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部分)流程图
申请人
向市、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站)提出申请
发
填制《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不 植
予 物
签 凭有效 检
发 疫
证
受理审核
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 书
或中转换证
现场检疫检验或室内检疫检验
未经过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检疫不合格
检疫除害处理
除害处理不合格 除害处理合格
昆明市占用征收林地办理工作流程
(试行)
程 序 内 容
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发改(工信)部门批准文件、用地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
1.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件。报件材料包括立项批文、
用地申请、使用林地申请表、异地造林措施、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协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如涉及规划需提交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如涉及采矿、探矿需提交采矿证、探矿证、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如在滇池流域需提交滇管部门滇池流域选址意见书。
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安排进行现场查验。
3.组织查验
市林业局对报件进行审核。初审材料齐全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下发补件通知,待材料齐全后再正式受理。
4.市级审核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研究安排林地定额指标。
5.会议研究
正式行文报省林业厅。
6.上报省厅
省林业厅受理报件,审核、审批。
7.省厅审批
根据省厅批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拨交。
8.组织拨交
市林政稽查支队根据安排,对项目依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稽查。
9.稽查检查
昆明市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流程图
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材料,由县、区林业局初审后上报市林业局进行审核,需提交材料:
1 、用地单位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 、所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 、用地单位与征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5 、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的措施文件 ;8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上报请示文件;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10、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1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12、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13、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要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同意的意见;14、林业行政处罚后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款如数缴纳的收据。
在中心办理部份 5个工作日完成
在单位办理部份 人工报送
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局林政处审核。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
林政处根据分管领导批示拟文上报省林业厅依法审批。
昆明市林业局林政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2002] 02号 )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4]年第1号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者依照程序向分管领导报请审核。
分管领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审核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办理流程图
办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4、土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等);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6、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8、县(市)区林业局初审意见 9、办理救护中心(收容站)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文、财政部门关于人员经费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书;10、动物园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还须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11、以医药为目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相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12、以文化表演为目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13、驯养繁殖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材料不齐
5个工作日
在中心办理部份 反馈窗口
在单位办理部份 审批材料定期存档
昆明市林业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书面告知审核结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野保办按批示意见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核发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野保办书面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 调配运输管理办法》 ( 云林保护[2001 ]84号 )等法律法规作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分管领导根据拟办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省林业厅申请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审批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者修改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开展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批准决定,制定许可、批准文书
昆明市林业局《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经批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4)经云南省林业厅批准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单位(非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须附云南省林业厅批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文件。(5)、县(市)区林业局初审意见
2、非养殖单位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3)资金证明;(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5)进货渠道承诺书。(6)县(市)区林业局初审意见
材料不齐
昆明市林业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书面告知审核结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野保办按批示意见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核发许可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野保办书面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调配运输管理办法》 ( 云林保护[2001 ]84号 )等法律法规作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分管领导根据拟办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省林业厅审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审批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者修改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开展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批准决定,制定许可、批准文书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审批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者修改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开展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批准决定,制定许可、批准文书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审批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者修改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开展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批准决定,制定许可、批准文书
昆明市木材检查站(市林政稽查支队)查处林业行政违法
案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移 送
巡 查
群众举报
案件受理登记
领导审批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现场勘验、检查
询问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取证
提取其它证据(录相、照片等)
告 知
下达当场处罚决定
立案登记表及卷宗交法规处预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立案
暂扣违法物品或保全证据
询 问 笔 录
送 达
结案归档
告知复议、听证、诉讼权利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局 领 导 审 批
站(支队)领导审批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解 除 暂 扣
送 达
结 案 归 档
件办案流程图
林检局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单位
调运之前向所属县区森防站、森检机构提出申请
窗口当场填制《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窗口现场受理、审核
未经产地检疫
凭有效期内
《植物检疫证书》
凭有效期内
《产地检疫合格证》
15日内县区森防站、森检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检验或室内检疫检验
当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检疫不合格
检疫合格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查、核准
除害处理不合格
除害处理合格
不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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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流程图(昆明市林业局分类办)
形式审核审批
国家、省、市级公益林资金申请
审核审批
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
国家、省、市级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
需要有资质的设计部门
实质审核审批
县(市)区林业部门基础数据核实
上年度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执行情况报告
决定
变更
废止
实施
作出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
作出准予行政给付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申请材料的情况属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不补正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
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
按等级发放的
按国家、省、市级分别发放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拨付国家、省、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申请材料不属实,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工作流程
移栽林木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报件材料包括林木权属人申请,移栽林木事由,林木权属证明和移栽方案
州(市)、县(区、市)林业部门审核
林业部门对报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下发补件通知,待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补件期间不计入7个工作日内)
40株以内由州(市)、县(区、市)林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市(州)级林业部门审核
40株到80株以内由市(州)级林业部门审核在7个工作日批复
市(州)级林业部门受理报件,对报件进行审核、审批,材料不齐全的下发补件通知。(补件期间不计入7个工作日内)
(三)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林业简易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确定案由(简易程序)
调查取证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关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处罚内容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
归档
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有强制执行权的
催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
当出现中止执行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出现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终结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恢复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不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执 行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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