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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T 0019-2008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文物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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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A16 备案号:25943-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标 准WWWW/T 00192008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dition check of museum objects for exhibition 2009-02-16 发布 2009-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布 WW/T 0019-2008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发生的必要条件 1 4.1 审批文件 1 4.2 点交人员 1 4.3 点交环境 1

2、 5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流程 1 5.1 在文物收藏单位的点交流程 1 5.2 在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点交流程 2 6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操作规范 2 7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工作文档 2 7.1 展览协议或协议复印件 2 7.2 相关审批文件 2 7.3 点交记录 2 参考文献 3 WW/T 0019-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学文、张颖岚、赵昆、马生涛、叶晔、张天柱。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WW/T 0019-2008 1 馆藏文物展览

3、点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必要条件与要求、 工作流程、 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文档的记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展览点交工作。模型、复制品、展具等相关展品的点交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W/T 0017-2008 馆藏文物登录规范 WW/T 0018-2008 馆藏文物出入库规范 3 术

4、语和定义 WW/T 0017-2008 和 WW/T 0018-2008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展览点交 condition check in exhibition 文物交接双方对参展文物名称、编号、数量和保存状况进行详细文字、影像记录,并认可的过程。 4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发生的必要条件 4.1 审批文件 馆藏文物的展览点交必须有批准文物参与展览的正式文件方可进行。 该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展览承办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合同书和技术文件及保险合同等。 4.2 点交人员 点交人员必须拥有文物收藏单位或展览承办单位或与该展览相关的管理机构的授权

5、。 4.3 点交环境 4.3.1 点交工作应在室内进行,环境必须安全、安静、整洁、明亮。 4.3.2 点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不能存放各类饮料和食物。 4.3.3 点交场所的环境应该适宜于文物的存放。 4.3.4 放置文物的工作台应平稳牢固,且台面需铺有软垫。 4.3.5 点交场所应采用无紫外线光源。 5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流程 5.1 在文物收藏单位的点交流程 5.1.1 提用人向文物收藏单位出示相关的授权证明及提用文物详单。 WW/T 0019-2008 2 5.1.2 文物收藏单位指派专人与提用人进行文物点交,并作出详细记录。 5.1.3 所有文物点交结束后,由点交经手人及提用人在点交记录

6、上签字。 5.1.4 文物归还库房时,依据借出时的点交记录进行点交,若发现文物现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文物收藏单位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报告。 5.1.5 点交记录由提用人、文物收藏单位、相关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存档。 5.2 在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点交流程 5.2.1 参加点交的各方代表必须向对方出示相关的授权证明。 5.2.2 文物点交时,应依据文物现状核对相关点交记录,并做出记录。 5.2.3 点交记录需由各方点交经手人签字认可。若发现文物现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文物收藏单位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报告。 5.2.4 点交记录由参与点交的各方各持一份。 6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操作规程 6.1 点交人员应保持手

7、部清洁与干燥,并根据需要佩戴手套和口罩。 6.2 点交时接触文物应轻拿轻放,双手捧持,禁止堆叠。不触及文物的脆弱处或断裂处。 6.3 点交人员在持拿文物时,应使文物位于工作台面范围内。先查视器物外观,确认文物结构安全后再移动文物,双手施力宜平均,保持器物重心的平稳与移动时的安全。 6.4 对于具有较大体量,或不便于持拿的文物,应利用必要的工具安全移动。 7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工作文档 7.1 展览协议或协议复印件 7.2 相关审批文件 7.3 点交记录 馆藏文物展览点交的记录,必须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 总登记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8、数量; f) 级别; g) 尺寸、质量; h) 现状描述; 必须写明文物及附件的完整、损伤、残缺或污染等具体情况。除完整外,其他各种情况应根据已颁布的相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写出具体部位、程度与量化指标。 i) 照片; 1) 点交记录中的照片,必须是点交时现场拍摄的; 2) 照片拍摄的技术参数参照 WW/T 0017-2008 附录 B 执行; 3) 照片应尽可能包括文物的各个角度。文物各角度照片应包括全景和特写。 j) 各方签章; 参与点交的各方经手人以及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k) 点交时间及地点。 WW/T 0019-2008 3 参考文献 1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 2 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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