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4.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流程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粮食监督检查:例行检查、专题检查、抽查、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国粮检[]31号)
出示监督检查证(2人以上)
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记录(问询抽样、取证),制作问询笔录,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措施
(国粮检[]230号)
检查中对发既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提议或惩罚决定。并在15日内将检查处理成果、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惩罚程序(试行)
(国粮检[]31号)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措施省政府令第123号
对也许危害粮食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旳行为,应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旳,应填写《责令改正告知书》。并跟踪督导决定执行状况。
移交
对违法、涉嫌犯罪和不属于本机关惩罚旳案件,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归档整顿: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汇报和有关资料要及时整顿装订,归档备查。
受理地点:漳平市和平路通和巷5号粮食大厦5楼实行主体:漳平市发改局(粮食局)
责任部门:市场流通股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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