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职员请假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企业考勤制度, 严格请假纪律, 保障集团企业正常运作,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集团企业制订考勤管理制度, 结合集团企业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企业全体职员。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 职员填写请假单, 注明请假种类、 假期、 时间、 事由等, 经各级领导审批, 并报办公室立案。
2、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 确保工作连续性。
3、 超假期应立刻通告请示相关领导审批。
4、 假满回企业销假, 通报办公室, 并交接工作。
5、 立案制度
企业领导层干部不管因公私请假, 均报企业办公室立案; 各部长(主任)、 经理等管理层不管因公或因私请假, 获同意后, 均需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三条 多种假别及要求
1、 公事休假
(1)职员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 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汇报确定后, 作为公事休假。
① 职员行使选举权, 参与人民代表会议、 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 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 传染病(本人疾病除外), 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 发生火灾、 地震及其她不能估计灾难, 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 企业及地方政府要求或临时宣告其她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 事假
(1)职员因事请假, 标准上一次最长不得超出21个工作日。
(2)若职员亲属住院需本企业职员护理者, 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比如: 一位职员3月份请事假x天, 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30*x)。
3、 病假
(1)职员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 区级以上医院确诊, 由医院出具《诊疗证实》。
(2)职员病休假由职员持《诊疗证实》, 填写《职员请假单》, 写明假别、 原因、 时间, 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层审批后, 交集团办公室或子企业办公室立案。
(3)职员班前患急症, 应委托她人立刻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 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实补办请假手续, 超出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 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 不发放其病假期间岗位工资(比如: 一位职员3月份请病假x天, 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岗位工资/30*x)。
4、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
(1)依据劳动部《相关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相关条款, 企业要求以下:
①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3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 医疗期为6个月。
② 累计工作年限满未满,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6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 医疗期为9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未满, 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未满, 医疗期18个月。
③ 累计工作年限满,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 医疗期为18个月; 在我企业工作年限满, 医疗期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实外, 必需经企业工会判定后方可复工, 参与竞争上岗:
① 医疗期3~6个月, 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② 医疗期9~12个月, 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③ 医疗期12个月以上, 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④ 在试工期内, 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 停发病假工资, 发给病伤救助费。
(3) 伪造病假证实或因打架、 斗殴及其她不法行为而致伤者, 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4)对在企业长久病休, 在外从事其她有工资性收入劳动职员, 企业停止其医疗期, 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 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5)医疗期工资发放参考当地政府要求实施。
5、 工伤假
(1)因工负伤职员, 应持相关部门证实、 医院检验证实和企业安全部门出具“工伤”休假证实。
(2)对工伤职员, 需定时进行伤情复查, 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 应立刻回原岗位上班, 亦可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3)职员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儿女)死亡, 准假3天, 一次休完。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考企业所在地标准实施。
6、 产假和节育假
(1)通常产假: 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 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 每多一胎, 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 配偶晚育休产假, 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 休息1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 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 婚假、 丧假
(1)通常婚假: 3天; 晚婚(男25、 女23)婚假: 21天。婚丧假、 产假和节育假, 均为保障职员权益而由职员享受假期, 均需当初一次休完, 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婚假、 产假和节育假, 按要求程序审批前, 需到集团企业办公室或子企业办公室签字立案。丧假, 按要求程序审批前, 需到企业办公室签字立案。
(3)考虑到婚假特殊性, 职员若因工作繁忙当初不能休完, 经部门直接上级及企业主管领导同意, 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婚丧假、 产假、 节育假等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四条 企业请假相关要求
1、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 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 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 不然以旷工论处。
2、 未办手续私自离开岗位, 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 续假者, 均以旷工论处, 扣减当月工资。
3、 假期核准权限以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 假期2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 2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 并报经理核准, 送办公室立案。
(2)主管级人员, 假期2天内由办公室核准, 2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 并报经理核准, 送办公室立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经理核准, 送办公室立案。
4、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 职员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 企业主管级职员请假, 均须在办公室立案, 并统计请假人联络措施, 以备紧急联络、 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7、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 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 不得先行离职, 不然以旷工论处。
8、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 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 均以旷工论处。
9、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 可酌情不予给假, 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0、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她职员代理, 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1、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 除以旷工论处外, 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12、 职员办理续假手续必需报请部门责任人同意并经经理同意后方可续假; 职员假满当日须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13、 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部立案, 作为考勤附件、 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 作无效处理; 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需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 致电所在部门责任人及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 补交请假条;
14、 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含有效病情证实单, 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立刻联络说明并补假。病情证实单、 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立案;
15、 职员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同意, 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立案, 作为考勤有效附件;
16、 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均按旷工处理;
17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评挂钩, 与分配挂钩, 严格请假制度, 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补充。
2、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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