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第九、十章劳动监察、劳动保障概述.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716268 上传时间:2025-04-0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5.51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十章劳动监察、劳动保障概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第九、十章劳动监察、劳动保障概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 劳动监察 • 本章简介: •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得以顺利实施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习本章要重点掌握劳动监察的范围并了解劳动监察的程序。 • 本章课时:2 第一节 概述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了解劳动监察的意义、劳动监察形式 2.掌握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 II. 讲授 一、劳动监察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多样的特征要求健全劳动监察制度 二、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 • 国外也称劳工检查,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正、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在我国,劳动监察也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 (二)劳动监察的特征 1.法定性。劳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监察事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形所实施的监督。 3.全面性。 三、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劳动监察与劳动监督的区别 • 1.劳动监察是全面的监督。劳动监督通常只在特定范围内或者只限于某项劳动法律,或者限于某个行业,或者限于劳动关系的某部分内容或某个环节。 • 2.劳动监察是约束力度最大的劳动监督种类,属于国家劳动监察,具有高于其他劳动监督形式的法律效力。而劳动监督则不然。 • 在劳动监督众多监督主体中,也只有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劳动监督形式,其他劳动监督形式都是配合劳动监督实施的,也只有在劳动监督的保障下实施。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组成;劳动监察机构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 2.劳动仲裁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劳动监察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3.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监察相对人违反劳动法行为、督促监察相对人遵守劳动法为目的。 4.劳动仲裁机构是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是劳动行政部门主动进行的监察。 5.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使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使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调节和裁决;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定为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合同条款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作为监察决定的依据。 6.劳动仲裁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1年;劳动监察时效则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在2年内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没有被他人检举、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相对人享有处罚权,可是对劳动争议没有调解权。 8.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前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三)劳动监察与行政监察的区别 1.行政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行政监察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关则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在内部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监察职能机构。 2.行政监察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监察也隶属于执法监督;劳动监察的对象则是作为劳动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活动,因而属于守法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相对人有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劳动监察机关对监察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4.行政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的,可以申诉、复审、复核,而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劳动监察的形式 (一)专门机构监察与专任人员监察 (二)自行监察与委托监察 (三)立案监察与不立案监察 (四)综合监察与专项监察 (五)普通监察与特殊监察 五、劳动监察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1.监察主体及权限合法,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者超越权限来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 2.实施监察时适用的法律要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也就构成了实体上的违法; 3.监察执法程序合法 (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三)公开原则 1.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察执法的依据; 2.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公开,将监察主体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公开 3.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 (四)公正原则 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监察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III.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课后应重点复习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第二节 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教学环节: I. 目标投放 1.掌握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监察范围 2.了解劳动监察的职能、程序 II. 回顾复习 简要回顾上节主要内容,并让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1. 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2.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III.新授 • 一、概述 • (一)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劳动监督主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监察、处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劳动监察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劳动监察机构一方是恒定的 2.劳动监察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劳动监察法律关系中的劳动监察职能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监察主体 被监察主体 • 2.客体 • 劳动监察对象 3.内容 • 监察主体的权力义务 被监察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监察主体 • 1.劳动监察机构 • 指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 2.劳动监察员 • 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劳动监察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 (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 (二)被监察主体 • 1.用人单位 •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机构 • 3.非法用工主体 三、劳动监察的客体与范围 (一)客体 • 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劳动监察相对人(或被劳动监察主体)实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 (二)监察范围 •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3.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6.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7.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练习题 • 下列属于劳动监察事项的有: • A. 甲公司未支付其职工李某的社会保险费 • B. 某职业介绍机构未经许可开展中介服务 • C. 王某因加班费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 • D. 乙公司招用张某但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答案:ABD 案例分析:怀孕女工被迫上夜班怎么办? • 某卷烟厂的女职工林某已怀孕7个月。为此,医生建议林某停止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健康。从医院回来后,林某持医院的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其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其在工作过程中离岗休息,被某厂劳资科当场拒绝,而且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就要扣发工资、奖金甚至安排下岗。 • 林某认为某厂的这种做法不合情理,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制止企业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确认,林某反映的问题属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卷烟厂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女职工林某的投诉,对某卷烟厂进行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劳动监察的职责 • 劳动监察主体履行职责中享有的法定权利 • 1.检查权 • 2.审查认证权 • 3.处置权 • 4.处罚权 五、劳动监察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 六、劳动监察的程序 (一)劳动监察方式 1.日常巡视检查 2.受理投诉或举报 (二)普通监察程序 • 1.立案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 (1)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对超过时效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并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 (3)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 2. 调查 • 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3.处理 • 可以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撤销立案等决定(对于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5.送达 • 7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6.存档备案 • 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劳动保护监察程序 • 劳动保护监察程序具有专业性,指矿山安全卫生等专项检查的程序。 • 1. 监察准备 • 2. 实施检查 3. 纠正违章 IV.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监察范围、劳动监察的职能、程序,课后应重点复习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第三节 我国劳动监察行政处罚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了解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2.掌握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原则 II. 回顾复习 简要回顾上节主要内容,并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劳动监察的范围是什么? III.新授 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 • 概念: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主体依法对违反劳动监察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 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 2.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劳动监察法律规范,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 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保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原则 • (一)处罚法定原则 • (二)公正、公开原则 •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四)保护受罚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通报批评 • 3.责令改正 • 4.责令停产停业 • 5.罚款 • 6.吊销许可证 四、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实施 • (一)实施机关 • 1.劳动行政机关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二)适用 • 1.适用原则 • (1)一事不再罚 • (2)追诉时效在2年内 • 2.量罚情节 五、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程序 • 1.告知与申辩 • 2.听证 • 3.审查决定 • 4.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5.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6.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执行的有关规定: • (1)执行原则 • 自觉执行原则;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 (2)强制措施 • (3)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4)国家行政赔偿 练习题 • 1、关于兼职劳动监察员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有( ) • A.可以独立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 B.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 C.经同级人事机构审核任命 • D.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工作3年以上 • 2、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有: • A.管辖机关不同 • B.内容不同  • C.时效不同 • D.法律效力及后果不同 • 3.下列选项中的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不需要自行申请回避的是: A.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B.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C.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与其他承办人员意见不一致的 D.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参考答案: • 1.BCD 2.ABCD 3.C 简答: • 1.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 • 2.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IV.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含义、特征、原则。课后应重点复习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特征、原则。 第十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本章简介: •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是社会发达和文明的标志,因此世界各国均相当重视。 • 本章课时:2 • 本章简要介绍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理念,并简要介绍了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要点要掌握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了解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2.掌握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 II. 讲授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概念理解: • 1.从社会保障的主体来看,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些主体之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必定要参与主导社会保障的开展。这也将社会保障同传统的家庭及商业保险相区别。 • 2.从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来看,是可能遭受社会风险的一切社会成员。社会风险必然存在并且具有极不确定性,任何社会成员均可能遇到,社会保障的对象必然要求覆盖全体社会成员。这也同传统的其他保障形式相区别。其他保障形式的涉及面不可能如社会保障这么广。 • 3.从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原因来看,如果没有社会风险,便不需要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存在。 • 4.从社会保障的目的来看,帮助社会成员克服其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社会风险,以实现和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 5.从社会保障的手段来看,通过国家和社会集众人之力,给予遭受风险的社会成员一定利益,这种利益一般体现为补偿或补救性的,表现为金钱、实物以及服务等形式。 • 6.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来看,要对社会保障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计算公式、申请程序等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 •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从内容出发,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济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 2.公私法兼具性 3.广泛的社会性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三、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一)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于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1883年俾斯麦政府制定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出台了工业伤害保险法; 1889年又颁布了老年与残疾保险法。 德国以疾病、工伤、老年三个社会保险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法构成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美国国会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范的法律。 (三)社会保障法的完善 福利国家在欧洲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保障法的完善。 III.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课后重点掌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重要的法律。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理念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了解社会保障法的理念 II.复习回顾 简要回顾上节主要内容,并让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III.新授 一、人道主义、人权保障理念 人道主义价值要求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社会保障法以人道主义为其价值基础,致力于提升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人的尊严。 二、公平理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和功能决定了社会保障法必须以公平为其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必当忠实地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对公平的价值诉求。 三、社会本位理念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出身、民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只要出现法定的困难,就应受到社会保障。只有把全社会成员都纳入为社会保障的对象,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 IV.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重点学习了社会保障法的理念,课后要重点领会该内容。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教学目标: •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和体系。 教学重点: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教学方法: 讲授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了解适合保障法的原则和体系 II.复习回顾 简要回顾上节内容,并让学生回答下列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理念有哪些? III.新授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全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 (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原则 实行由社会成员有条件地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即通过强制性的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使社会风险在一定条件下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以通过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保障,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顺利发展和进步。 (三)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状况来任意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的待遇都来源自对社会发展状况的深入分析研究。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会给经济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反而阻碍经济发展。因而社会保障水平并非越高越好。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则无法真正起到预期作用,引发或加深社会矛盾。 (四)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总的来看是一种公平的实现机制,目的就在于保障社会相对公平。任何事物总有负面效应出现的时间和层面。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 二、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由于各国经济、政治状况的差异,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情况。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四部分组成: 1.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救济制度 3.社会福利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 IV.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课后应重点掌握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