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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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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履行的法律规制 1、电子商务协议主体受新协议法调整 新协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公司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公司以电子化方式回应,通过选择拟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协议.再如:政府机构可实行电子政府计划,运用因特网为公司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协议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协议法的调整. 2、电子协议形式受新协议法调整 新协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白了电子协议必然属于新协议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行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献,以电子文献形式签订贸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送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协议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协议,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协议法立法之时已充足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协议涉及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协议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协议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协议成立的条件 新协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协议,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协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协议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协议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协议即告成立.而电子协议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运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达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协议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协议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毕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协议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协议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协议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具体界定,为鉴定电子协议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线. 4、协议法赋予了电子署名的合法性 新协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协议书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协议的,可以在协议成立之前规定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协议成立.签订电子协议,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互换,协议重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署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协议的成立.对此,新协议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用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协议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署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协议成立生效.间接地认可了电子署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协议法对电子协议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协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协议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协议,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协议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协议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协议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假如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协议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拟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由于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拟定,可以依据传统的鉴定方法对接受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鉴定,提出关于订立协议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拟定电子协议成立的地点,明确协议的法律合用和协议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协议法明确了电子协议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协议、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告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献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献才干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协议纠纷案件时主线不也许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协议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协议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通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互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解决,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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