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发生,保
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以及归家、地区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三)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多有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防护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贯彻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将职业
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优
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五)公司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职业病防治及有关规定和制
度,接受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防止职业
病的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身健康保护意识。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方位内从事生产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
有害物质等的部门和劳动者。
二、组织机构
(一)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生产技术部、办公室在公司主管生产、行政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本部门职业
病防治小组,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卫生员,业务上受“安全生产委员会”指
导。
三、各部门的职责
(一)安全保卫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会同门诊部结合公司生产实
际,拟定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劳动安全
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参与审查和竣工验收;
4、做好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型,并监督使用;
5、对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度作业场所会同门诊部确定危害因素测定点;
6、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尘毒作业场所会同门诊部确定危害因素测定点;
7、设立职业卫生检验室,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对各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进行日
常监测,在监测点数据出现明显异常时,应立即会同门诊部、公司工会等部门
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8、负责监测点的数据处理、分析、汇总、保管,并分别送门诊部、公司工会和监
测点所在部门;
9、负责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二)门诊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会同安全
保卫部拟定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要求,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
卫生调查,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三废的产生原因及可能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
程度,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意见,督促有关部门
进行整改,解决生产中劳动卫生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3、根据公司产品的开发还要求,须提前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进行了解和研
究,并提出职业病防治的新内容、新措施;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员工(含劳务工、合同工)进
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开展职业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和组织疗养工作,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治情况报
告,参与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7、制定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控制措施,组织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及时抢救,
同时向公司领带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8、参与“三同时”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和验收;
9、据生产实际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研究职业病的发病机理及·有效
疗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个体防护及改善劳动条件的有效措施;
10、开展职业卫生鉴于,广泛宣传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普及防尘、防毒与职
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劳动者自身健康保护意识,对各部门安全员和专
(兼)职卫生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1、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危害员工健康的毒害因素隐患,须及时向有关部
门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实施,消除隐患。对漠视员工健康的现象有权向上级部
门反映,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此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公司工会职责
1、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规,负有监督检查
责任;
2、监督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
防治方面的问题;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三同时”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审查及
验收;
5、做好职业病患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职业疗养安排。
(四)办公室职责
1、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在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方面状况审
核,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无尘肺病一定,方可安排从事此类工作;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3、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体检或治疗期间所占生产时间作公假
处理;
4、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在体检中查出患有职业病疑似患者和患有职业病
者,应立即布置安排调离院工作岗位。
(五)企划部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企划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组织有关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交劳动
安全与评价报告;
2、将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与主题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企划
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劳动卫生数据检测,合格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生产保障部
应对公司的防护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加强管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和督促各部门积极
开展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修理、改建、更新等有关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防
护设备的完好和使用。
(七)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门
1、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修理、维护、保养,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2、应教育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个体防护使用规定;
3、督促从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按时参加体检,对作业人员预诊为职
业病疑似患者的,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岗位。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劳动安全卫生调查
1、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进行调查,建立劳动卫生档案;
2、专题调查,包括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调查。
(二)生产环境有害因素的检测
1、检测对象
凡属国家卫生标准或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已公布的,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有害
因素均属检测对象;
2、检测类别
分为系统检测、抽查检测、定期定点检测、事故性检测和个体接触水平检测;
3、尘毒及物理因素监测的布点,根据国家有关检测规范要求和中川集团公司尘毒
布点规范要求进行;
4、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测定点的确定、取消或变更,须经公司职业卫生、安全和生
产部门联合审查决定,并报请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和中船集团公司审核认可;
5、各类有害因素的检测周期以及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都必须严格按照《卫生
防疫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并对其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四)劳动条件分级工作
1、公司成立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公安保卫部、办公室、门诊部、公司
工会人员组成;
2、劳动条件分级内容包括接触生产性粉尘、尘毒、高温、噪音的工作·岗位的劳
动条件分级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3、分级方法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业务工作由门诊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办公室、
公司工会等部门配合;
4、分级结果有门诊部和安全保卫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评价意见,同时向上级
公司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5、按规定做好
三、四级劳动条件岗位的复测和法呢机工作。
(四)职业性健康监护
1、对象
准备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就业员工,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员从事有
毒有害作业现已离岗的员工和职业病患者及其观察对象;
2、类别
就业前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职业病患者及其观察对象的定期复查,职业病患
者的劳动能力鉴定;
3、检查内容的要求
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中职业性健康监护的要求及《上海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执行;
1、组织实施
(1)就业前的健康监护
由办公室组织新招收的准备安排接触尘毒作业的员工或劳务工道门诊部体检,体
检合格后由医院出具办理入公司就业手续;
(2)定期健康监护
有门诊部按职业性健康监护周期提出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职业禁忌症
接触粉尘毒物及局部震动高温的职业禁忌症,按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处理办
法》执行;
3、职业性健康监护周期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4、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鉴定程序
按照上澄司安[2021]第013号《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及管理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能力的鉴定的依据
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和原则,按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处理办法》中
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卫生学评价
1、主要依据《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及有关的卫生法规、标准;
2、评价原则
(1)阐明职业人群的健康与接触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关系;
(2)对卫生预防措施进行评价,包括组织措施、卫生技术措施及个体防护措施;
(3)作业场所评价的内容与方法,参照《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进行。
(六)职业病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
规定》、《职业病诊断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公司所发生的职业病按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区
(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中船集团报告;
3、个案调查参照《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进行;
4、对慢性职业病进行动态随访。
五、职业病危害的防护
(一)公司结合技术改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
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工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员工应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必须
佩戴个人剂量计(职微型个人放射剂量检测仪)。
(五)遵守有害作业操作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用无毒或
低毒原材料替代有害原材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层层分级管理,定期定量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应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技术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推行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公司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化学公司和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技术部在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制定、完善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八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条公司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职业卫生工作责任。
第三章前期预防
第十条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做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审;公司对职业卫生隐患,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要求,由技术部牵头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技术部应建立并保存以下档案或台帐:
1、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台帐;
5、职业病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员档案;
6、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公司应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的情况,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应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七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订立合同单位不应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的鉴定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证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
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加强设施、装置的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应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和风向标等,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严禁员工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等,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二十八条对设施、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制定职业卫生监护方案;应加强检维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的员工,必要时组织检维修前体检。
第二十九条检维修工作完成后,应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鉴定、确认,杜绝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负责管理。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发现职业病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化学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报告。
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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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对作业场所、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要求;对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及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本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排,现场指导和所有作业场所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
3.2本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所设及的各种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救援设施由所属岗位进行维护保养。
3.3化验室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所设及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目的
为了实现安全清洁生产,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4.2作业场所
4.2.1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e)设备、工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2.2作业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防护设备、用品、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且要有专人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2.3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必须按职业卫生要求,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公布;一旦超标、及明治理。结近期内不能控制和治理、危及职工健康的,应当禁止职工进场作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3作业人员
4.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作业场所人员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a)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b)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防治服务;
c)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f)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g)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3.2对从事有毒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禁止进场作业。
4.3.3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以便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国标允许的最高浓度,掌握自我保护措施等安全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就属于违章操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
4.4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
4.4.1对有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4.4.2有害作业场所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治理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4.4.3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院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接触。对长期不达标,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停产整顿。
4.4.4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4.5对有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有害物料,保持清洁。
4.4.6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5防护设施、用品与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
4.5.1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用品与救援设施必须严格管理,由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持设施、用品处于正常运转的良好状态。
4.5.2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与救援设施的检修要按设备的检修计划制度进行。
4.5.3对于发行故障的防护设施、用品、救援设施,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修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止设施正常运转、用品的使用,若必须停止,需报安环部审批。
5、报告与记录
5.1公司所属的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5.2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措施、规划、设计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5.3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用品、救援设施设计、安装、停止审批报告由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从而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银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重介洗煤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二、个体防护用品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配)戴的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特殊用品,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等。
三、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
1、实行一级发放制度。由后勤部对劳动者个人直接发放。
2、所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需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不准以次充好。
3、禁止将过期、失效、破损的防护用品发放给劳动者。
四、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
1、各单位负责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劳动者学会各种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方可进入作业场进行作业。
3、劳动者应爱护防护用品,正确存放、保养、使用防护用品,不得有意损坏个体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定时检查防护用品有无破损、失效、过斯、一旦发现要及时更新,不准使用过期、失效、破损的防护用品。
5、各班组要对劳动者使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穿(佩)戴防护用品者,禁止其进入作业场所;发现使用不当或使用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存放、保养、检查、穿(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6、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在作业场所使用,不得将防护用品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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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各有关部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四条职业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协调和服务。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例会,总结本月职业卫生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担任。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职业卫生问题。设立一名领导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及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职业卫生负责。
第七条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机构,督促、检查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卫生隐患。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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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八条党委书记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把职业卫生列入企业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二)把职业卫生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
(三)组织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及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及职业卫生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审查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卫生职责履行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召开每月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分析与解决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布置职业卫生工作。
(六)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职业卫生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组织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九)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十)组织职业病防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条总会计师职业卫生职责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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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企业资金预算时,应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卫生费用预算,并保障实施。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一条技术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审核,确保采用先进的职业卫生防治技术。
(三)负责组织开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协调处理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关系。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协调管理。
(四)负责协调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应急物资的调配。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三条项目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进行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三)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职业卫生政策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审定。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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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先进性和符合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公司长远规划时应有职业卫生内容,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
(三)负责企业职业卫生风险防范管理。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五条人事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三)在组织编制企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按有关要求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并督促落实。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六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职业卫生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职业卫生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七条其他公司领导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dongfangchemicalindustryco.,ltd.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三)负责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深入现场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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