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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A/CX-35
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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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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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发布 2014-01-1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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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通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有效控制事故、事件的扩大,并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控制。
3. 定义
3.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3.2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4. 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 职责
5.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2 设备部负责事故的报告、处理、统计等工作;负责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和正在扩大的事态进行控制、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和采取纠正等预防措施。
5.3员工代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监督。
6. 工作程序
6.1 事故、事件分类
6.1.1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分为四类:
a)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执行。
c)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
d)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6.1.2 事件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件)
a) 生产(工艺)事件: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错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件;
b) 设备事件: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件;
c) 交通事件: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d) 伤亡事件: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件;
e) 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件;
f) 火灾事件: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件;
g) 爆炸事件: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h) 未遂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件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件。
6.1.3 事件等级
6.1.3.1 一级事件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它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件。
6.1.3.2 二级事件
a) 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不含本数)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c) 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其它经济损失2-10万元(含本数)。
6.1.3.3 三级事件
a) 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 其它损失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d) 未遂事件。
6.2 事故、事件报告
6.2.1事故报告
6.2.1.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发原因 的初步判断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6.2.1.2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用电话直接报告设备部和公司领导。
6.2.1.3 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和特别重大事故由设备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用电话向当地政府及行业和事故主管部门汇报。
6.2.1.4 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临时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6.2.2事件报告
6.2.2.1发生三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车间主任(适用于生产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在了解事件概况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设备部报告。
6.2.2.2发生二级以上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设备部报告,并通知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6.2.2.3发生火灾、爆炸事件按《重大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6.2.2.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件和重(特)大事件,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2.2.5未遂事件
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由事件发生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并根据管理权限于10日内书面上报设备部备案,按《纠正/预防控制程序》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并填写《员工工作事故管理记录表》报设备部备案。
6.3 事故、事件调查
6.3.1事故调查
6.3.1.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进行调查(时限不可超过4小时)。要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3.1.2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设备部。
6.3.1.3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报调查报告书。
6.3.1.4 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由总经理主持,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48小时内通知政府及行业、事故主管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报调查报告书。
6.3.1.5 发生急性中毒和特大死亡事故由国家或地方行业和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公司要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全力配合调查。
6.3.1.6 对事故、事件的调查,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3.1.7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
a) 组织技术鉴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相、勘察、测绘以及信息采集等;
b)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c) 查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单位;
d)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e)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6.3.1.8 事故调查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范围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c) 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3.1.9 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可能为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调查人员的工作,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当事人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1.10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事故档案。
6.3.2事件调查
6.3.2.1一级事件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时,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协助调查,当政府主管部门未介入时,由安全管理小组组成调查组;二级、三级事件由安全管理小组组成调查组。发生一、二级事件时,由设备部通知员工代表,并由员工代表确定是否参与事件调查。
6.3.2.2事件调查应确定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确定改进机会及需求。
6.3.2.3事件调查后,应与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调查结果的沟通。
6.4 事故、事件处理
6.4.1 事故处理
6.4.1.1事故调查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经公司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事故单位负责按《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施纠正,由设备部监督实施。
6.4.1.2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在发生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领导按照国家、地方和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公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1.3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4.1.4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敝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公司追究刑事责任。
6.4.1.5 对于除轻伤外的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设备部主持如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并在员工中进行宣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4.1.6 重伤、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80日内结案,轻伤事故在30日内结案。由设备部负责将有关记录存档并把结案情况在会议上通报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单位。
6.4.1.7 事故现场需要恢复生产,必须经设备部同意后方可复工。
6.4.1.8 员工代表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国家相关法令、法规、政策实施监督,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
6.4.2 事件处理
6.4.2.1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件教训。
6.4.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a) 因未落实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造成事件的;
b) 经设备部确认必须编写安全操作规程的机械设备,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致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件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造成事件的;
d) 不按规定设备检修、保养或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事件的;
e) 经各级安全检查发现作业环境不安全,部门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事件的。
6.4.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件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件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件的;
d) 发现有发生事件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6.4.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件,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件调查中,隐瞒事件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件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件的;
d) 事件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件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件责任者的。
6.4.2.5对于二级及三级事件,由安全设备部草拟,由办公室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6.4.2.6事件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办汇总保存,建立事件档案。
6.5 事故、事件、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效果评价。
6.5.1 设备部负责对事故、事件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监测,并作出评价,必要时重新制定纠正制定预防措施。
6.5.2 设备部收集事故、事件信息和评价结果,为管理评审提供依据。
7. 相关文件
7.1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2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7.3 《应急预案》
7.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第75号)
7.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1986)
8. 相关记录
8.1 《公司内部会议纪要》 A/F 66-06
8.2 《员工工作事故管理记录表》 A/F 446-21
8.3 《事故调查报告》 A/F 4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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