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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规范聘用关系、 完善我企业用人机制, 维护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员(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正当权益, 推进依法管理, 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聘用协议是甲方与乙方确立聘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也是维护双方正当权益保障书。建立聘用关系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聘用关系在甲方全部职员, 职员均应按本要求与甲方签署聘用协议。
第四条 建立聘用关系, 实施定岗定员、 择优上岗, 按劳付酬标准。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明确双方责任、 权利、 义务, 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甲方参考国家相关聘用制度要求, 并结合本单位特点与乙方签署聘用协议, 确立聘用关系。协议一经签署, 即含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需严格实施。
第二章签署聘用协议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甲方全部在岗人员以及以后符合《我企业招聘与录用要求》条件, 调(录)入到甲方人员都必需与甲方签署聘用协议, 以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协议具体签署和日常管理由甲方人事处负责。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署聘用协议, 必需取得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章聘用协议条款相关说明
第一条乙方在签署聘用协议时所明确岗位, 协议期内因为工作需要而变换岗位, 为简化手续, 以甲方人事处书面通知为依据, 只要乙方到新岗位工
作即视为有效。
第二条 甲方制订薪酬管理措施等配套规章制度, 以维护乙方合理劳动酬劳。非因学历(学位)、 职称晋升、 行政职务变动薪酬支付标准变动, 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协议期限依据需要, 由甲方确定, 可分为有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两种。协议期限包含试用期。协议期限内乙方岗位、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职务发生改变或工作年限累计进入下一档次时, 通常不予重新签订协议, 待协议期满后依据乙方岗位、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或者工作年限所对应协议期限, 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给予续签。
第三条凡首次签署聘用协议职员, 通常应有试用期, 试用期最多不超出3个月。新分配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聘用协议及其变更、 解除、 终止
第一条聘用协议关键内容:
(一)协议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作条件和时间;
(五)工作酬劳;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七)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经济赔偿金、 医疗补助费发放;
(十)发生争议处理措施;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其她事项。
第二条符合《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所列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聘用协议内容。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可解除聘用协议:
(一)乙方达成国家、 省、 市要求解聘、 开除、 除名条件;
(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协议条件;
(三)乙方在各项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四)乙方从事有违法行为;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七)甲方提出变更协议, 与乙方协商达不成协议,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解除聘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认为不适应甲方工作;
(二)甲方违反法定和双方约定工作条件和时间, 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三)甲方不按协议要求支付劳动酬劳;
(四)甲方不按要求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五)甲方有意不推行协议, 侵害乙方正当权益;
(六)乙方依据上述(二)至(五)之要求解除协议均可追究甲方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 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协议:
(一)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 医疗终止期内, 或医疗终止期后经市、 区级医院和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观察;
(三)符合国家法定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四)乙方经同意享受法定假期, 在要求期限内;
(五)符合国家、 省相关不得解除协议其她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协议:
(一)协议期限未满, 又不符合乙方能够解除协议或双方约定其她能够解除协议条件;
(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含学历(学位)教育、 业务技能培训、 出国培训等]没有达成培训协议或协议要求服务期限;
(三)担任甲方关键工作任务还未完成。
(四)享受甲方人才引进或人才激励、 培养费, 而未满服务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协议即告终止:
(一)协议期限届满;
(二)乙方身故;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第八条 乙方达成国家、 省、 市要求被解聘、 开除、 除名条件或被劳教、 被判刑及本要求另有其她特殊要求等情况, 甲方能够直接解除、 变更聘用协议, 不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第九条 聘用协议一经终止或解除后, 双方均不再负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相关退休管理措施办理)。
第十条 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人员、 享受人才引进、 人才培养待遇者在签署聘用协议同时, 还应依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达成退休年纪或解聘、 开除、 除名、 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 聘用协议自然终止、 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要求续订聘用协议乙方, 由本人于聘用协议期限届满三十日内, 向人事处领取《我企业职员聘用期满判定表》填写, 由所在部门依据其思想、 工作、 身体、 学习及年度判定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 提交人事处审核办理。
第五章工资、 保险、 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方依据国家、 省相关工资政策, 制订本单位分配制度, 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第二条 在协议期内, 甲乙双方需要根据国家及省、 市相关要求, 缴纳基础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和女职员生育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第三条 甲方按国家、 省、 市相关要求, 给予女职员“四期”(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劳保福利待遇。
第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保险福利待遇, 甲方按本省相关社会工伤保险要求实施。
第五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其病假工资、 疾病救助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 省、 市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救助费、 一次性优抚金、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 按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计发。
第七条 乙方其她多种福利待遇, 按甲方依法制订制度实施。
第六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经济赔偿、 赔偿和生活补助费
第一条 甲方解除聘用协议, 应按国家、 省、 市相关要求, 分别计发乙方经济赔偿金、 医疗补助费。乙方因解除聘用协议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收或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济南市地税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乙方属试用期内、 或被判刑、 劳动教养, 或有第十二条第(一)至(五)所列之行为, 造成协议解除, 甲方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第二条 协议期未满, 又不符合能够解除协议或双方约定其她能够终止、 解除协议条件, 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协议一方, 应按相关要求和协议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乙方独自负担违约赔偿损失金额超出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 超出部分能够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 住房、 人才引进及培养、 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或声誉方面损失赔偿除外。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乙方提出辞职, 必需在法律法规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甲方逾期不回复, 视作同意, 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乙方辞职提出解除聘用协议意向未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 或擅离职守、 无故连续旷工被除名, 均应按协议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署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期满前或在办了解除聘用协议前, 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必需时需办理审计手续后, 甲方才给予办了解除协议相关手续。
第三条 双方推行聘用协议如发生争议, 应先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无效再向甲方所在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符合要求, 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 按国家、 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第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要求与本文不一致, 以本文为准。本文未包含, 按省(市)或国家要求实施; 如国家或省有新要求, 按新要求实施。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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