼吸频率40次每分钟 呼吸流量100L/mins 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大于1000Pa 呼吸频率25次每分钟 呼吸流量50L/mins 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大于700Pa 5 压力表精度 不低于2.5级 9.4.9  试验方法见附录B  9.5  气瓶检验 9.5.1  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PD5(复合气瓶)或PD1(钢制无缝气瓶)检验资质。 9.5.2  检验机构按GB24161规定进行检验。 9.5.3  空气呼吸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9.5.4  检验后,检验机构必须出具书面检验证书,并在气瓶外表面中上部粘贴检验标识。标识应包括下次检验日期、额定工作压力、检验机构名称等信息。 9.5.5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应符合GB12135和TSG Z7001附件2的规定。 10  气瓶充装 10.1  使用后的空气呼吸器或气瓶内部压力小于7.10的要求,应立即送交气体充装站充装空气。 10.2  充装站应符合GB17264的规定,并取得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10.3  气体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充装气体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10.4  气体充装应符合GB14194的规定。 10.5  充装气体时应采用大气直接压缩充装,不允许用氮、氧气体混合充装。 10.6  空气充装后应静止一段时间,待气体冷却至室温时,气瓶内部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0%。 10.7  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 11  修理 11.1  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11.2  修理机构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 11.3  修理机构应完成的工作程序: a) 空气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b) 故障修理; c) 修理后应按表1校验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但校验结果不能代替定期技术检验; d) 标识。标识应包括修理日期、修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e) 委托方委托的项目。 11.4  修理机构应为委托方出具修理记录。 11.5  修理工艺流程参见附录A。 11.6  修理过程中,若可能造成标识污损,应进行标识移植。 11.7  修理机构应采用指定的专用工具,且保证工具清洁并定期消毒。 11.8  复合气瓶除外表面可修补外,其它部位不允许修复。 12  报废与处置 12.1  空气呼吸器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即应报废: a) 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 b) 以减压器或背板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准; c) 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多次修理无法达到表1规定的技术指标; d) 检验机构经检验认定应报废; e) 国家标准修订后,若制造商根据国家标准认定某批次空气呼吸器不能确保使用者安全时,应采用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使用企业该批次空气呼吸器报废; f) 因其它原因,使用企业认为应当报废。 注1: 其它原因指存放环境过于恶劣等。 12.2  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 12.3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 12.4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由检验机构破坏处置。不允许随意弃置破坏环境,不允许因弃置不当使报废部件重新使用。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A.1  登记与标识 A.1.1  专门的维护清洗机构在空气呼吸器接收之后,宜逐台登记。 A.1.2  将空气呼吸器减压器组件、背带肩带组件从背架上分解开,并将各部件标识,以防混乱。 A.1.3  维修机构宜在维修后出具维修报告并标识。 A.2  清洗与消毒 A.2.1  清洗液的选用 A.2.2  消毒液的选用 A.2.3  清洗与烘干(晾干) A.2.4  将污损的织带部件放入洗衣机中洗涤,时间40mins。 A.2.5  漂洗并烘干(也可以晾干)织带部件,烘干温度50°C,时间30mins。 A.2.6  分离的背架部件放入浸泡池浸泡,加入消毒清洗液(每30g消毒液配4L水),时间30mins。 A.2.7  将浸泡后的背架、面罩等部件轻轻进行刷洗,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A.2.8  背架、面罩等部件晾干,或用压缩空气吹干。 A.2.9  晾干时不能暴晒。 A.2.10  清洗消毒后的洗涤液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若含有毒害成分必须送污水处理单位集中处理。 A.2.11  检查与维修 A.2.12  外观检查减压器组件,减压器本体、压力表、报警哨、高压管路、中压管路、供气阀部件。 A.2.13  更换损坏部件,按说明书的规定更换破损的密封件和设计寿命到期部件。 A.2.14  注意原标识不得损坏,否则应事先标识移植。 A.2.15  清洗过程中拆卸影响空气呼吸器性能的零部件,维修可能造成空气呼吸器性能改变时,应进行基本技术参数测试,测试拆卸和维修部件所影响的技术参数,但不少于以下项目: a) 整机气密性测试; b) 呼吸阻力测试。 A.2.16  对清洗合格的空气呼吸器进行必要的防尘包装。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试验方法 B.1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 每当空气呼吸器使用满一年时应送到符合本标准9.4.3、9.4.6、9.4.7规定的检验机构检测,获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标识方可进行使用。 B.2  登记 B.2.1  检验机构应对送来的空气呼吸器逐台登记,内容包括: a) 送检单位; b) 空气呼吸器生产厂商、型号、生产日期; c) 上次送检日期和检验机构,本次送检日期; d) 送检单位提供的空气呼吸器使用频度,使用中曾出现的问题和进入过何种有害环境等信息; B.2.2  对上次送检至本次送检不足9个月,工作正常的空气呼吸器不予检验。 B.2.3  对上次送检至本次送检大于13个月的,记录原因,无正当理由延期送检的应予警告。 B.3  清洗 对空气呼吸器目测检查,如发现未经清洗送检的应按本标准8.1执行。 B.4  设备 B.4.1  用于定期技术检验的所有检测设备、量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且计量合格并在计量有效期内。 B.4.2  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由试验头模、人工肺、高压总管、计算机及控制软件组成。检测过程及数据读取应由计算机程序控制并通过传感器采集,以防止人为操作或读数引起的误差。 B.4.3  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主要技术参数见表B.1 表B.1  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主要技术参数 项目名称 技术参数 精度 高压测量 (0~35)MPa ±1% 微压测量 -1500Pa~1500Pa ±1% 呼吸次数 (10~60)次/分钟 ±1次 呼吸气量 (0~150)升/分钟 ±5% B.5  气源装置 B.5.1  充满清洁空气的呼吸器专用气瓶或储气装置。 B.5.2  气源装置内空气压力应在(28~30)MPa。 B.6  技术要求 B.6.1  资料审查 a) 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 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对空气呼吸器和气瓶定期技术检验证书或标识; c) 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情况的记录; d) 修理人员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报告。 B.6.2  目测检查 a) 面罩 —— 橡胶件不应有明显的永久变形; —— 视窗清晰; —— 所有带、绳、扣件不允许有老化、龟裂、异常收缩、脱胶、发脆现象; —— 佩戴后面罩与面部轮廓紧密贴合,无明显压痛感,固定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弹性,并应能根据佩戴者的需要调节,佩戴后可进行正常对话。 b) 背板 —— 产生变形不影响使用,佩带舒适; —— 不允许有老化,开裂现象。 c) 着装带 —— 可自由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得滑脱; —— 带类零件不允许有整股纤维的断裂。塑料和金属扣件不得有变形和开裂。各种配件齐全。 d) 导气管和接头 —— 导气管无割痕,老化现象。接头无变形,插拔锁紧轻松清晰; —— 导气管和接头不允许有漏气现象。 e) 供气阀、减压器 —— 不允许变形和开裂; —— 功能按键活动清晰有效。 f) 警报器 —— 不得有松动和变形现象; —— 电驱动警报器应对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应符合GB3836中ExiaIIcT4级,用于矿山开采时应符合GB3836.4中ExiaI级的规定。 g) 压力表 —— 外壳橡胶护罩不允许老化、龟裂; —— 压力表盘读数清晰可辨,不得有任何水雾; —— 压力表配有电源时应对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应符合GB3836.1中ExiaIIcT4级,用于矿山开采时应符合GB3836.4中ExiaI级的规定; —— 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h) 气瓶和气瓶阀 气瓶和气瓶阀的目测检查按本标准附录C , C.1.1.2 , C.1.1.3 , C.1.1.4 , C.1.2 ,C.1.3条进行。 B.7  试验方法 B.7.1  整机气密性能试验 当气源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时,开启供气阀,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开启气源阀,待系统气路充满压缩空气后再关闭气源阀,观察空气呼吸器的压力表在气瓶瓶阀关闭后1分钟内的压力下降值,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B.7.2  静态压力试验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的头模上,在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下完全打开气源阀,进入静态压力测试程序,启动人工肺做几次缓慢的呼吸,然后关闭人工肺,当系统气路平衡时,计算机记录的面罩内压力,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B.7.3  警报器性能试验 进入警报器性能测试程序,在气源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设定呼吸频率40次每分钟,呼吸流量100L/mins;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设定呼吸频率25次每分钟,呼吸流量50L/mins。将与计算机声卡相连的话筒在距警报器1m处测量发声声级。当警报器起鸣后,计算机自动记录警报器起鸣时气瓶的报警压力,计算出警报器的启报和在总管压力为4Mpa-1MPa之间的平均报警声强、平均耗气量,高压总管压力下降到1Mpa以下的时候,测试结束。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注意保持测试房间安静,以免环境噪声过高,影响警报器测试准确性。 注意测试时应避免话筒与警报器之间有任何遮挡。 B.7.4  呼吸阻力试验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为40次每分钟,呼吸流量为100L/mins,完全开启气源阀,启动人工肺,测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面罩内呼吸阻力值。通过计算机描绘面罩内的阻力变化曲线。 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25次每分钟,呼吸流量50L/mins,测量气源压力为2MPa至1 MPa范围内,面罩内的呼吸阻力值,通过计算机描绘面罩内的阻力变化曲线。 面罩内的阻力变化曲线,应均匀顺滑,每个波形基本一致。 呼吸阻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模拟气源压力从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1MPa变化的呼吸阻力测试: 打开气源阀向高压总管充气,然后关闭气源阀,试验中使用的空气来自高压总管,与气源相比,高压总管中只含有较少的空气,每次呼吸高压总管中的压力都会较快下降,只需再数几个呼吸循环中压力变化范围就能从当前的气源压力降低到1MPa的压力,这样就可在短时间内,检测从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1MPa压力空气呼吸器的呼吸阻力。 通过与高压总管相连接的高压传感器,计算机就能生成在呼吸循环的所有阶段面罩内压力随高压总管压力从高到低变化的曲线。 呼吸阻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B.7.5  压力表校对 B.7.5.1  压力表的效验可根据计量法的规定送相关计量所效验。 B.7.5.2  按精度传递原理,也可在呼吸器综合检测仪上进行效验。 进入压力表的效验程序,设立25MPa,15MPa,5MPa 三个效验点,打开气源阀对高压总管充气,然后关闭气源阀,通过放气达到三个效验点,计算机比对高压传感器计算出误差。其误差不得大于2.5%。 B.8  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9.4.8为合格。 B.9  检验后工作 B.9.1  定期技术检验标识 B.9.1.1  检验合格空气呼吸器逐台做好检验标识。 B.9.1.2  检验标识采用背胶标签纸。 B.9.1.3  检验标识内容: a) 检验单位; b) 产品编号; c) 检验日期(年、月); d)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B.9.1.4  检验标识位置背板靠近制造商标牌的一端,各期的检验标识应有适当间隔,排列整齐。 B.9.1.5  检验标识字高5㎜~10㎜,字迹清晰。 B.9.2  检验记录的保存 登记表和所有提及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应用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B.9.3  修理处理 不合格空气呼吸器的修理按本标准11章执行。 B.9.4  报废与处置 报废空气呼吸器按本标准12章执行。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 C.1  气瓶充装流程: 气瓶充装流程见图C.1 2.1 报废 处理 2.2 修理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合 格 4 气密 检验 1 待充装气瓶 登记检查 3 充装 空气 7 气体分析 合 格 6 储气装置 8 已充装气瓶登记 5 空气压缩机 图C.1  C.2  检查与登记 C.2.1  待充装气瓶应登记检查合格后充装。 C.2.2  登记内容: a) 使用单位; b) 检验日期; c) 气瓶编号; d) 气瓶水容积; e) 公称工作压力; f) 制造日期等。 C.2.3  以下气瓶经检查登记后按报废处理: a) 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 b) 制造标记和检验标记模糊不清; c) 关键项目不全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登记后报废处理; d)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报废处理。 C.2.4  对超过GB24161和GB13004所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而未检的气瓶,不予充装。 C.2.5  在充装气瓶前进行损伤程度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C.2.5.1  损伤程度分三级: a) 一级损伤:指轻微的损伤,如保护层磨损货少量的玻璃纤维磨损、细微划伤和不明显的撞击痕迹。此类损伤不会对复合气瓶的安全性和继续使用产生不良影响,是正常和容许的,可继续使用; b) 二级损伤:指磨损、划伤等级比一级损伤更大的损伤。此类磨损应进行修补,修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合格充装。如果水压试验时保护层修补处明显鼓包或脱落的气瓶应报废; c) 三级损伤:指超过二级损伤的磨损、刮伤以及复合气瓶受撞击损伤或热损伤引起的结构损坏、化学品腐蚀损伤。此类损伤的气瓶应报废。 C.2.6  报废的气瓶有检验员填写《气瓶报废通知书》,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查加盖章检验单位盖章后,交气瓶产权单位归档并对报废气瓶进行压扁式据断等破坏性处理。 C.2.7  审核整个登记表,检查是否完整,由充装人员填写日期并签字。 C.2.8  气瓶阀 C.2.8.1  应对瓶阀螺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有缺口、裂纹、螺纹不完整或断裂,该瓶阀应报废。 C.2.8.2  应对阀体进行检验,如有异常变形,该气瓶阀应报废。 C.2.8.3  螺纹变形的修复 与瓶口连接的螺纹由于跌落、撞击等造成螺纹变形,应使用符合GB/T 970.1的M18×1.5-6h圆板牙对瓶阀螺纹进行修复,然后使用符合GB/T 3934的M18×1.5-h螺纹环规检验。对于其他规格的螺纹应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圆板牙和螺纹环规进行修复和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瓶阀应报废。 C.2.8.4  瓶阀气密性试验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如有泄漏,应更换瓶阀。如需要更换密封件等易损部件,必须得到瓶阀制造厂的书面授权且在其指导下进行,并且应按GB15382的要求对阀门重新做气密性试验。 C.2.8.5  气瓶阀或气瓶阀与气瓶装配不合格在更换或重装气瓶阀后充装。 C.3  气瓶充装 C.3.1  登记检查合格后的气瓶应放入防爆充气箱内进行充装。 C.3.2  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 C.3.3  充装人员严禁在管路带压的情况下强行拆卸充装接头。 C.3.4  充装空气温度过高时应停止充装,待冷却后继续充装,充装后的气瓶应静止一段时间,待空气冷却至室温。如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0%应再一次充装至额定工作压力。 C.4  气密性试验 C.4.1  充装后的气瓶应逐步进行气密性试验。 C.4.2  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浸水法的要求。即将充有额定压力气体的受试瓶浸入水槽中,以检查其气密性的试验方法,本试验适用于受试瓶整体包括瓶阀。 C.4.3  气密性试验时,在额定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作报废处理。 C.4.4  气密性试验时,因瓶阀或瓶阀与气瓶装配不当生产的泄漏。应在完全放气后使用专用气瓶夹具和扭力扳手更换或重新装配瓶阀后再次充装。 C.5  空气压缩机 C.5.1  空气压缩机的输出空气压力必须大于充装压力的1.1倍。 C.5.2  空气压缩机应有可调试安全阀及输出压力指示器。 C.5.3  空气压缩机应具有过流、过压、过热等相应的保护装置。 C.5.4  空气压缩机应具有空气进口和出口双重过滤装置。 C.6  储气装置 C.6.1  为了提高充装的效率,防止充装气体温度过高和空气压缩机频繁起动对设备的冲击损耗,建议设立储气装置。 C.6.2  储气装置总容量为约200L,并配备安全装置。 C.6.3  储气装置所用气瓶必需符合GB5099的规定,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C.7  空气质量分析 C.7.1  充装站应配备空气质量分析设备 C.7.2  充装的空气应进行质量分析,符合EN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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