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书画频道美术馆展览协议
协议编号: 展 001
甲 方: 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企业)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奥林东路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森林艺术中心
电 话:
邮 编: 100108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鉴 于 :
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是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唯一专门从事书画艺术专业电视频道。并拥有建筑面积2,000平米美术馆, 美术馆有四个展厅, 展线200米, 并配有高清演播厅, 是现在中国唯一一家展览及电视拍摄、 制作、 播出于一体全新型美术馆。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标准,就乙方在甲方美术馆举行个人精品特展,及甲方为乙方特展制作配套电视节目《空中美术馆》尤其节目,及个人专访节目等事宜, 达成以下展览展示服务协议:
一、 合作内容
乙方在甲方位于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书画频道美术馆举行个人书画精品特展,及甲方为乙方制作对应电视节目在书画频道播出,对乙方艺术成就及艺术作品进行全方面系统宣传推广。
二、 展览期限
展览期限 天,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布展时间: 月 日
撤展时间: 月 日
三、 展览场地
书画频道美术馆全部四个展厅。
四、 甲方权利义务
1、 提供全部展览展厅,帮助布展撤展;
2、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要求展品,有权提出撤换;
3、 确保展品安全;
4、 举行展览开幕式(提供保安人员、 礼仪人员、 鲜花、 茶水、 茶点等);
5、 提供展前、 展中相关新闻资讯报道;
6、 拍摄制作27分钟个人专访节目一期, 首播一次, 重播三次;
7、 拍摄制作54分钟<空中美术馆>尤其节目一期, 首播一次, 重播三次, 展览过后甲方可依据节目需求安排播出;
8、 对所制作电视节目及内容有独立审核权;
9、 单独拥有该特展所制作节目全部版权, 有权以多种方法使用该节目, 包含以有线电视、 卫星电视、 无线电视、 国际互联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播出该节目, 对该节目进行重新编辑出版多种音像制品及配套图书, 以多种方法在多种载体上复制、 使用, 转让该节目版权, 以及其她使用权。
五、 乙方权利义务
1、 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按甲方要求布展和撤展;
2、 展览作品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
3、 配合甲方制作该展览约定电视节目;
4、 乙方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在展览及电视节目制作上要求。
六、 销售
在本协议展览期内, 相关作品原作全部交易产生收益,甲乙双方按销售价格百分比分成, 作品按销售价格 %归甲方, 销售价格 %归已方。
七、 付款
1、 展览展费为人民币 万元, 在签定协议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 月 日展览开幕前支付余款 万元 。
2、 在展览期间达成销售作品款项, 在展览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按约定好分成百分比将款项交付乙方。
3、 协议约定之外发生项目费用,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开户帐号: 0200 0981 1902 0246 390
八、 协议终止、 解除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甲乙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2)乙方未按要求时间向甲方支付展览费用及其她费用;
(3)甲方私自停止展览;
(4)乙方自行中途撤展;
(5)乙方违反甲方要求, 不服从甲方管理,拒不整改。
九、 违约责任
1、 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 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则对方有权追究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 并进行对应经济赔偿;
十、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则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十一、 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都有保密义务。未经任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將双方合作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不然组成违约, 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该保密责任不因协议到期而解除。
十二、 争议处理
本协议相关事宜引发争议,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方法处理, 如协商处理不了,则甲乙双方都有权经过法律方法进行处理.
十三、 其她
1、 本协议壹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吿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能够经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乙 方:
地 址: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3月 日
甲 方: 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企业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奥林东路奥林匹 克森林公园南园森林艺术中心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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