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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120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4、变造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
5、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6、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7、《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会计规章、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依据。
8、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两种。
9、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0、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的,必须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11、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14、填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15、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计划都不属于会计档案。
16、总会计师的任命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命由所在单位负责。
1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面授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课时。
1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在岗人员,也包括不在岗人员。
19、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1、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其向国内编制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2、由出票银行签发的,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银行汇票。
23、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取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24、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支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它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5、单位办理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住房基金账户和党工团经费专用账户,使用这些账户支取现金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6、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
27、我国目前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主体的单位每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县级以上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国家)监督。
28、出票日期、金额属于票据绝对记载事项,而付款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29、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
30、行业使用的发票包括: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售货物取得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购进货物取得的进行税额后的余额。
32、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资本(股本)的增减 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3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记录时间、编号、经济内容、金额和记账方向应当一致。
35、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在元后面加“整”字。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3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37、我国目前普遍使用“三票一卡”的支付结算工具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38、单位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9、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工程。
40、单位使用的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多于5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42、空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4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不符、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填错,银行给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44、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5、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违反《会计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46、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③银行不为储户垫款。
47、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②自主选择银行开户原则;③守法合规原则。
48、根据《税收征管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9、税法构成各要素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0、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②定额税率;③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51、计税依据是税法构成要素之一,主要包括:①从价计征;②从量计征;③复合计征。
52、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部定期清查,无论是定期还是不定期清查,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
53、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款项的单位结算账户,应通知该单位自通知发出30日内办理清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54、委托代理记账应在代理记账前由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前,应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审核盖章。
55、代理记账机构应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56、委托代理记账得让委托人应当履行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义务。
5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项目中,可以更改的项目是用途。
58、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59、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两种方式进行。
60、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6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是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63、查账征收一般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包括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查定征收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簿记录不健全、不完整的纳税人;查验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
64、个体工商户一般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
65、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是:①合法代理;②保守商业秘密;③拒绝不合法的会计委托;④依法解答会计处理原则。
66、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6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单侧入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68、个人不能使用(签发、办理)商业汇票。
69、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一是被拒绝承兑;二是被拒绝付款;三是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70、根据《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71、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收支的繁简,三是经济管理的需要。
72、不是所有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也不是所有单位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73、当存款人银行账户出现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法定变更事项包括: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
74、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使用其他票据无效。
75、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包括: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③单位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
76、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是: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77、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78、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79、存款人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不得查过2年。
80、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道德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81、因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被依法吊销会计兴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2、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3、单位会计机构对本单位会计档案整理装订立卷后,可在会计机构暂时保管1年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84、企业确认收入、费用应当采用的会计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不是所有收入、费用的确认都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5、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的低税率,对货物运输过程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代垫运费和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用除外。
86、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是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会计规章构成。
87、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88、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准予并办理开户手续,其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89、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9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②从事货物批发货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③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④非企业性单位;⑤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91、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简易计算办法,即一律采用3%征收率。
9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也就是说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
93、支票的当事人有3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或持票人)。
94、支票是目前我国支付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票据。
9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常采用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两种形式。
96、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97、《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同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9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99、企业会计档案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要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属于其他会计档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相同,保存期限为15年。
100、《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属于特种、序时、订本式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101、会计档案保管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
102、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03、单位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0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05、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纳税来源不同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非居民纳税人纳税所得只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106、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首级税率为3%,允许扣除费用为3500元,即起征点为3500元。
107、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简便。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涉及七大行业、两大行为。七大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也、娱乐业、服务业。两大行为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10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核心是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和核算。
109、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具体应税收入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110、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11、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2、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允许当期一次全部扣除。
11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114、《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其中。
115、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三个方面。
116、《预算法》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117、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
118、政府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外,其他采购方式都必须招标、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119、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自行采购。
120、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即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又分为一级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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