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作票使用与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工作票的使用,加强工作票管理,保证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2.1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2.1.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1.2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2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2.1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2.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2.3 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2.2.4 转动中的发电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2.2.5 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2.3 热力机械工作票:
2.3.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油、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灰、输渣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3.2 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
2.4 动火工作票:
2.4.1 动火区,需动火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油气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动火区: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如:垃圾污水房、燃油泵房、油管道和油管道连接的蒸汽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变压器、电缆夹层及隧道、汽轮机油系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2.4.2 动火工作票由生技部长签发,运行部部长(副部长)审核,生产副厂长批示,值长许可执行。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对工作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2 已执行的工作票生技部应妥善保管,生技部对已经执行工作票按月统计分析,每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工作票统计、评价结果报经理室。
3.3 生技部每年应定期培训、考核并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名单。
4 程序:
4.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4.2 正常的维修一个工作使用一张工作票;机组大、小修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工作票。
4.3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运,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对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也必须有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值长应将工作许可人姓名、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本中。
4.4 对于涉及两个专业以上的某一项工作时,必须有主工作专业办理工作票,并担任工作负责人。
4.5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
4.6 严禁在运行中的油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需在油管道上动火时,必须将管道与油系统隔离分开,并对管道进行吹扫干净后才能进行动火工作。并准备好灭火器具。
4.7 生产现场对外承包工作,需要办理工作票的,由本公司维修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监护人员应全程监护;承包方必须制定在施工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经生技、运行部批准后,方可开始工作。
4.8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栏不够用的可以加附页。
4.9 工作成员10人或10人以下的,应填写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超过10人的,应写出主要成员10个人的姓名及总人数,使用民工的,应写明民工人数。
4.10 工作票合格率的计算
已终结的合格工作票份数
工作票合格率=-------------------------- ×100%
已终结的工作票总份数
4.11 工作票的改错字问题
4.11.1 工作票中的设备名称、编号、动词等不得更改。
4.11.2 第一种工作票每份修改签发方和许可方各不许超过2处。第二种工作票每份修改不允许超过2处。
4.11.3 填写时写错的字更改方法为在写错的字上划水平线,接着写正确的字即可。审查时发现错字更改方法为将正确的字写到空白处圈起来,将写错的字也圈起来,再用线连结。漏字时将要增补的字圈起来,用线画至增补位置,并画“∧”符号。
4.11.4 工作票不允许刮改。
4.12 工作票评价标准
4.12.1 工作票的填写和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统计为不合格票:
a) 未按规定编号者;
b) 工作任务不明确,不使用双重编号或双重称号者;
c) 工作票漏、错填项目者;
d) 未按规定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和人数者;
e) 安全措施不全者;
f) 字迹不清、漏项或更改不符合要求者;
g) 审批手续不全者。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值长未按规定签名者;
h) 工作延期未办延期手续者;
i) 不按规定加盖“作废”、“未执行”印章者;
j) 已执行的工作票遗失缺号者;
k) 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进行安全交底者;
l) 执行中不按规定持票、监护者;
m) 工作过程中任意变更人员、串票作业者;
n) 开工、间断、转移和工作终结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5 工作票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5.1 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5.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5.1.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5.1.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是否能够安全地进行工作。
5.1.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2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2.1 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5.2.2 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召集、主持工作班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
5.2.3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
5.2.4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5.2.5 随时检查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5.2.6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3 工作许可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5.3.1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3.2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5.3.3 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5.3.4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5.4 值长应负的安全责任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5 工作班成员应负的安全责任
5.5.1 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5.5.2 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5.3 熟知本次工作的危险点源和防范危险的措施。
6 工作票的执行:
6.1 签发工作票
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6.1.2 工作票由工作签发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
6.2 接受工作票
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长;由运行值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6.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意见,由运行值长在适当的时候布置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6.3.2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机、炉值班员应通知电气值班人员,电气值班人员在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完毕后,通知机、炉值班人员,机、炉、电值班人员均应做好记录。
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经运行值班人员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6.4 工作许可手续: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应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5 工作开始:
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点分析情况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清楚,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
6.6 工作监护:
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6.6.2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
6.6.3 工作负责人变动时,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值班日志。
6.6.4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规》或工作票内所列安全措施,应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6.7 工作间断:
6.7.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确实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6.8 工作延期:
6.8.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
6.8.2 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并经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6.8.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6.9 检修设备试运
6.9.1 由工作负责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确定不引起其他工作组安全措施范围内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设备的试运;
6.9.2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仍应按 “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
6.9.3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6.10 工作终结:
6.10.1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盖上“已执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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