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协议是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 绥中县金鼎佳苑商业小区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件,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执行。
、工程名称:绥中县金鼎佳苑商业小区 楼土建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范围:本工程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基础清槽、基础钎探、混凝土垫层、混凝土基础、基础砖、混凝土梁、混凝土柱、混凝土檐沟、混凝土钢筋、模板、土方回填、二次结构基层清理、测量放线、砌筑等工作,二次结构(含二次结构所涉及的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二次结构所包括的全部综合劳务作业 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劳务,及二次结构完成后的内墙所有抹灰及所有水泥地面(所使用的材料按图纸要求),楼梯踏步及屋面施工(防水除外)。机械、辅料(机械、低值易耗品材料表)。周转性材料供应,其中包含各种脚手架(包括各类钢管、型钢、扣件、型托、碗扣件等)、脚手架搭拆所需要的全部周转性材料,临边防护架搭拆,模板(包括钢模板、木模板、定型模板、木方子等模板支撑体系中所需要的所有周转性材料)、脚手板、各类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安全网,防护密闭网及其他所有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周转性材料。周转性材料的供应、地泵或汽车泵、施工电梯、塔吊及塔吊用的扁担、卡环、钩绳、逮子绳等吊卡具由承包人提供;塔吊基础及施工电梯基础的施工。二级配电箱以下电缆、电箱。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预留、预埋,制作、加工。。
、工程地点: 葫芦岛市绥中县 建筑面积:约 (按图纸面积据实结算,施工现场已施工完的按实际工程量扣除)。
、合同价款总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 。
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分包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分包工作内容的工人工资、冬雨施费、防护用具费、二次搬运费及材料装卸费、中小型机具费、工具的租赁费用、手使工具费、辅助材料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费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利润、政策性规定等完成合同范围劳务作业所需的全部费用 。
、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
()因乙方原因工期每迟延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万元违约金,按双方确认进度计划延误合计超过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
()中标通知书(如有);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价款
本工程未开槽项目的合同价款采用一次结构每平方米 元包死价,二次结构包含(内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及屋面施工)每平方米元包死价。
如有设备夹层(层高米内)每平方米 元包死价.
楼一次结构施工已施工至八层,剩余项目合同价款采用一次结构每平方米 元包死价,二次结构包含(内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及屋面施工)每平方米元包死价。
楼一次结构施工已施工至四层,剩余项目合同价款采用一次结构每平方米 元包死价,二次结构包含(内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及屋面施工)每平方米元包死价。
、、楼一次结构施工已施工至正负层,剩余项目合同价款采用一次结构每平方米 元包死价,二次结构包含(内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及屋面施工)每平方米元包死价。
本分包合同 固定综合单价 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反映现行市场价格;
.合同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已包含履行该分包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在任何情况下,单价均不得调整。承包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因承包人对单价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具辅料消耗水平的确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差错而引起的任何调价要求或索赔主张 。
.合同综合单价为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即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金鼎佳苑商业小区 工程所需各级政府管理管辖部门的监管费用,以及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单位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外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 元日。
7.4.1本劳务分包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不存在零星用工。
7.4.2 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以外无法量化的零星用工,无法套用相应定额的,则按项目经理部确认并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用工数量乘以零星用工单价 元工日计算,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7.4.3施工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作日以上窝工、停工的,按受影响的施工面所需施工人数和所确认的实际工日以零星用工单价计量,经项目部书面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确定,非发包人原因或非满足本条款条件的窝工、停工不予计量。
7.4.4由于承包人原因,对承包范围内不能完成或怠于完成的工作内容,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人员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动力供应不足,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及发包人工期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人员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并扣除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4.5结算时,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单以外的零工的确认,仅限于使用发包人统一提供的《零星工程派工单》作为有效的验收单据,使用其他形式或样式的单据所做确认无效且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及洽商变更:
每月 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实际完成部位或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清单及劳务费用申请单等结算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方对承包人完成的实物量进行验收,经质量、工期和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等验收达到和符合合同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予以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所示项目,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进行施工的,经过发包人签字同意后,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单价的倍扣除;
工程交工后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部)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项目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后,报公司审计部门给予确认后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承包人违反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合同提前终止,承包人于日内自行安排施工人员退离施工现场。逾期不退离现场,发包人有权推迟劳务结算,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的补偿责任。
支付: 工程无预付款。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款的支付: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至层,日内按已完成工程量审核总价支付进度款给乙方,主体完工后(即所有土建工程完成)甲方支付给乙方。二次结构、内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及屋面施工的付款节点同一次结构的付款节点,日内按已完成工程量审核总价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开发商、监理、发包及当地质检部门验收交工后,待全部撤场付至工程总价;余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日内支付给乙方。(无息)
、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单平方米包死计价方式,工程量以图纸为准。若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结算时工程量可以调整,双方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规则及实际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核对工程量后进行调整。
现场经济签证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合约经理、经办人三人共同签认后方可生效。
承包人在所承担项目全部完工后天内提交结算资料,一式肆份,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含所有经济技术资料)经发包人项目部审核。结算中心复审并加盖工程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结算生效后返回承包人一份。
对于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认为该报表全面地代表了分包人在该对应施工期间全部产值的结算请求。自分包提交结算报告时起,由于分包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分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等涉及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包人均有权拒绝再次接收。
承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书,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并同意发包方办理结算,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
劳务费结算与支付须由双方确认的专人负责办理,办理时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给付的劳务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收款证明(发票),承包人不能提供或不予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将劳务费支付给双方确认之外的人员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由发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在收到劳务费后,产生的内部分配等纠纷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责任或视同违约。
为确保参与施工人员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外,承包人每月日前提交上一月度劳务人员考勤表(劳务人员必须是已经进场教育人员,已签认安全交底人员),报交上述人员工资领取明细。
当双方对承包价格的结算、支付产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若工人围堵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发包人视同承包人违约,并将该劳务公司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中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同时取消该公司在本公司内部投标活动资格。
、 变更洽商:
变更洽商增加劳务费的计算原则为:单份洽商预算人工费低于元,仅作为技术洽商;超过元部分,做相应调整,并计入总结算价款中。
洽商变更费用的计算原则为:若合同清单中含有该变更的分项单价,则按其单价与工程量之乘积计算,不取任何其他费用;
、材料及中小型机具
严格执行限额领料管理办法,材料消耗量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辽宁省消耗量定额)》材料消耗量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所示核定实际用量。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领用的全部材料、机具造成超出核定数量或丢失的按原值的%由承包方赔偿。损坏的按损坏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额度,但赔偿额度不低于原值的%。报废的按原值的%赔偿。全部材料经双方确认验收后,如发生丢失、损坏、报废的情况,发生争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做出分析,分清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现场机械配置: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及各种大中小型工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自行解决大中小型机具及手使工具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经项目部验收后方可使用,达不到发包人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发包人采购后按实际采购价有偿提供给承包人。
生活区设置:招标人提供:宿舍、食堂、厕所、办公用房 等。承包人自行解决照明灯泡、床架、床板、被褥、桌椅等生活、办公用品及卫生防疫用品(生活区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
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制度作为合同一部分,承包人应认真遵守,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发包人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检查,对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文明隐患,造成安全文明事故的,应视为承包人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承包人承包价款中。在合同执行中如出现对合同的不同理解,应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成品保护
承包人从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其所完成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为止时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承包人对现场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都有责任保护,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如发生损毁事件,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损失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加倍罚款。承包人对非本专业的成品在承包人进行本专业施工时不得有损坏行为,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
附件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计划清单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钢筋
预埋件材料
商品混凝土
水泥
止水钢板
砌块
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
回填土方用土方及白灰
砂子
石子
级以上配电箱
直螺纹套筒
附件二:低值易耗材料及小型机具、手用工具名录
满足招标施工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全部项目施工所需的(除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表所列范围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线坠
压力钳、钢钎子
钢筋丝头保护帽
粉线包
电工刀
穿墙塑料套管
小白线、尼龙线
试电笔
安全帽
手锤、大锤及锤把
钢尺、角尺、靠尺板
胶皮水管
纱布、砂纸
手电筒及电池
皮灰槽
温度计
电锤、锤头、锤子
塑料布、彩条布
克丝钳
钢丝刷
斧子
红蓝铅笔
打夯机
小油漆筒
石笔、粉笔
三角带
刨刃、油石
锯弓、锯条
电锤、锤头、锤子
小推车及修理配件
钢锉、木锉、木钻
钢板网
小推车及修理工具
改锥、改锥头
捻凿
风镐头
各种扳手
台虎钳
弯管器
各种盒尺、卡尺
皮老虎
塑料十字卡
丁字尺、水平尺
看火水筒
棉丝、棉布
钢卷尺
气筒
扳手
各种扫帚、墩布
钢筋剪刀、钢筋钩子
各种钉子
火烧丝
手持低压灯
美纹纸胶条
各种丝锥
胶条、小线
各种螺丝
台式锯片
铁锹、铁锨、镐
十字劈头
水平管
快速接头
涨栓
墨斗、墨计
模板密封材料、模板油
花兰螺栓
各种油刷、滚筒
密封胶条
倒链
开刀、玻璃刀
筛子底
橡皮锤
壁纸刀架、刀片
托灰板
各种管钳
錾子
各型号铅丝
脱膜剂
担子板、木抹子
海绵条
工具代
方尺、大杠
套丝架、板牙
披肩、雨鞋
米厘条、靠尺
曲线锯及锯条
洗衣粉、肥皂
手套、口罩
植筋胶
棉大衣、雨衣
麻钎
网格布
水管
煨弯器
防水碘钨灯
美纹纸
工人宿舍防暑降温电扇或空调
工人宿舍取暖设备
工人宿舍手机加油站
二级配电箱以下电缆三级箱
机械、设备开关箱
各种钢丝网
快易收口网
塑料布、塑料薄膜
镝灯(带灯具,含镇流器,触发器)
线路警示带
滴水线
喷雾灯
低压变压器
低压灯泡
低压碘钨灯架、管
绝缘瓷柱
布料杆
缷料平台;穿墙、止水螺栓
注意:除上表中列明的辅料等消耗性材料外,还包括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输及混泥土输出设备、混凝土外加剂外的冬施材料、如草帘被、保温毡(阻燃)、彩条布、厚度以下的铁皮(宿舍铺地,人工搅拌砂浆垫底)。混凝土吊斗、砖笼的材料及制作。雨施物资沙袋、铁锹、镐、雨衣、雨鞋、水泵、彩条布、塑料布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附件安全协议:附后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劳务分包)
甲方: 秦皇岛市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方承建的 绥中县金鼎佳苑商业小区工程需要,双方协议拟由 贵班组承揽班组劳务分包,为保证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工程任务,确保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顺畅和双方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以下现场安全管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葫芦岛市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规范、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三、乙方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用工的管理规定,对所用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认真办理上岗作业的有关手续。根据工程需要临时增补、调动人员出入现场,必须在进出场当日书面报告甲方(附名单),相关注册手续在日之内办理齐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入。凡属非法用工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五、乙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自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规定, 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和其它专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交底,对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
七、甲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有权对乙方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函件,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险情严重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乙方对所属施工作业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甲方以及上级单位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期整改。
八、乙方自备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严格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九、乙方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时,不得随意出入甲方指定的作业区域以外的其它地方,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作业区域以外的其它地方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甲方的任何生产、防护、设备设施。如属于作业中非改动不可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拆改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恢复。如有违反,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事故负责。
十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由于甲方的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十二、乙方在现场中如有电气焊、明火作业或其他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用火证,乙方在此项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看护及管理。
十三、乙方需要使用甲方的各类施工辅助设施,由双方生产、技术人员验收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乙方不得进行影响设施安全性能的拆改。乙方使用完后,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验收后移交甲方。
十四、施工作业中,甲乙双方或有第三方交叉施工(或第三方施工时),作业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协调。流动作业时发现有上下交叉时,后开始作业方不得作业,待其作业结束或甲方协调后方可作业。
十五 、乙方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保健食品补助,由乙方按规定发放使用。甲方管理人员有监督其正确发放和正确使用的权力。
十六、甲方在现场中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施工临设。如甲方不能提供时,乙方另建必须按甲方或建设方的要求设置,并在具体做法上不得违法和违章。
十七、乙方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执行甲方有关防火规定及标准,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电热毯;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接乱拉电源线、设备。
十八、乙方在施工现场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由工地管理人员开具罚单,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十九、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其使用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乙方职工与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必须按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二十、乙方人员凡不在甲方工地内或在指定生产区域外发生的各类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二十一、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进场后开始生效,到乙方分包工程完成并退场后终止。
二十二、安全生产与管理:
、甲乙双方都应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必须对所辖的员工进行法制,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用周岁以下周岁以上及一切身心不健康的人,如违反一切后果自负。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在施工现场(包括生活区、宿舍)应乙方人员的过失,造成他人伤亡,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包赔医药费、误工费等。
、在施工现场以外地方,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十三、重大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公担的原则处理事故,
规定如下:
1、 乙方施工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属于乙方违章操作发生时,乙方应按有
关规定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2、 属于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及工伤补助 标准给乙
方经济补偿。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伤亡职工家属
进行经济补偿。
3、 处理工伤事故时,甲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同时考虑到乙
方的承受能力,甲乙双方协商后特作如下规定:
A、 乙方伤者护理及住院休养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如没有超过五万元(包含五万),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予经济补偿。
B、 乙方伤者护理及住院休养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如超过五万元以上,超过部分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承担的费用。发生伤亡事故时,甲方只负责一次性补偿金的赔偿,伤亡家属的招待费、差旅费、死者火化安葬费等由乙方承担。
C、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不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 乙方人员年龄超过周岁或未满周岁。
2. 乙方人员打架闹事造成的伤亡。
3. 乙方人员自身疾病造成的伤亡。
4. 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包括生和区、宿舍)以外造成的伤亡。
5. 乙方人员偷东西造成的伤亡。
6. 乙方将工程转包所造成的事故。
二十四、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
二十五、其它事宜: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纪律。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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