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权委托管理协议
年 月 日
第一章 委托事宜
第一条 协议双方
⒈业主方:
法定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⒉管理方: 管理有限企业
法定地址: 上海市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⒈鉴于业主方对地处 市 路 号 M2土地拥有 年以上使用权, 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
M2左右 (暂定名, 以下简称“饭店”), 鉴于管理方为饭店管理专业化企业, 含有饭店经营、 管理、 服务经验, 业主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 全权委托管理方对饭店进行经营、 管理、 监督和指导。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方面负责态度, 同意接收业主方委托, 以业主方名义来组织饭店运行。
⒉双方合作目标是: 在合理时间段内, 将饭店经营、 管理、 服务水平提升并达成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良好水平; 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 确保饭店管理和服务达成和保持锦江模式要求要求及国家行业标准。
⒊为使饭店运行有一个清楚管理权责, 以达成双方期望管理目标, 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足委托给管理方, 并同意不干涉饭店经营管理; 而管理方对饭店经营管理权受本协议要求及相关协议、 附件限制。
⒋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回报, 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 还将支付基础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给管理方。
⒌本协议要求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自 起算。管理期满后, 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确保, 在 年 月 日前将一个按 星级标准建设、 装潢、 部署、 装备完成、 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饭店交给管理方, 并向管理方提供全部设施设备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 业主方确保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多种权证和手续, 包含但不仅限于:
⒈《工商营业执照》(列明饭店运行所需经营项目);
⒉《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⒊《特种行业许可证》、 《治安合格证》;
⒋《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⒌《食品卫生许可证》;
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⒎其它应办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 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十五天以上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帐户, 提供足额营运资金到该帐户。该资金不包含业主方应为饭店开业所购置营运物品、 存货, 以及开业以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双方约定, 该营运资金为 万元。业主方确保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给予立刻补足。管理方收到与饭店经营和管理相关全部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帐户。全部经营性费用在该帐户中开支。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 管理方能够代表业主方从帐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利息、 保险、 税等费用。假如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经营性费用话, 可按第十六条第6款操作要求, 在结余超出营运资金款项转入业主帐户前扣除。
第六条 审批管理方提交饭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 决算, 并对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前提下, 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 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饭店扩建、 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更新、 改造方案, 并监督管理方实施这些计划方案。业主方设置专员或委托管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 并定时对饭店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饭店业务岗位工作(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须经过管理方统一考评, 由管理方聘用上岗。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经过业主方其她组员、 代理人或代表参与饭店日常经营管理, 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方经过与管理方总经理定时见面方法, 对饭店经营提出评议、 提议和指导, 就包含双方利益全部事务进行讨论, 为经营管理环境不停改善共同发明条件。
第十条 负责缴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一切应由业主方负担费用。开业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应付帐款或应收帐款由业主方负责。管理方可按业主方要求催收这类应收帐款, 并从收取帐款或业主方全部资金中支付与饭店经营管理相关这类应付帐款。
第十一条 业主可单独使用饭店经营场所及在饭店消费, 这一场所位置与面积, 以及在店消费, 须经管理方同意(以不影响经营需要为前提)。管理方根据双方约定价格, 将业主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 作为计算基础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依据。
第十二条 业主方作为饭店法人, 将负担饭店经济风险及其她风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协议要求饭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经营管理责任。
第三章 管理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方以其通行锦江模式, 结合饭店实际制订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 对饭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关键包含:
⒈与饭店星级、 品牌相对应经营管理理念、 政策、 营销战略和策略、 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设置。
⒉以锦江服务宗旨为指导, 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⒊设定饭店各功效运作, 包含市场营销、 房务、 餐饮、 财务、 人力资源、 工程、 保安、 总经理室岗位设置、 工作职责、 工作与服务步骤、 工作质量标准、 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效运作质量和数量, 包含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 委派饭店总经理。由管理方选定总经理在委派之前, 先介绍给业主方。假如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见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20天内, 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 则由管理方聘用其为总经理, 作为管理方代表和业主方代理行使本协议给予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 饭店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各部门总监(经理), 包含业主方推荐到饭店担任职务人员, 经管理方考评、 认可后, 由总经理聘用。由总经理提出饭店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经管理方审定并报业主方同意后, 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 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方还可在同意预算范围内, 聘用外国高级雇员。管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署劳动协议(上岗协议), 并可依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需要, 开除、 解聘或解聘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享受组织饭店经营权力, 此种权力包含但不仅限于:
⒈制订饭店经营计划, 编制年度预算, 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⒉制订饭店各营业部门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⒊依据饭店产品组合需要, 负责饭店内餐厅、 娱乐场所、 商场等经营空间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洽谈, 经业主授权后对外签署租赁、 承包协议。
⒋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同意范围之内及协议使用期内, 以饭店名义独立对外签署经营所需各类营销与广告协议、 物品及设备采购协议、 维修维护协议、 服务合相同。
⒌决定信用政策, 并对用户信用做好限制、 授予及操作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 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 查问, 直至在需要或必需时, 以管理方或业主方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⒍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以下所列):
⑴基础管理费;
⑵管理方及锦江系统相关企业为饭店提供服务要求费用、 人职员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款项;
⑶除上述费用之外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⑷效益管理费;
⑸其她业主成本费用, 其支出优先次序为:
A.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租金;
C.与经营相关、 应由业主方交纳年度税、 保险费及其她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 若饭店经营专用帐户结余超出双方约定营运资金额, 则超出款项须打入业主帐户; 如有不足之数, 业主方须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要求立刻加以补足。
⒎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业务需要, 拥有向饭店关键用户、 业务来往人员无偿或优惠提供食宿、 使用饭店设施审批权, 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开展。
⒏负责经营所需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 许可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一定生活场所并配置必需生活设施, 以安排外派人员、 外国雇员等在饭店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 管理方有义务将饭店营销工作纳入锦江统一营销渠道中, 经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路径为饭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 管理方子企业有义务向饭店提供锦江统一采购各类报价与信息、 最新技术发展信息, 以帮助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低成本、 低费用、 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饭店领域推广好处。在业主方认为合适情况下, 立刻为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方有义务经过与业主方定时见面形式, 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情况, 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评议、 提议与指导, 在本协议前提下尽可能地根据双方利益一致性标准满足业主方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 管理费分为前期服务费、 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 基础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1.管理方前期服务费为每个月 万元, 自管理方为饭店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之日起支付, 至饭店试营业日止。
2.管理方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为 万元, 于本协议签署以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3.管理方基础管理费(含锦江品牌使用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 按营业收入 %计算。
4.管理方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经营利润额 %计算。
第二十一条
⒈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10天内, 管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具体财务报表, 说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含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基础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内, 将业主方未持异议营收部分, 加上上月营收调整数(若有话), 乘以第二十条第3款要求费率, 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基础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帐户。
⒉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0天内, 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方一份财务报表, 说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讫今为止经营利润(包含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 以及本期对应该付效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内, 将业主方未持异议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 减去本季度之前年度经营利润(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话]), 乘以第二十条第4款要求费率, 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帐户。
⒊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营收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管理费支付问题, 业主方和管理方经过定时见面形式, 根据本协议要求和精神, 讨论并界定清楚。全部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提交报表后1个月内汇出。
第五章 会计、 财务、 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二条 在整个协议期间, 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 饭店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会计帐薄和统计。这些帐薄和统计要与统一会计制度一致。饭店帐薄和统计应按法定货币登录, 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最少1个月内, 管理方要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提议书, 该预算提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⒈一份营销计划, 提出营销策略、 广告和促销活动、 定价策略、 对客关系政策、 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⒉依据锦江国际管理企业预算编制程式, 结合饭店营销计划, 按估计出租率、 平均房价、 门市价、 餐饮及其她营业部门收入、 成本、 各部门费用、 税金和保险支出等, 估算出总收入、 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⒊一份重置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⒋改变保险计划、 调整职职员资福利计划提议。
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提议书30天内, 同意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并指出是反对提议书中哪几点。假如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同意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同意预算。在业主方提出反对情况下, 双方要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 就这些意见达成一致。假如双方未能就有分歧内容达成一致话, 上一会计年度所同意预算, 经过上年国家公布物价指数调整后, 仍然适用(市场发生特殊改变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方应在每个月10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月财务报表, 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汇报, 管理方对这类汇报正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求, 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 周报表。
第二十五条 假如在某个会计年度, 有经营利润亏损话, 业主方要提供足额营运资金, 使管理方能维持饭店经营。某会计年度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去。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经营费用。业主方在收到管理方所提交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 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即表示同意该报表。
第二十七条 在协议因某种原因终止时, 管理方须将饭店经营全部帐薄和统计移交给业主方, 以确保饭店经营有序地继续。但自协议终止时起算5年时间内, 这些帐薄与统计应可供管理方检验、 审计、 审查和誊录。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各自应负担各项税费。
第二十九条 饭店会计处理均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六章 饭店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同意预算范围内, 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经营条件, 可根据锦江经营管理硬件标准, 对饭店进行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 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提议书前, 管理方要对整个饭店进行评定, 以确定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大修理、 增添和变动项目, 并将所需费用估算列入提议书中。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 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 大修及增添方面开支不能超出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除非:
⒈情况紧急, 不可能先取得业主方同意。
⒉对预算提议书未能估计到实际或潜在危险须立刻给予纠正。
⒊必需遵守政府统一要求情况。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管理方应立刻向业主方通报它计划以及采取同意预算中没有提供补救措施。假如在上述第2与第3情况下, 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要求时间内同意同意话, 管理方则可采取相关行动。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同意预算中, 应确定一定数量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俱、 设备及其她固定资产更新与添置。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 %, 后两年总营收 %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由管理方管理并使用,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 此费用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 相关开支应统计在业主方帐薄上。
第三十四条 饭店经营不需要固定资产在取得业主方同意情况下, 由管理方出售, 售得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同意包含饭店工程费用按下列要求记入饭店帐薄:
⒈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⒉固定资产更新、 大修、 增添等, 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属业主费用, 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饭店全部资产属业主方全部, 饭店债权、 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负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出售、 抵押或处理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要求以外饭店资产。
第三十七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协议要求管理和使用饭店资产。但不得用饭店资产、 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不得出借营运资金, 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投资、 炒股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方开始管理时, 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进行清点交接, 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协议期满时, 管理方应保持完整营业状态并按一样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若业主方不推行本条款之要求, 其后果管理方不予负担。
第三十九条 在本协议期限内, 业主方如需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 应以不影响本协议推行为标准。
第七章 劳感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方应依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制度, 依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实际情况制订饭店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方案、 劳动用工计划、 职员工资和福利方案, 与业主方商议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饭店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各级职员均应与饭店
签署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二条 饭店职员工资与福利, 包含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解聘费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方派往饭店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期内食宿、 工作制服、 交通(市内)、 医疗(工伤后期诊疗费由管理方负责)、 保险等候遇由饭店负担。
第四十四条 管理方派出人职员资、 奖金等含税总收入依据管理方“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外派职员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 由饭店支付给管理方, 由管理方发放至个人。若上述人职员作期限不满一年, 则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月工资×实际工作月份)。
第四十五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相关要求和标准支付给管理方。若派出单位所在地相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 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管理方。
第四十六条 管理方派出人职员作期如不足月, 但超出20天, 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足月发放; 不足20天按其标准÷21×实际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条 管理方异地外派人员可享受回原单位所在地休假, 其每年休假天数为40天(不含路途), 休假次数两次, 往返交通费由饭店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另定)。
第四十八条 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要求以外, 管理方和其任何子企业、 锦江系统其她单位雇职员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 不过她们所开展工作与饭店管理相关系, 其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 而且当逗留在饭店时她们应得到无偿膳宿。同时, 假如有需要请锦江雇员或锦江相关企业雇员来饭店提供临时服务, 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饭店人员来负担话, 该人职员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第八章 服务商标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对外文件、 宣传促销资料、 客用具等印上带有“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管理”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 饭店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 以此规范饭店形象组合, 包含标识、 色值、 版式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方经报请锦江(集团)有限企业同意, 同意饭店使用“锦江”中英文字样对饭店冠名, 具体名称为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锦江”冠名权, 管理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方法另行与业主方签署协议。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在整个协议期内, 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 用其资金为饭店投保“财产险”, 使饭店不受多种性质风险和损害, 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饭店”所需投资90%, 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最低所需金额。另外, 业主方应同意根据管理方所提出险种及金额, 尽可能投保其她或附加保险。业主方认为, 管理方根据锦江统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拥有或经营饭店通常投保险种和金额而要求依样投保, 是很合理。
第五十三条 管理方(总经理)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全部与饭店全部权或饭店经营相关, 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因为在饭店发生事件或饭店职员在进行业务时引致人身损伤、 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损害一切索赔, 此保险应包含因为机动车和水上工具(假如适用话)全部或经营而引发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 经业主方同意, 可为饭店职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投保费用在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全部。其她一切保险都应以业主方、 管理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事件未作保险, 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 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多种外来权利要求、 索赔、 诉讼、 损失责任等支出, 而事件发生经证实并非因管理方严重渎职或恶意所致, 则业主方免去管理方负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章 影响协议实施原因
第五十六条 毁损
⒈假如饭店或其任何部分, 在协议期任何时候, 因为火灾、 灾难或其她原因, 受到损坏或破坏, 业主方将自己负担该类费用和开支, 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饭店, 使其基础恢复到原来面貌。假如业主方在火灾或其她灾难发生后九十天之内未能进行这么工作, 或未能努力使饭店恢复原来面貌, 管理方能够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协议, 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出日期起生效。
⒉假如饭店损坏或毁坏程度, 据管理方估量其修复或更换费用超出原来建造投资三分之一, 那么, 管理方能够用书面通知业主方临时中止本协议所要求服务; 或者假如业主方决定不修复饭店, 则能够书面通知管理方, 临时中止本协议下服务; 假如以后在本协议期限中任何时候, 业主方修复、 重建或更新饭店, 管理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六十天内, 或在收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其计划修复或更新饭店意愿以后六十天内, 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恢复本协议下服务。
第五十七条 征用
⒈假如整个饭店或部分被征用或被类似方法占用, 致使管理方认为已不能合理地利用其它地方使其成为一个像被占用前类型和等级饭店, 那么, 协议期就应该在被占用那一天终止, 在业主方取得其在饭店投资赔偿后, 这种征用任何赔偿费应由业主方和管理方公平地分配。
⒉假如只是饭店一部分被占用, 而且剩下那一部分管理方认为仍然能够办成像被占用前那样类型及等级饭店, 那么本协议就不应该终止, 而且业主方所得赔偿费(如有话)应用来对饭店作出合理改建, 使它成为一个令人满意建筑物和作为被征用前一样类型和等级饭店。赔偿费用于改建后仍有余额话, 应由业主方和管理方公平地分配。
第五十八条 业主方转让
⒈在协议期间, 假如业主方期望转让或出租饭店, 或将全部或大部分饭店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 业主方应将对方名字与地址通知管理方。
⒉任何方法出售、 或不管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公开发售股份, 还是失去业主方其它利益, 在本协议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⒊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 管理方能接收书面约定之前, 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在该书面约定中, 被转让方要作出认可并推行本协议全部条款承诺。
⒋依据管理方本身判定, 假如被转托方及被转让方控制或控制它单位, 是管理方竞争对手或最少达不到作为业主方信用价值时, 管理方能够选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协议。
⒌假如本协议因转让而终止话, 业主方要负担向管理方赔偿责任。赔偿金数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取得平均管理费3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话, 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
⒈不可抗力即是在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或不可估计事件或情况, 包含罢工、 战争、 中国骚乱或政府行为(包含非违法经营状态下关键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 给饭店经营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⒉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响一方要通知另一方, 说明这个事件原因、 开始时间以及估计连续时间。
⒊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阶段中, 各方要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推行应有职责情况给予谅解。
第十一章 终止
第六十条 假如在任何时间, 发生一个或多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话, 本协议终止:
⒈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⒉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 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 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 为它或它一大部分资产, 向相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实施破产, 而且任何一个这么命令在60天期限内还未中止话;
3.管理方因为业主方原所以无力支付应付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与经营相关费用, 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30天内, 仍未能支付;
4假如管理方或业主方未能推行本协议中除支付责任以外重大责任, 并在受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性质和程度书面通知30天内仍没有推行, 或在30天时间内没有采取纠正方法并在接到书面通知90天时间内没有努力去完成话。
第六十一条 在发生上述任何一个违约事件时候, 非违约一方有权选择停止和终止本协议, 并在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后30天内立刻终止本协议, 同时, 违约方应按协议剩下时间内可估计管理费总收入二分之一(也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已发生管理费总额÷已发生管理费月份×剩下管理期月份÷2)对非违约方作出赔偿。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所授予终止权还应加上依据适使用方法律所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全部赔偿。
第六十三条 假如双方对引发协议终止原因有善意分歧而且这个分歧已经在发出终止通知以前或收到通知以后已提请仲裁话, 依据本协议发出终止通知无效, 而且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以前, 业主方对管理方按本协议条款进行经营活动不加干涉。
第六十四条 假如业主方与管理方达成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开业前服务合相同, 本协议终止将视为这类约定或协议终止。
第六十五条 对协议终止或协议到期责任和权利
⒈本协议终止或到期时, 除了不可抗力或业主方对协议要求支付管理方费用义务违约外, 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置了必需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 能经营、 符合国际标准饭店移交给业主方。
⒉在协议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 且双方未重新达成“锦江”品牌特许经营协议, 管理方有权从饭店撤走:
A.全部确定饭店为管理方组员饭店标识;
B.全部由管理方及其组员制订手册、 标准、 操作程序和收据; 由管理方及其组员开发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饭店时使用属于管理方及其组员财产;
C.属于管理方财产并与管理方预定服务系统或帐户服务系统连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⒊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协议时, 业主方要立刻终止在公众场所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组员饭店所允准和/或代表形象; 中止使用管理方及其组员全部商品名称、 商标、 服务标识、 符号等, 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利用。另外, 业主方要中止并阻止将饭店与管理方、 其组员或锦江体系联络在一起表示, 并中止使用标志锦江身份全部标志、 标志牌、 印记、 印章和其它标识, 但留在饭店其它内外部、 固定设备、 操作设备和供给品、 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标志, 在3个月过渡期内不受此要求限制, 除非业主方在协议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 特殊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组员开发技能都属于管理方和/或其她组员财产, 在本协议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⒋假如业主方在协议终止30天内不能推行协议本条第3款要求, 管理方和/或其组员能够在不负担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权罪名情况下进入饭店并采取阻止这种行为行动。由此造成全部费用由业主方负担。同时, 管理方和/或其组员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标准, 就受到伤害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在仲裁期间, 除有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其她条款。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用汉字书写, 经业主方、 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附件(包含定义、 用语表、 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 修正协议类文件,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业主方: 管理方: 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管理协议附件
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要求, 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定义, 按以下要求为准。
“饭店”是指位于 , 包含但不限于:
1、 间(套)有卫生间客房; 间写字间。
2、 饭店所属各类餐厅、 会议厅、 多功效厅、 咖啡厅、 酒吧、 舞厅、 卡拉0K、 商场、 商务中心、 游泳池、 网球场、 保龄球、 桑拿、 健身房等。
3、 饭店所拥有各类办公用房、 职员宿舍、 停车场及相关建筑物。
4、 饭店对所拥有客房、 餐厅、 各类办公用房、 职员宿舍、 停车场及相关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 空地、 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 饭店经营所需给排水、 电力、 煤气、 通讯(包含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 消防、 安全监控、 空调、 电梯、 卫生、 厨房、 冷藏、 洗衣、 康乐、 音视、 电脑等系统设备。
6、 饭店所拥有全部家俱、 装置及营运物品, 包含但不限于:
⑴全部家俱、 陈设及部署, 包含客房、 公共场所家俱、 地毯、 墙饰、 摆件、 灯具和其她物品;
⑵全部营运物品, 包含工器具、 布件、 制服、 瓷器、 玻璃器皿、 银器及类似物品;
⑶饭店营运所必需其她全部物品, 包含印刷品等。
“会计年度”: 本协议所指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不过第一个会计年度饭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第一天不一致时, 则指从饭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为止未满一年期间; 本协议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 则以当年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 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标准定义、 经营饭店及其隶属设施所得客房、 餐饮、 会场、 酒吧、 商场、 健身美容、 娱乐、 电话、 传真、 洗衣及其她各项服务取得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饭店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和营业性费用后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要求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经营成本”是指餐饮部门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部门商品进价等。
“经营费用”是指以下费用, 包含但不仅限于:
⒈饭店各营业部门职员工资、 福利费及各项费用, 如办公用具、 邮电费、 清洁用具、 服务用具、 棉织品摊销、 玻璃、 瓷、 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 制服摊销、 洗涤费、 装饰费、 差旅费、 厨房炊具、 厨房燃料等;
⒉饭店行政管理、 销售、 工程维修等部门职员工资、 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办公费、 邮电费、 差旅费、 洗涤费、 制服摊销费等;
⒊经营中发生保险费、 交际应酬费、 广告费、 水电费、 维修费、 燃料及动力费、 职员培训费、 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⒋在计算饭店经营利润时, 以下各项不包含在“经营费用”之内。
⑴固定资产折旧;
⑵无形资产摊销、 递延资产摊销、 创办费摊销;
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⑷土地使用费;
⑸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
⑹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⑺财产损失保险费;
⑻贷款利息支出;
⑼汇兑损益;
⑽饭店业主方经费;
⑾管理方收取基础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⑿受业主方委托会计、 律师、 审计等费用;
⒀其她经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确定非经营所发生费用。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该费用关键是业主方用于每年按锦江管理要求而进行家俱、 设备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大修及购置, 如批量家俱及装饰、 经营及后台管理所需设施设备、 建筑物和其她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设备和器具, 等等。
“经营专用帐户”存入全部由饭店经营发生营业收入银行帐户, 包含业主方按协议第五条要求提供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帐户设在由业主方选择并经管理方同意银行。银行应位于饭店周围。经营专用帐户以业主方和/或饭店为户名, 该帐户由管理方按协议要求政策和程序指定专员控制。全部经营费用和协议中要求应由业主支付经营性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营运资金”是饭店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周转资金。其利用关键表现在: 营业活动中耗用营运资金, 如餐饮成本、 商场成本, 工资、 燃料、 促销、 维修等费用; 营业活动中占用营运资金, 如货币资金、 各营业点备用金、 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锦江”是指国家工商局颁布取得中国驰名商标“锦江”(包含中、 英文)字样, 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中、 英文)及CI标识, 以及可能出现与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及属下企业相关“锦江”文字与标识图型。
“锦江模式”包含饭店建造与硬件配置标准、 “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饭店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本, 是指由锦江国际管理有限企业制订, 并在不一样星级饭店按不一样品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饭店经营、 管理、 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这些文件内容更动不另作通知)。
“饭店开业日”是指饭店建成, 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础条件为:
⒈饭店全部设施、 设备、 物资、 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⒉饭店经营所必需多种证照和手续齐全;
⒊饭店经营专用银行帐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营运资金;
⒋业主方与管理方就第一年饭店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
⒌业主方和管理方书面就同意饭店开业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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