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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实行细则》的告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强化招标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集团成本管理相关文献规定,特制订《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实行细则》。
现将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实行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强化招标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监督制约、诚实守信、集体决策”的基本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合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部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条 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或批量超过5台的设备、单批次物资采购总价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虽在50万元以下但品种适合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租金在20万元以上的起重机械和周转材料租赁等,必须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它按比质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采购必须在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得到审批后进行,招标采购范围一般应在审批设备物资计划时明确。
第五条 对符合招标采购规定,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因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不能拟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规定;
四、一年内已进行了招标,采购项目与前次招标项目基本相同,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
五、涉及公司机密的;
六、需方可自行生产的;
七、业主指定供应的。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对起重机械设备、钢排架及扣件等周转材料,无论资金来源均由公司物资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采购;对工程用建筑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由公司物资招标领导小组或委托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其余设备和物资招标由各分公司或直属项目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招标工作由公司各级工程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在招标前应提出拟招标方案,涉及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机构、评标及定标办法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招标人(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授权;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献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招标应遵照国家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拟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在国家指定任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资格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人的资格可采用预审或后审的方式进行拟定。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至少选择三家以上有资格的投标人邀请其参与投标。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项目简介;
三、资金来源;
四、投标公司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含资格预审,见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
五、招标文献发售日期、地点、售价;
六、投标截止日期及获取招标文献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文献的编制与审查
一、招标文献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
二、招标文献一般应由下列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文献的组成规定
1、提交投标文献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3、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安全性规定和报价方式;
4、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献;
5、付款方式;
6、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安排;
7、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它形式的担保;(如有)
8、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 协议范本(重要协议条款)
第四部分 采购技术规定
第五部分 招标图纸(如有)
附件: 参考资料(如有)
第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一、取得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其资格预审资料应作为投标的辅助资料;
二、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发出招标文献;
三、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须在评标中进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小组审查。
第十三条 发售标书
一、公开招标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献。邀请招标按投标邀请函规定发售招标文献;
二、招标文献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招标文献的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并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及时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协议所必需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能保障所供设备物资的质量安全性,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编制投标文献。投标文献应对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献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招标人应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投标文献。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献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视为投标文献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毕中标项目,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单位或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时,如需要,应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保函或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预估投标金额的3~10%,由投标人交到招标人。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发出落标告知时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献的撤回、修改应采用书面文献形式。对投标文献的撤回、修改的书面文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
一、招标项目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人负责开标,如需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按标书文献规定出席开标会;大宗的招标采购应邀请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各分公司100万元以上的招标必须邀请公司主管部门参与;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二、开标时投标人或纪委监察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监督启封开标。开标时应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并书写公布。开标过程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三、必要时开标的结果应由公证人宣读公证词,并出具公证书;
四、如需要,允许投标人代表作简要陈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文献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献规定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对投标文献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二、投标文献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毕期限超过招标文献规定的期限;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性的规定,未对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文献载明的货品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
五、投标文献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有两个以上最终报价(按招标规定的建议方案报价除外);
九、迟到的标书;
十、其它符合招标文献规定的废标文献。
第二十五条 评标
一、拟定招标项目后,招标人要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商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公司部门业务人员及项目部组成专家库,每次评标小组成员通过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中指定和在专家库中抽选产生,指定人数不得超过3/5),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组长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二、评标小组成员规定:
1、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
2、可以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许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重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标小组职责:
1、根据招标文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2、评标小组有权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3、评标小组负责完毕所有评标过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在评标前应编制评标大纲。评标大纲由招标人负责编制。评标大纲应涉及评标原则、评标方法、评标保密规定等内容。
五、 评标方法:
1、评分法。招标人制定评价因素和相应的权重,评价因素一般按价格、技术(涉及满足工程规定、配置、可靠性、维修性、运营成本、安全环保等)、资信、服务等四个方面。评标小组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献规定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小组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2、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合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设备物资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所有满足招标文献规定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拟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或将几种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六、评标结束,由评标小组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定标
一、分管领导对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议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重大招标项目报公司物资招标领导小组最终决策定标。
二、定标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重要内容应涉及中标协议价、提供履约保函时间(如有)、签订协议时间。中标告知书一式三份,中标人、协议签订责任部门和招标人各一份;
三、中标告知书发出后,采购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协议书,并按招标文献规定,告知未中标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其投标保函。
第二十七条 协议谈判及签约
一、物资设备采购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后与中标人进行协议谈判,并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协议;
二、协议谈判一般不得对招标过程中双方的承诺做实质性的修改;
三、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如遇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小组应及时报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第六章 资料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实行部门对招标、评标过程和资料和最终形成的协议文献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编号归档,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须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献整编归档。汇总整编的招标评标的文献至少应涉及:
一、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报告;
二、招标工作计划;
三、招标公告文献;(如有)
四、资格审查资料;(如需要)
五、投标文献及审查文献、补遗材料;
六、开标记录;
七、评标大纲;
八、评标报告、记录;
九、评标中形成的商务、技术对比表及文献;
十、澄清材料;
十一、评标报告(含评标专家签字表);
十二、定标纪要;(如需要)
十三、中标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 未中标单位资料按相关规定存放。
第七章 保密、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献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不得参与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泄露投标人情况、投标评价、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与招标评标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是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构,参与招标工作的重要会议,参与评委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监督检查评标工作,招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核算、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公司内网上定期公布设备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内容涉及产品型号、采购数量、单价、采购方式、采购日期、供货单位等。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致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者,按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并据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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