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
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 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更好地服务全国交易商,方便交易商参与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提升甲方的市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为明确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就双方在甲方的市场推广和交易商服务方面合作的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交易所的经纪会员,编号为: ,授权从事以下业务:
(一)依据甲方的授权范围进行文化艺术品的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
(二)向交易商介绍甲方和藏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投资风险等;
(三)向交易商介绍藏品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
程,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服务;
(四)向交易商介绍与藏品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推介甲方的上市交易商品;
(六)开发下属的代理商;
(七)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
(八)甲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安排的其他活动;
(九)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当通过甲方组织的培训以及甲方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充分了解甲方交易商享有的权利。
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交易商提出的合理要求,否则视为对甲方违约。
乙方在对甲方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 乙方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行为
(一)超出授权范围,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
(二)代替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书,代替交易商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代
理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三) 向交易商提供投资建议,对藏品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
性的判断;
(四) 向交易商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
承诺;
(五)与交易商约定分享藏品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藏品投资损失;
(六)从事代客理财等违反甲方规定的业务;
(七)擅自以甲方名义向交易商收取费用;
(八)挪用交易商名下的藏品或者资金;
(九)为获取报酬而鼓励或诱使交易商进行不必要的藏品交易;
(十)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信息,扰乱藏品交易市场秩序;
(十一)违反甲方关于交易商收费的标准及规定,私下或变相返还交易商
交易手续费;
(十二) 通过使甲方现有交易商转出再转入或换名转入的方式增加自身交
易商数量,谋取报酬;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
(十四)泄露甲方或交易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
(十五)为交易商提供融资或担保服务,或为交易商之间的融资行为提供
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十六)以甲方或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与
交易商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
(十七)代交易商在相关协议、文本等资料上签字;
(十八)在展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交易商任何款项和财物;
(十九)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二十)从事洗钱或非法融资活动;
(二十一)损害甲方利益、行业声誉、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十二)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包括: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及其执
行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二) 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
甲方交易商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三) 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对乙方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
业绩达标,甲方给予相应奖励;业绩不达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授权经纪人资格;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指导性意见。
甲方的义务包括:
(一) 甲方应及时将甲方的交易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提
供给乙方,方便乙方向交易商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 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对乙方进行展业前组织不少于24小时的业
务培训;
(三)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方法及结果;
(四)为乙方提供其展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及信息;
(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六)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乙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包括:
(一)代理甲方在其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二)依本协议约定按时获取报酬;
(三)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四)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乙方从业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向甲方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拒绝执行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的管理制度;
(七)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经纪人资格可以转让。
乙方的义务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
秘密及交易商信息,自觉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二)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权限、授权期间和展业地域范围内从事交易商招
揽、服务等活动;
(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交易商的招
揽和服务等活动;
(四)维护甲方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保密责任;
(五)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对甲方提出的质询、整改意见及时给与答复和处
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
(六) 在展业过程中明示与甲方的授权代理关系,明确告知交易商甲方的
委托授权范围、期限、禁止行为等事项,并向交易商揭示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七) 接受甲方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管授权材料,不得涂改、转借、转让,
在授权材料事项变更、遗失、与甲方委托代理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发生后,应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八) 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的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
名义发表、签署任何文件;
(九)对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十)乙方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甲方的统一部署,乙方只能使用甲方发布
的信息资料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甲方审核的任何有关甲方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甲方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十一)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甲方处理各种冲突或异常亊件;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经纪人资格及本协议约定的任
何权利义务;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3)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4)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5)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6)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7)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8)取得其他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9)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
易所处罚;
(10)甲方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费用支付
(一)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一次性缴纳加盟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该费用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 每年的年度管理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在本协议签定当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年度管理费,此后乙方每年缴纳的年度管理费比照第一期缴纳年度管理费的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延后。
(三)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该费用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此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保证,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照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上述加盟费、年度管理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无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上述经纪人资格被甲方按照规定吊销。
第六条 乙方的收益、业绩考核及支付
(一)乙方所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按电子合同规定发生的交易手续
费,甲方将交易商在甲方缴纳手续费× %的 %(税前)返还给乙方。
(二) 乙方需要月均开有效户数 人,客户产生手续费月均 万
以上,每三个月考核一次数据指示,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的单月标准执行,连续 次不能达到最低要求的,取消经纪人资格,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 甲方每月 号,遇到节假日顺延,按照交易规则的计算标准及甲
方相关财务制度,将乙方经营收益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如乙方账户发生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当前账户仍然为有效账户。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用户名:
开户行:
账 户:
(四) 乙方在甲方的规定范围内,有权制定对其下属代理商进行手续费返佣
标准;
代理级别
佣 金
一级代理商
乙方从甲方获取佣金的 %
二级代理商
乙方从甲方获取佣金的 %
(五)甲方允许乙方可以免费设立 个一级代理商;
(六)乙方设立体验中心,达到标准可享受上市商品名额奖励和新商品上
市定向配售资格。
乙方体验中心开业后所开发的有效交易商(有交易记录)数量达到
个(含)以上及当月交易额达到 亿(含)以上,向甲方申报,获得 个上市商品名额以及 个申购商品定向配售资格,有效期为核准之日起半年,其中配售比例为申购商品按申购资金分配部分的 %。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一)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其经纪会员资格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因一方违约所导致另一方的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五)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骗取甲方签订本协议;
(2)乙方存在从事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禁止业务或行为;
(3)乙方不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准则规定的展业条件;
(4)乙方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等不具备继续履行本
协议能力的;
(5)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准则、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
议约定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受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前30日内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到期后有效期限自动顺延 年。
第十条 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
充,该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文件及附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
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行文件。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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