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港 口 经 营 行 政 许 可 流 程
监 管
本级机关监管,
发 证
1、航政所将依据批复转窗口工作人员。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批复,制备《港口经营许可证》。
3、制证后,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总的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决 定
1、批复报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2、如不予许可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3、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审 查
1、由航政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到现场了解情况。
3、承办人和所长在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表上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起草批复后报局领导。
4、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限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办公用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港口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行 政 检 查 执 法 流 程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该作好检查日记。
检查方法
1、通知受检人准备接受检查。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持执法证现场检查,并听取受检人意见。
3、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方式
1、许可后的监管,抄送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检查。
2、日常管理的检查,由航政所负责。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检查。
3、航政所负责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经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
港 口 经 营 行 政 检 查 流 程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经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
检查记录
1、检查人
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该作好检查日记。
检查方法
对甘井子港口区域内港口经营人是否具有港口经营资质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
1、日常巡视检查。
2、航政所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检查。
3、航政所负责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格证书;
4、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5、无证经营,私自变更经营范围,垄断或不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港 口 经 营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流 程
存档
将案件文书存档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将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银行账户。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处理
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1、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见,报所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对案件做勘验笔录、现场记录;
4、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所长批准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港口岸线使用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图
备案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决定
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航政所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海事部门意见后,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审查
航政所受理选址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经航政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
航政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向航政所提出选址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岸线使用申请书,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岸线位置应包括陆域及水域两部分,坐标点采用城建坐标系);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流程
监管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月至3月定期进行审验;
2、发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顿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3、本级机关监管,并抄送区安监局、大连海事局协助监管。
申请
1、申请人填写业务受理单;
2、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1)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2)固定作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取得消防核准意见
4)取得环保部门核准意见,等等。
办理时限
(1天)
决定
1、航政所填写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加盖公章;
2、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6天)
发证
1、窗口收到批文后,打印证书,并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2、窗口应在限期内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到该部门指定的专门窗口领取证书。
办理时限
(2天)
批文
1、获得批准的,航政所依据审批表的批示意见,制定审批文件,予以对外公示。
2、航政所将批准文件送达窗口实施。
办理时限
(7天)
审查
1、航政所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派出二位以上主管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情况,核查结果应告知该企业,应有该企业负责人签字,应有记录和备案。
3、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审批建议。
办理时限
(6天)
受理
1、审批窗口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核准企业上报的材料和证件,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
2、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提出要求。
办理时限
(1天)
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行政许可流程
监管
1、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资质认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月至3月定期进行审验;
2、发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顿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3、本级机关监管,并抄送区安监局、大连海事局协助监管。
申请
1、申请人填写业务受理单;
2、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1)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2)固定作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取得消防核准意见
4)取得环保部门核准意见,等等。
办理时限
(1天)
决定
1、航政所填写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加盖公章;
2、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6天)
发证
1、窗口收到批文后,打印证书,并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核发《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认可证》;
2、窗口应在限期内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到该部门指定的专门窗口领取证书。
办理时限
(2天)
批文
1、获得批准的,航政所依据审批表的批示意见,制定审批文件,予以对外公示。
2、航政所将批准文件送达窗口实施。
办理时限
(7天)
审查
1、航政所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派出二位以上主管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情况,核查结果应告知该企业,应有该企业负责人签字,应有记录和备案。
3、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审批建议。
办理时限
(6天)
受理
1、审批窗口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核准企业上报的材料和证件,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
2、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提出要求。
办理时限
(1天)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行政检查执法流程
存档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问题处理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记录
制作并送达《港口安全检查通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的权利。
检查方法
1、明查:检查组通知受检查人准备接受检查;
2、暗访:检查组不通知受检人员,直接进入作业场所随机抽检。
3、上级检查:接待、陪同上级检查组的检查。
检查方式
1、认可后的监管,抄送区安监局、大连海事局协助监管;
2、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安全月、黄金周等各时段监管;
3、年度审查,检查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技术检测情况。
检查内容
1、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应急预案;
2、危险货物作业专用场地划定及维护;
3、专用场地警示、标牌、标识、标志;
4、消防、避雷、照明、防护用具检测;
5、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行政检查执法流程
存档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问题处理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记录
制作并送达《港口安全检查通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的权利。
检查方法
1、明查:检查组通知受检查人准备接受检查;
2、暗访:检查组不通知受检人员,直接进入作业场所随机抽检。
3、上级检查:接待、陪同上级检查组的检查。
检查方式
1、认可后的监管,抄送区安监局、大连海事局协助监管;
2、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安全月、黄金周等各时段监管;
3、年度审查,检查卫生除害作业设施、设备技术检测情况。
检查内容
1、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应急预案;
2、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地划定及维护;
3、专用场地警示、标牌、标识、标志;
4、消防、避雷、照明、防护用具等检测;
5、卫生除害作业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行政处罚流程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2、将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银行。
存档
将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处理
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应报送局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1、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的权利。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听证的权利。
报批
执法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取证结束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
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相应文书,对证据先行保存的,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行政处罚流程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2、将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银行。
存档
将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处理
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应报送局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1、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的权利。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听证的权利。
报批
执法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取证结束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
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相应文书,对证据先行保存的,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筹建国内省际沿海水运企业的审核流程
发证
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备案
1、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备案
2、水运处存档备案
3、区航政所存档备案
审批
交通部审批,下发批文及筹建许可证
审核
报市港口局审核
报辽宁省交通
厅审核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归档
航政所存档,打印请示文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
报局主管局长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
由航政所审核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请示;2)筹建申请书;3)可行性分析;4)公司章程;5)安全主管证明;6)资金证明;7)发人代表委托书、简历;8)组织机构表;9)投资协议书(合资、股份);10)停靠港协议书(客运);11)资质评估。
筹 建 国 际 海 运 公 司 审 核 流 程
发证
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备案
1、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备案
2、水运处存档备案
3、区航政所存档备案
审批
交通部审批,下发批文及《国际船舶经营许可证》
审核
报市港口局审核
报辽宁省交通
厅审核
归档
航政所存档,打印请示文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核
报局审核报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核
由航政所审核并提出意见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请示;2)开业申请书;3)筹建文件;4)筹建许可证原件;5)流动资金证明;6)船舶买卖合同;7)船员聘用合同;8)营业执照(复印件);9)船舶所有权证书;10)船舶国籍证书;11)船舶检验证书;12)船员适任证书;13)安全管理制度;14)资质评估。
国际海运公司开业审核、核发《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表》流程
发证
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
备案
1、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备案
2、水运处存档备案
3、航政所存档备案
审批
交通部审批,下发批文及《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表》
备案
辽宁省交通厅备案
审核
报港口局审核报件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核
由航政所审核并提出意见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受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请示;2)开业申请书;3)船舶所有权证书;4)船舶国籍证书;5)船舶检验证书;6)安全管理制度;7)船员适任证书;8)流动资金证明;9)提单、客票、多式联运单证;10)营业执照(复印件)。
水 运 行 政 检 查 工 作 流 程
存档
1.装卷;
2.保存
存档
1、提出处理意见;
2、领导审批;
3、送达处理意见书
盖章
1、告知权利义务;
2、填写检查记录;
3、说明检查情况。
表明
1.二人以上;
2、佩带标志;
3、出示行政执法证。
准备
1、确定项目;
、准备文书;
确定方式及时限。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流 程
结案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送达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处理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告知
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的权利。
审查
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查。
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应文书,对证据先行保存的,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复议、应诉
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查。
听证结束
1、当事人阅读、修改《听证会笔录》;
2、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
1、主持人宣布开会;
2、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4、主持人询问;
5、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最后陈述。
受理
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申请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船舶修造企业核定类别和吨位流程
监 管
依据《大连是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理》对取得船舶修造类别吨位许可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发 证
1、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签字并领取许可证;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总的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
决 定
1、打印类别、吨位许可证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 查
1、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其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及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现场人员、所长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作出书面凭证,并审核下列材料:
(1)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和吨位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简历
(4)企业申请核定别和吨位登记表
(5)资信证明
(6)厂房、场地证明;
(7) 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8) 特殊工种工人明细表、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9) 所属设备明细表及设备租赁协议
(10) 可行性研究报告;
(11)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2) 质量保证体系.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登记表;
(2)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3)技术工人明细表;
(4)特殊工种工人明细表;(5)所属设备明细表;
(6)水工设施明细表(建造企业提供);
(7)技术资料明细表(建造企业提供)。
船舶修造企业变更许可流程
监 管
依据《大连是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理》对取得船舶修造类别吨位许可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发 证
1、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签字并领取许可证;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总的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
决 定
1、打印变更类别、吨位许可证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 查
1、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其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及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现场人员、所长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作出书面凭证,并审核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资信证明(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
(4)相应人员及设备明细
(5)股东协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船舶修、造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 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3)技术工人明细表( 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4)特殊工种工人明细表(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5)所属设备明细表(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
(6)水工设施明细表(扩大类别、吨位范围)。
船舶修造企业类别吨位行政许可检查流程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按处罚执法程序执行。
3、对处理后的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检查方法
1、按照行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取得船舶类别吨位许可证书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抽查;
2、对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行为查阅文字材料;
检查方式
1、定期采取巡视监察的方式进行。
2、接到举报后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
检查内容
1、申请人取得类别吨位许可证书后是否继续满足许可条件;
2、申请人日常经营过程中执行《大连是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理》的情况;
3、申请人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执行行业规章情况;
4、申请人质量保证执行行业规章情况;
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业行政处罚流程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政行处罚决定;
2、将行政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的银行(罚缴分离)。
存档
将行政处罚档案文书存档。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之内送达。
处理
1、审查有关部门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1、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主管领导批准。
调查
1、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2、执法人员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对案件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处长批准。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县级以上公路路树采伐管理检查流程图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该作好检查日记。
检查方法
1、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持执法证现场检查,核实采伐迁移、树木的规格、数量、品种、位置或补植的成活率,并听取受检人的意见。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检查方式
1、许可后的监管,送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检查。
2、日常管理的检查。
检查内容
1、采伐、迁移树木的位置,树木的数量、树种和规格等情况
2、移植和补植等情况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其改正、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2、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3、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 三 部 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甘井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单位(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局办公室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单位以图板的形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甘井子区交通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单位(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
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交通执法工作程序;
(三)交通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按照《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23条规定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甘井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执法单位(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纪委是局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局纪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
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局通报。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局纪委对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局纪委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局属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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