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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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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题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重要是两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界定的。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重要指作者权、或称著作权、或称版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重要指邻接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重要指人们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合法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重要是商业秘密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还涉及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即邻接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性 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特性:(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自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干产生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三)知识产权的地区性。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鲜明的突出特点,即国际保护趋势越来越强化,因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二是各国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中国已经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2.中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四、中国已经制定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23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23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7日修正) 五、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一)为智力成果完毕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发明性。 (二)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三)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使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六、商标的概念(含义) 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辨认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七、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可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气味商标)三种。视觉商标涉及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而平面商标主义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八、服务商标:也称为服务标记,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九、集体商标:也称为团队商标,是指以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白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十、证明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十一、联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十二、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十三、商标的功能:1、区别功能2、表白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3、表白质量的功能4、广告功能5、财产功能 十四、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初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十五、192023,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令-《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十六、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的内容 涉及10个方面: 1、明保证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 3、严禁以官方标志、检查印记作为注册商标 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 5、严禁恶意抢先注册别人商标 6、完善优先权制度 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 9、明确商标侵权补偿数额 10、增长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十七、商标权的概念和特性 商标权,也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以下重要特性:1、专有性2、时间性3地区性 十八、商标权的内容(权力) 1、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严禁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严禁别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4、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十九、商标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即因一方面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一方面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干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即折中原则,是指在拟定商标权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产生,也可因使用成立。 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二十、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是人用药品,另一类是烟草制品。 我国商标法所采用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严禁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消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十二、申请商标注册的文献 应当向商标局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其他有关证明文献,并须交 纳商标申请费用 二十三、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四、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个国家注册。 二十五、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撤消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二十六、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并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超过5年期限申请裁定的,不予受理。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及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十七、注册不妥商标撤消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有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消其注册的制度。 二十八、注册不妥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1、合用对象不同2、申请主体不同3、申请期限不同4、申请理由不同5、受理机关不同 二十九、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23,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2023,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十、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所有的行为。 三十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连同或不连同使用该商标的营业进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的,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十二、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的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2、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服务的质量。 三十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别人使用的行为。 三十四、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其一,可以保证其注册商标不会因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规定而遭撤消,由于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许可人的使用;其二,可以充足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提高商标声誉,扩大公司影响力;其三,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还可帮助其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从而为其带来高额利益。 三十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重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重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记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三十六、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应当在该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3、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4、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之内。 三十七、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 商标管理重要涉及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而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三十八、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超过这个范围,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大大超过了这个范围,扩大到核准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 三十九、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重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还涉及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以及消费者的社会保护两方面内容。 四十、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使用侵权2、销售侵权3、标记侵权4、反向假冒侵权5、其他侵权 四十一、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 1、合理使用2、权运用尽3、先用权4、在先权利 四十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3、行政调解4、诉讼解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补偿损失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3、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十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记罪3、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记罪 四十四、驰名商标: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四十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鉴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限度:2、该商标使用的连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连续时间、限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用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 四十六、《商标法》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对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1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四十七、专利:是指专利权,即就一项发明发明,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特点:1独占性2地区性3时间性 四十八、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法是英国于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1889年5月光绪皇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四十九、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重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强调专利管理体制集中统一,明确国家专利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 3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不仅给予奖励,并且在其实行后,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4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5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别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6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 7取消了有关专利权撤消程序的规定; 8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长了司法保护的措施,同时增长了行政保护的作用; 9增长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侵权补偿额的计算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10增长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11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五十、专利权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发明。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相应的是三种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十一、发明的概念和所必须具有的特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所必须具有的特性:1发明必须体现为一种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2发明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应用价值3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五十二、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性 所谓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实行细则》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性: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3实用新型的发明性水平要低于发明。此外,在专利法保护的具体制度上如审查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两者尚有差异。 五十三、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性 外观设计的概念:我国《专利法实行细则》对此定义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性: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2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4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五十四、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十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授予新型应当具有的实质条件 1新奇性2发明性3实用性 五十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的实质条件 1新奇性2独创性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应用5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五十七、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有对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发明性奉献的人,才是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十八、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行细则》对职务发明发明作如下认定: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发明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发明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发明4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毕的发明发明 五十九、对于委托完毕的发明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以协议或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在协议和协议中既可以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规定由双方共有;假如未作规定,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属于对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发明性奉献的一方。 六十、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行权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 六十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指一项申请只能规定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发明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拟定的方法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献之人为申请日。假如申请文献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假如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发明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发明再一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六十二、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规定书等文献。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涉及1请求书2图片或照片3简要说明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初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六十三、《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根据该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公布专利申请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六十四、《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合法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十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构成中是有限制的。对于专利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明确了专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系。 六十六、1993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2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2023。 对专利权的起算我国采用从申请日起算。 按照《专利法》第45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六十七、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 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溯及力的例外 《专利法》第47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宣告专利权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和专利转让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3公平救济涉及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的恶意取得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行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行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所有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2)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六十八、假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明确或不公正,将会挫伤发明发明者的积极性,阻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专利法》第56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规定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规定。” 《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达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六十九、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在先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发明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送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送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利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有关专利的。 七十、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概念和强制许可的形式 所谓专利实行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别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的形式 1请求实行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有实行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权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 国家《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行人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行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行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七十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两类: 1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第58条列举的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涉及: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的行为 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5)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别人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协议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协议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专利申请文献。 2间接侵权 七十二、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4条规定,假如专利的内容保护的是方法,在侵犯专利所有人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我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也实行举证责任到置,第57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假如不能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对上述期间给予申请人以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交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规定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别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七十三、专利行政管理:目前,我国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两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它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七十四、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托人)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七十五、专利文献的概念: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献(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涉及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认可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结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的保护。 七十六、著作权的概念: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特性:1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客体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权利特性不同4)权利限制不同。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权利客体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的取得和存续条件不同4)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客体不同2)权利产生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七十七、著作权法的概念: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2023,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目前,这两个是最重要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 192023,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七十八、2023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要内容有: 1取消超国民待遇的规定。2增长权利客体,整合权利内容3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确立法定补偿制度5增长制止侵权的临时措施。 七十九、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重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在生命力的体现。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并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就需要法律对公众运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八十、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1独创性2范围有限性3可感知性4可复制性 八十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九种类型: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严禁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及: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八十二、著作权人的概念和种类 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种类:1作者涉及:1)自然人作者2)非自然人作者,作品的创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但是并非自然人才干成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其他著作权人:1)因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2)因协议取得著作权的人3)国家4)外国人 八十三、著作权取得的原则:1自动取得的原则。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毕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手续。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是指著作权因登记注册事实而成立,作品登记注册后才干产生著作权。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除了自动取得原则和登记注册取得原则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重要有以物质形式固定作品取得著作权原则和以加注版权标记取得著作权原则。 在著作权的取得原则上,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八十四、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内容涉及: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八十五、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别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权软件不是出租的重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象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十六、发行权的概念和发行应当具有的三个要件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应当具有三个要件:1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2发行的方式是出售和赠与3发行的客体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 八十七、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从理论上讲。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当受到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十八、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归谁所有,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条还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合作作者之间可另作约定。”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作品是对若干单独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筛选与排列集合而成的作品,例如百科文书等。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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