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间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甲 方:
名称/ 姓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乙 方:
名称/ 姓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律师提醒】:甲方和/或乙方为法人的,请填写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甲方和/或乙方为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甲方和/或乙方为其它组织的,请填写名称、住所及负责人。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和谐协商,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双方之间的 产品行销、广告服务、加工承揽、业务拓展、市场开发 等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守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地方签署。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1.1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规定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涉及: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应乙方用于企划、加工或者所需的所有业务资料,涉及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配方、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
1.2 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规定的资料或者信息,也合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以下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涉及本款所指的资料或者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律师提醒】: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条规定明确本协议中对商业秘密及视作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用于企划、加工承揽或者所需的各种业务资料由甲方提供。基于该资料或者业务合作而形成的任何的品牌资源、业务资料、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属于甲方独自所有。
2.2 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企划、设计的方案提供应其他广告企划或者 公司。
2.3 甲方提供应乙方的所有资料,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公司无关人员及公司外人员不得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上述资料。
2.4 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委托提供行销策划或者业务,也不得以合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前述业务。
2.5 合作期满三年内,乙方不得运用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提供同类或类似策划或者其他业务。
【律师提醒】:此条不是对于竞业限制性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相应补偿金。竞业限制性规定合用于劳动关系中或者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分在职工工竞业严禁和离职工工竞业严禁。
2.6 合作期满或双方解除协议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的业务资料,不得擅自保存复制品,并仍须谨守保密之责任。
2.7 除上述义务外,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乙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乙方员工行为(涉及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合法运用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密,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8 甲方按照主协议(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协议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约定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协议价款在作价拟定价款数额时已经充足考虑乙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因素在内,因此主协议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履行或者承担本协议义务的对价在内,甲方无需为本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价款,乙方亦不得据此所要额外价款。
第三条 协议生效及效力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整个合作期间内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严禁期间。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不合法使用,涉及本协议效力期满之后,乙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协议规定,私自获取、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并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缴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或者仲裁庭予以适当调整的权利。
4.2 乙方若违反协议,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规定对方按照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涉及无形资产、市场占有率、可得利润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3 商业秘密的非法持有、泄露、窃取,以乙方或者与乙方无关的第三人或者未参与的工作人员知晓,或者市场上有相同或者类似保密范围之事项为准,而不管其获取方式。乙方对此应负相反举证之责任。
【律师提醒】:此条系对保密义务人因违反保密协议规定,从而就违约金以及补偿事项所作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用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协议不能履行的证明;
5.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协议延期履行;
5.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 情况下,协议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5.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时间超过 具体时间),本协议即告终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和谐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6.1.1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1.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律师提醒】:此条系规定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在签署时需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或者就法官管辖之具体约定,若双方可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或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建议明确选择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妥。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同时合用。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其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3 本协议为主协议(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协议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之组成部份,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其他: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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