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试行)
为了提高项目拓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拓宽项目获取渠道,及时、快速收集相关项目信息,提高项目拓展开发工作的效率和项目质量,激励项目提供者,特制定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一、项目定义:
1、是指能合用于公司发展所需要的商业用地或可转为商业用途的四川、重庆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和物业;
2、可以取得政府批复和政策支持,有产权证明,可直接或间接发明较大价值的有关商业和地产项目。
二、职责:
1、 战略发展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统筹管理、筛选、申报和奖励申请工作;
2、 公司资金财务中心负责项目拓展和推荐奖励费用的记录、核算、发放工作;
三、拓展与推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统一按项目价值提成和奖励。
(一)内部提成和推荐奖励标准(元)
1、项目价值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成交后的千分之一提成奖励,5亿元以上项目提成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五;未成交的按信息费用进行核算奖励,资料齐全的,奖励500元,仅是单一信息提供的,奖励 200元一次/项,相同项目以先提供者(原则上以在战略发展小组备案为准)为奖励,不反复奖励;
2、项目价值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成交后的百分之零点二提成奖励,项目在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提成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五,未成交的按信息费用进行核算奖励,资料齐全的,奖励300元,仅是单一信息提供的,奖励 100元一次/项,相同项目以先提供者(原则上以在战略发展小组备案为准)为奖励,不反复奖励;
(二)外部推荐奖励标准(元)
1、外部推荐和奖励标准,涉及公司的合作伙伴,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中介公司,业界人士,除中介公司约定的提成点数和有关商议的点数以外,所有参照内部提成标准执行奖励;
2、提供了并未成交信息的奖励按内部推荐标准的1.5倍计算。
(三)内部拓展奖励标准(元)
1、根据岗位工作安排,由集团公司提供情报资源跟进拓展的项目,不直接参与本奖励活动(但可作为绩效突出来提出奖励,奖励额度报由领导审批为准);
2、由业务工作人员在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内挖掘开发拓展的项目,所拓展项目有突出奉献和重大效益时,也可参照内部推荐制定的奖励标准实行奖励。
3、业务经办联系中介服务的项目,公司支付过中介费用的,原则上不能反复奖励,可视情况按支付给中介费用的10%~20%给予奖励。
四、奖励的实行
1、提成奖励:项目成交后,提取一部分奖励,一般原则为50%,办妥所有手续后,支付全额奖励;小项目(5000万元以下)亦可以一次性支付所有提成奖励;
2、推荐奖励:项目介绍后,根据资料完整度,信息真实性,经战略发展小组审核后,书面报由董事长批准,交由资金财务中心执行,一次性支付;
五、管理办法
1、归口管理到战略发展小组,按月为单位进行记录存档,以月为时间进行总结和提出奖励申请,并做好台账,在台账中注明哪些信息支付过推荐奖励,支付对象和方式所有给予明确记载;
2、在提出申请时,战略发展小组务必核算信息是否符合定义规定,项目信息是否完整,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在否决不能提出给予奖励的项目信息要记载并作解释,说明因素,以免打击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
4、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审核和分析研究台账,同步做好敏感项目的保密工作;
5、有关项目信息的存档统一表格,统一编号,经筛选后的项目所有报送战略发展小组和董事长确认,并立即按确认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6、资金财务中心对奖励实行做好年度奖励支付的财务监督和报表。
六、本规定修订和解释权归战略发展小组
七、附件:
1、项目信息表
2、项目信息台账
房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满足集团发展战略需要,建立长效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制度与激励机制,鼓励集团全体员工引荐房地产项目资源、推动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对引荐团队及执行团队对进行奖励。
2. 合用范围:集团及各子公司
3. 名词解释:
3.1. 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 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征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3. 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3.4. 投资额:购买房地产项目支付的费用,以签署的协议标的额为准(合作项目投资额以合作项目作价金额及占股比例为计算依据)。
4. 职责:
4.1. 引荐团队职责:负责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谈判。
4.2. 执行团队职责: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项目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完毕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 工作内容:
5.1. 奖励对象确认(引荐团队、执行团队):
5.1.1. 引荐团队是向集团提供项目信息的所有员工,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不同渠道时,以登记最早的为引荐团队。
5.1.2. 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
5.2. 奖励标准:
5.2.1. 引荐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毕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1.1. 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1.2. 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过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2.1.3. 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过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1%给予奖励。
5.2.2. 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毕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2.1. 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0.5%给予奖励。
5.2.2.2. 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过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2.3. 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过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2.3. 因特定因素做出突出奉献的,其奖励标准与方法由董事长特批。
5.3. 奖励执行流程:
项目签约并完毕交易后,由各团队负责人拟定团队人员分派方式,向分管副总裁提交申请,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请总裁、董事长签批,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6. 其他:本制度涉及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房地产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的支撑,拓宽房地产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合用范围:集团项目拓展部门
3. 名词解释:
3.1. 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 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 项目所有方: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 项目拓展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拓展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3.5. 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征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6. 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4. 职责:
4.1. 引荐团队职责:
4.1.1. 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1.2. 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1.3. 进行项目的初步沟通并协助谈判。
4.2. 执行团队职责:
4.2.1. 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 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2.3. 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 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4.2.5. 完毕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 工作内容:
5.1. 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 一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可以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规定,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 二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可以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 三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有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5.2. 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 可提供房地产项目信息(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献),可约谈项目所有方重要负责人,并通过集团拓展部门审核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约谈其重要负责人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 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队;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选择可以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3. 项目在集团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项目中介信息由引荐团队负责核算并解释。
5.2.4. 执行团队要判断项目中介在项目引荐、谈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作为最终拟定该项目中介分类结果的重要依据。
5.3. 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3.1. 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认可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功能和作用。
5.3.2. 在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规定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上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3.3. 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额度,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总裁或董事长。
5.4. 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
5.4.1. 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达成,且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为前提。
5.4.2. 若项目成交总额款项是分期给付的,则相应的,项目中介服务报酬也同比例分期给付。
5.4.3. 三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付费区间为:10—100万元人民币。
5.4.4. 二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以项目成交协议额的1-2%,具体标准如下:
5.4.4.1. 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1.0%。
5.4.4.2. 项目成交总价3-10亿元,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1.5%。
5.4.4.3. 项目成交总价3亿元以下,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2%。
5.4.5. 一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参照二类项目中介的付费标准,可上浮30%—50%,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商定,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拟定。
5.4.6. 无论项目合作达成与否,项目中介在服务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我方不予承担。
5.5. 从项目中介渠道获取项目信息的操作流程:项目中介--引荐团队申报--集团领导确认--执行团队初判--中介费用商定--中介协议签约--项目所有方约谈
5.6. 中介服务协议:
5.6.1. 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生效条件以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前提。
5.6.2. 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须经由集团领导审批方生效,任何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均属无效。
5.6.3. 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务协议范本执行;
5.7. 奖励标准:
5.7.1. 引荐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毕交易后,按项目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7.2. 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毕交易后,按项目投资额0.5%给予奖励。
5.7.3. 其他相关内容详见《房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项目中介服务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 委托事项及具体规定:
(一)仅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献,并根据项目进展及甲方规定提供进一步的情况资料、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重要负责人。
(二)除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法律文献、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重要负责人外,提供该项目谈判过程中,甲方与项目所有方进行项目谈判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其它中介服务,直至甲方和项目所有方签订任何形式合作协议。
二、 中介服务期限:
(一)中介服务期限至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完毕交易之日止。
(二)若签约后6个月内甲方与项目所有方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 中介费及支付期限:
(一)乙方批准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支付中介费的前提,未促成签订协议的,乙方不得规定支付中介费。
(二)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献,并仅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而未参与项目合作谈判的,中介费为协议成交额的 %,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5日内支付50%,交易完毕后5日内支付50%。
(三)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献,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且参与项目合作谈判的,中介费为协议成交额的 %,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5日内支付50%,交易完毕后5日内支付50%。
四、 本协议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协议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五、 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可拒绝支付中介服务报酬外,还保存对甲方导致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补偿损失费。
(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无端终止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协议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
六、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中介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中介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的活动;
(三)中介方在委托有效期间的费用开支由中介方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另行商议。
(四)中介方在中介服务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与委托方无关。
七、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项目中介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八、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人:
联络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联络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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