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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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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问题答疑库(共52题) 一、问题答疑知识点(共43题) 1.危险的定义及特性(第一章第一节) 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及其限度具有不拟定性的状态。其特性可以概括为:客观性;损失性;不拟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2.危险的构成要素(第一章第一节) (1)危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危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长、扩大的条件。通常有三种类型: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 (2)危险事故。是指危险的也许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3)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者灭失。通常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4)危险载体。是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 (5)危险要素间的关系。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的产生,引起危险损失并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 3.危险管理(第一章第一节) (1)危险管理的定义。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危险的结识、衡量和分析以及解决方法的选择与执行,以尽量小的成本达成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2)危险管理的过程。涉及:危险管理目的的拟定;危险辨认;危险衡量;危险解决;危险管理效果评价。  可保危险就是保险所承担的危险。应具有的条件是: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拟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危险单位存在;损失的发生具有偶尔性。 4.保险的定义(第一章第二节) 保险是以协议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的危险,用科学计算的方法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5.保险损失说理论(第一章第二节) 保险损失说有哪些分支理论? 损失说的重要理论分支涉及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6.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第一章第二节) (1)保险与自保。都是对灾害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方法。区别表现在:两者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同;两者的保障限度不同;两者对基金的权利不同。 (2)保险与储蓄。都是为了将来经济上的某种需要而现在积存资金的方式。区别表现在:两者的具体目的不同;两者的权利不同;两者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两者体现的支付与反支付对等关系不同。 (3)保险与救济。都是为抗御灾害事故而实行的一种补救办法,在谋求社会生活正常和安定方面都起着有益的作用。区别是:两者的实行形式不同;两者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两者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 (4)保险与赌博。在给付与反给付原则上,都不需要个别的均等关系,只需要保持综合均等关系,并且都是由偶尔因素所决定的。原则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手段不同;两者的结果不同。 7.保险的分类(第一章第三节)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队保险。 按保险的实行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8.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第一章第三节) 按保险的实行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用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协议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协议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半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品运送保险协议和运送工具航程保险协议,保险责任开始后,协议当事人不得解除协议”。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乐意与否都必须参与的保险。 9.保险的职能(第一章第四节) (1)保险的基本职能。表现为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具体涉及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 理解保险的基本职能应注意: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得以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内在根源;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一切社会形态下共有的。 确立保险基本职能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保持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和严厉性。 (2)保险的派生职能。重要有:分派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的基本原则 10.最大诚信原则(第二章第一节)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协议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协议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协议无效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定致害方补偿因此所致经济损失。 (2)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因素。危险发生以及损失的偶尔性;保险人对标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保险的专业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涉及告知、说明、保证、弃权与严禁严禁反言。 11.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第二章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原则之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限度规定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限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其技术较高,复杂限度远非一般人所了解;(3)保险一般具有转体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有风险事故发生产生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补偿。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1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第二章第一节) (1)违反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批准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补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假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协议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协议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行更有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协议无效或解除协议。并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 13.保险利益原则(第二章第二节)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协议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协议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拟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必须是合法的。 (3)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涉及:定义原则、列举原则、批准原则。 (5)保险利益的合用时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14.近因原则(第二章第三节) (1)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保险人才干予以补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干构成保险补偿的条件。 (2)近因原则的运用。涉及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拟定。具体可分为单一因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多种因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5.损失补偿原则(第二章第四节)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在保险协议约定的危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填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涉及: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保险人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补偿而额外获利。 代位原则 (1)代位与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协议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代位原则的内容。涉及: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3)保险委付。涉及:含义;成立的条件;成立后的效力;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1)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分派补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足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重要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协议的含义。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16.保险协议的要素(第三章第二节) (1)保险协议的主体。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涉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中介人涉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保险协议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保险协议的内容。重要体现在保险协议条款上。保险协议条款涉及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7.保险协议的订立(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协议的订立程序。一般通过要保和承保两个环节。 (2)保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协议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协议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协议的生效是指保险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协议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18.保险协议的履行(第三章第三节)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告知义务;妥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5)告 知义务和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权的义务。 (2)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保险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义务重要是保险补偿责任。此外,尚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以及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协议主体保密等义务。 19.保险协议的变更(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协议变更的因素。 (2)保险协议变更的程序。 (3)保险协议变更的形式。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保险协议变更的书面协议。 20.保险协议的转让(第三章第三节) (1)保单转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将其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保险单在一定条件下的转让。 (2)保单转让的程序。一般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批准;货品运送保险协议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批准。 21.保险协议的终止(第三章第三节)   保险协议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协议确立的权利义务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而不复存在,是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按终止的因素可分为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 22.保险协议的争议解决(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协议的解释。在对保险协议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有: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的原则;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2)保险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涉及: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第四章与第五章综合内容)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协议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导致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涉及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协议,将自己已投保的风险,所有或部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减少自己所面临风险的保险行为。国际社会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24.财产保险的特性(第四章第一节)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称性。 25.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四章第一节) (1)财产保险是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2)财产保险的作用重要表现在: 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有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有助于公司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 有助于安定人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26.火灾保险(第四章第二节) (1)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重要有: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合并处在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财产物资;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2)团队火灾保险。涉及:保险金额的拟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拟定;重要险种。 (3)家庭财产保险。涉及: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27.运送保险(第四章第三节) (1)运送保险的基本特性。重要有: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在运营状态;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长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2)机动车辆保险。涉及: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 (3)货品运送保险。涉及:货品运送保险的特点;货品运送保险分类;保险金额的拟定;保险责任范围 28.责任保险(第四章第五节) (1)责任保险的特点。重要有:法律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责任保险无保险金额,只有补偿限额规定;承保方式多元化;保险补偿以法律为依据,以第三者存在为条件。 (2)公众责任保险。涉及:保险责任范围;重要险种。 (3)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别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5)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导致协议一方或别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9.人身保险的特点(第五章第一节)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重要有: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拟定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 资;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30.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五章第一节)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3)按照投保动因分类,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队保险。 31.人寿保险的种类(第五章第二节) 人寿保险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其中,传统型人寿保险涉及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以及寿险附加险。 创新性人寿保险重要分为变额人寿险和万能寿险。 32.变额人寿保险(第五章第三节) 变额人寿保险(varm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变额寿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保费的缴纳与传统寿险产品相同,两者都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变额寿险产品因此而得名。第二,开设分立账户。第三,变额寿险保单的钞票价值随着所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钞票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3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第四节)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忽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协议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重要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责任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按承保危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队意外伤害保险。 34.健康保险(第五章第五节) (1)健康保险的概念。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的特点。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3)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重要有: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4)健康保险的种类。重要有:医疗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35.再保险(第六章第一节) (1)再保险的定义。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补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向其他的保险人投保,以分散自己的保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2)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也许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拟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4)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5)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重要表现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同;协议的保险标的不同;协议的性质不同。 (6)再保险的作用。表现在:分散危险;控制责任;扩大业务经营能力;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7)再保险的种类。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分派保额、保费和分摊赔款,即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具体涉及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的数额或赔付率为基础来计算自赔额和责任额的再保险。具体涉及: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8)再保险的形式。重要有:临时分保、协议分保、预约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重要特点有:时效性强;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手续烦琐费用较高,整个业务解决的时间较长。 协议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协议,在一定期期内对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特点重要有: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没有时限规定;以某一类险别的所有业务为基础。 预约分保是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协议,对协议内订明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原保险人有选择自由,可以分给再保险人也可以不分给;但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得拒绝。特点重要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不对称;与临时分保相比预约分保手续简朴;再保险人对分保业务的质量不易控制。 36.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第七章第二节)     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中若出现赤子,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     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对于社会保险又涉及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而对于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提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在国外又一般提成寿险和非寿险) 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进一步细分,可分为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重要有公司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所有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品运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品运送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重要有国内货品运送保险、国内航空运送保险、涉外(海、陆、空)货品运送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送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送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运送工具自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重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送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公司、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重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补偿责任的险种,重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规定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规定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涉及协议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37.保险经营的原则(第三篇拓展内容) (1)危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危险的范围内,应争取承保尽也许多的危险单位。 (2)危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危险必须尽也许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危险的集中。涉及承保前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 (3)危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投保标的的危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标的,并防止不可保危险的介入。涉及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 38.保险费率(第八章综合内容)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纯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保险赔款,按照附加费率厘定费率的方法重要有观测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测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测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记录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如营业费用、监管费、保险税金等。 (1)厘定的原则。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涉及:公平合理原则;保证偿付能力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2)厘定的方法。重要有:分类法;增减法;观测法。 (3)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重要涉及纯费率的厘定和附加费率的拟定。 (4)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涉及: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具体又分为定期生存保险的趸缴纯保险费计算、定期死亡保险的趸缴纯保险费计算、定期生存保险年缴纯保险费的计算、定期死亡保险年缴纯保险费的计算;人寿保险毛保险费的计算。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越高,纯费率越高。具体体现如下: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损失频率×损失金额=(理赔次数/保险单位数)×(损失总额/理赔次数)=损失总额/保险单位数   式中,理赔次数是指构成理赔条件的损失次数;损失金额是指补偿金额与理赔费用之和;保险单位是指度量保险成本的单位。 厘定费率的方法重要有观测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测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测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记录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39.保险准备金(第九章第一节) (1)保险准备金的含义。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补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相应的基金。 (2)保险准备金的分类。按规定提存的约束力分为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主管机关 指定提存的准备金、保险公司任意提存的准备金;按性质分为属于股东所有的准备金、属于保险客户所有的准备金、属于有关资产账户备抵性质的准备金;按计提基础分为税前列支准备金、税后列支准备金。 (3)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涉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 (4)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涉及:寿险保费缴付方式。重要有自然保费、趸缴纯保费、均衡纯保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40.保险投资(第九章第三节) (1)保险投资的也许性。保险资金在收付方面的“时间差”和“数量差”,使得保险公司在较长的时间里拥有相称数量的资金,为保险投资提供了也许性。 (2)保险投资的必要性。保险投资是由资金(资本)的自身属性决定的;保险投资是由保险业务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保险投资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3)保险资金的来源。重要有:资本金;非寿险保险准备金;寿险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4)保险投资的原则。安全性原则;赚钱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5)保险投资的形式。重要有:储蓄存款;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用于贷款。 41.保险理赔(第十章第二节) (1)保险理赔的含义。指保险协议约定的危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险补偿或给付规定予以解决的行为。 (2)理赔的程序。一般为:受理赔案;审核;查勘;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付结案。 (3)补偿计算方法。重要有:比例补偿方式;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限额责任补偿方式。 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防止经营失败;防止不规范的经营和不妥竞争;填补行业自律的局限性。 42.保险监管内容(第十一章综合内容) (1)保险组织监管。涉及:申请设立的许可;组织形式的限制;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停业清算监管;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2)保险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的监管;保险费率的监管。 43.保险监管的方式(第十一章拓展内容)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用过截然不同的方式,重要有以下三种 :    (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合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合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用。    (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二)案例分析:(共9题)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参考第二章第一节)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规定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规定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规定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批准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规定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规定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假如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协议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协议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补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去保险人的责任。由于,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当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毕必要的询问事项,假如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当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参考第二章第二节) 【案情介绍】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互相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协议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协议无效。《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批准投保人为其订立协议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达批准,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协议为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协议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三:近因的鉴定(参考第二章第三节) 【案情介绍】 王女士202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因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假如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提醒:近因原则)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主线的因素,是否保险协议中指定的事故因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补偿;如不是,则无须补偿。 【案例分析】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假如由一系列因素引起,而因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拟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假如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假如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因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补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四:索赔金额不能超过有效保险金额(参考第二章第四节) 【案情介绍】 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协议。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所有驾驶员,每人死亡补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补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   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导致车辆损坏、货品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因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所有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解决,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补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贴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某家属72023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保险公司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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