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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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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1 行政权力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实施主体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四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附件材料: 1、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项目,需公司董事会决议;购并项目,需境内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和投资各方签署的购并意向书; 3、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9、增资项目,附原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证明; 办理部门 重点办 办理地点 (行政权力事项对外的办理地点)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20 联系电话 9 序 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3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2.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3.《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 4.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资信证明;     (三)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四)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办理部门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科 办理地点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办公大楼三楼3320室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 服务表格 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监督电话 序 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4 行政权力名称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实施主体 1.椒江区发改局 2.椒江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点 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第五条、第六条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部门 第一产业、循环经济、能源、原油、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项目:综合计划科 联系人:林晶 电话:88830258 城建、交通、环保设施、农业水利基础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戴国法 电话:88820617 工业、海洋经济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李斗明 电话:88830262 服务业项目: 服务业办 联系人:周冠根 电话:88833579 信息产业、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颜智明 电话:88830483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相关科室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20个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88836682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表格附在流程图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 88222559 法定救济途径 序 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5 行政权力名称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实施主体 椒江区发改局 行政权力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六条 2.《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初步设计审查报告 2.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 3.项目建筑方案评审意见 办理部门 直接核准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报上级发改机关核准的,由投资科负责审核上报 办理地点 固定资产投资科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20个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8206173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表格附在流程图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 88222559 法定救济途径 序 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6 行政权力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实施主体 椒江区发改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八条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报告、项建书(可研、初步设计)文本、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办理部门 第一产业、循环经济、能源、原油、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项目:综合计划科 联系人:林晶 电话:88830258 城建、交通、环保设施、农业水利基础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戴国法 电话:88820617 工业、海洋经济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李斗明 电话:88830262 服务业项目: 服务业办 联系人:周冠根 电话:88833579 信息产业、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颜智明 电话:88830483 办理地点 相关科室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20个日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上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表格附在流程图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 88222559 法定救济途径 序 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020007 行政权力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实施主体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权力依据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②设备投资清单; ③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 ⑤项目平面布置图; 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⑦涉及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部门 椒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 办理地点 椒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1天 承诺期限: 1天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表格附在流程图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法定救济途径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在3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部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椒江区发改局 办公室收文、形式审查并分办 (1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计入工作日) 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不计入工作日) 咨询评估 (不计入工作日) 主办科室受理拟文 (12个工作日) 必要时项目核准前公示(不计入工作日) 会办科室意见 (2个工作日) 经局领导同意主办科室印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室审核 (1个工作日) 征收墙改专项基金 联系电话:详见前页 监督电话:6 88222559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个工作日) 延期需局领导批准主办科室印发延期通知书 印发核准文件或报省、市发改委 (1个工作日)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2.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受 理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符合申办条件 Y 办公室人审核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N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印发审批文件(或转报省、市发改委)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图 (对内办理)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椒江区发改局 办公室收文、形式审查并分办 (1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计入工作日) 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不计入工作日) 主办科室受理拟文 (12个工作日) 专家咨询评估 (不计入工作日) 会办科室意见 (2个工作日) 办公室审核 (1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个工作日) 延期需局领导批准主办科室印发延期通知书 印发审查同意文件 (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详见前页 监督电话:6 88222559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图 (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报告;2.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 3.项目建筑方案评审意见。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受 理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符合申办条件 Y 办公室人审核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N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印发审查同意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对内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椒江区发改局 办公室收文、形式审查并分办 (1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计入工作日) 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不计入工作日) 主办科室受理拟文 (12个工作日) 专家咨询评估 (不计入工作日) 会办科室意见 (2个工作日) 办公室审核 (1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个工作日) 延期需局领导批准主办科室印发延期通知书 印发审查同意文件 (1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申请报告、项建书(可研、初步设计)文本、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受 理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符合申办条件 Y 办公室人审核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N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印发审查同意文件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对内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椒江区发改局 办公室收文、形式审查并分办 (1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计入工作日) 或不予受理理由 有关部门意见或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计入工作日) 咨询评估 (不计入工作日) 主办科室受理拟文 (12个工作日) 必要时项目审批前公示(不计入工作日) 会办科室意见 (2个工作日) 办公室审核 (1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个工作日) 本级审批的项目征收墙改专项基金 印发审批文件(或转报省、市发改委) (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详见前页 监督电话:0576-88830266 88222559 延期需局领导批准主办科室告知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详见前页 监督电话:0576-88830266 88222559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文本。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受 理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符合申办条件 Y 办公室人审核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N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印发审批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流程图 (对内受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椒江区发改局 办公室收文、形式审查并分办 (1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计入工作日) 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不计入工作日) 主办科室受理拟文 (12个工作日) 必要时项目核准前公示(不计入工作日) 会办科室意见 (2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个工作日) 印发核准文件或报省、市发改委 (1个工作日) 专家咨询评估 (不计入工作日) 经局领导同意主办科室 印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室审核 (1个工作日) 延期需局领导批准主办科室印发延期通知书 联系电话:0576-88830259 监督电话:6 8822255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流程图 (对外受理流程图) 邮寄申请 窗口直接申请 受 理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办科室审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符合申办条件 Y 办公室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印发核准文件或报省、市发改委 备案手续内部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必须具备的资质 补正 受理 其它前置条件,提交窗口 ① 受理审核 产业科/服务业办/综合科 办理时限:1小时 内容公开: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初审通过 是否可退回:是 工作职责: 1、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 2、办理项目受理单(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告知》)。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④决定 办理人员:分管领导 办理时限:1小时 内容公开: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否 是否可退回:是 工作职责: 签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审核通过 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手续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窗口直接申请并将材料更正完毕 进入内部办理,并办理完毕 出具备案通知书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工作流程图 (内部办理流程图) 申 请 人 申请表格: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申请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业复印件、资信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有关检验、化验仪器设施证明材料,原有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提交上一年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受理 承办人:粮食科经办人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职责:1、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2、对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受理。 初审 承办人:粮食科经办人 办理时限:八个工作日 职责:1、检查粮食检验、化验仪器。2、检查粮食检验员是否取得省局核发的检验员资格证书。3、检查粮食储存条件。4、粮食保管人员素质。5、其他。 复审 承办人:科室负责人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职责:1、组织听证。2、检查申请事项准确性和合理性,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 决定 承办人:分管领导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职责:签发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制作 承办人:粮食科经办人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职责:打印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承办人:粮食科经办人 职责:1、准予许可的、签收许可证。2、不予许可的,退回申请人材料作出书面说明,告知整改后可重新申报。 联系电话:3 监督电话:8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对外受理流程图) 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需要移交的,依照取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相关资料归档 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将检查结果通知监督检查对象(10天内) 制作监督检查书(7天内)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对外受理流程图) 审 查 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件来源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 依法执行 备案归档 立 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审 批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拟定处罚意见 分管局长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告知 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撤销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执法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 处罚决定审批(包括法制机构审核) 依法制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改变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 结案归档 重大处罚报备案 签批:承办人:分管领导、主任。职责:签发 时限: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3 监督电话:8  行政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 (对外受理流程图) 权力编码: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办理部门: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理地点: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电话:88836779 监督投诉电话:12358或88836779 案件来源 1、举报信访;2、新闻披露;3、自查自报;4、检查发现;5、部门移送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 立案 执法人员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告知拟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 和陈述 申辩的权力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填写预定格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提取材料登记表》 证据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填写《检查登记表》 和制作检查明细表 当场送达 依法执行 审 核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拟写《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备案归档 拟定处罚意见 价格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查有关资料后,拟定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举行听证会 听证告知 对符合听证条件,制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移送处理 1、 违法案件不属于 本机关处罚事项的 2、 涉嫌犯罪的 撤销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处罚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取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 处罚规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履行 处罚决定完毕 复核并提出意见 维 持 重大处罚报备案 结案归档 结案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填写《结案登记表》 行政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 (内部办理流程图) 送达检查通知书 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 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承办人:执法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 承办人:执法人员 民 职责:在举行听证的7日 进 前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通知书》 记录人制作 案件讨论记录 集体审议:承办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职责:召集案审委员会人员集体讨论 审核:承办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 职责:对案件全面审核 立案审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职责:审查立案是否符合条件 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取证:承办人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 职责:制作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调查询 问笔录,证据资料真实有效,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事先告知: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拟定《检查情况告知书》并送达 通知: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拟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并送达 签发:承办人:主要领导 职责:签批《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结案归档: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整理档案 备案: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重大处罚决定向区法制办和市 价格监督检查局备案 当事人申辩或放弃申辩 裁量:承办人:执法人员 职责:根据处罚裁量,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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