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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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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措施(试行) 《黑龙江省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含有法律效力就业文书, 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 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权利和义务, 也为毕业生办理多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书面材料。 《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打印)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 深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 维护《就业协议书》严厉性, 切实确保相关各方权益, 特制订以下管理措施: 一、 《就业协议书》发放 第一条 依据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提供含有毕业资格毕业生数据库, 由各学院在大四上学期开学后30天内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学院为单位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对《就业协议书》实施编号管理, 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就业协议书》编号。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毕业生均不得复印、 翻印《就业协议书》, 不得挪用、 转借、 转让、 涂改《就业协议书》。若发生这类情况,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因为挪用、 转借、 转让、 涂改等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她相关后果, 由相关人员负担对应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不得给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资格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毕业生, 只能持《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与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签约, 已经和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毕业生, 或者放弃推荐免试硕士资格毕业生, 持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证实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登记立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就业协议书》填写 第五条 毕业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 中性笔, 如实详尽填写《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要求字迹工整。“培养方法”栏填写“非定向”, “本人应聘意见”栏填写毕业生应聘意见, 并在“毕业生署名”处署名。 第六条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由签约单位填写, 填写要规范、 具体、 完整。 三、 《就业协议书》签署 第七条 毕业生在签署《就业协议书》前, 要认真了解、 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要求, 要熟知协议书中条款内容。 第八条 毕业生要树立诚信意识, 严厉、 慎重对待与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签约。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定程序为: 1.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填写完整; 2.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单位基础信息及用人单位意见,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 3.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给所在院系, 由毕业班教导员登记, 在“院(系、 所)意见”栏签署意见, 注明时间, 并加盖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4.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登记, 由工作人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注明时间, 并加盖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就业协议书》一份毕业生本人留存, 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一份所在学院毕业班教导员留存, 一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条 若用人单位因为一些原因需学校先签章, 核实无误后, 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毕业生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专区”中下载《哈尔滨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提前盖章申请》(以下简称提前盖章申请), 并填写完整; 2.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和提前盖章申请, 由所在院系毕业班教导员对其进行登记, 并在提前盖章申请和《就业协议书》对应位置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并将“学院留存联”保留; 3.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和提前盖章申请, 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登记, 并在提前盖章申请和《就业协议书》对应位置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并将“学校留存联”保留, 毕业生保留“本人留存联”。 第十一条 凡含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就业协议书》即为有效协议书: 1.在我校举行招聘会现场签约, 并由用人单位代表签署意见; 2.毕业生办理好提前盖章手续; 3.用人单位出具录用通知或接收函, 并办理好院、 校盖章手续; 4.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间存在其她约定事项或者附加协议, 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要求, 并在《就业协议书》“其她约定事项”栏内填写, 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毕业生签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要求以外推行一些义务, 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对于无用人接收权民营及外资等单位, 必需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或者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公章或者接收函。 第十四条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在未经学校认定所签协议书无效或失效并办理相关手续前提下,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 其她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地域、 城市或行业就业非当地生源, 须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出具对应手续后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提议方案。 第十六条 签约后, 毕业生应立刻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 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一律按违约处理; 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未立刻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在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 所产生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担。 四、 《就业协议书》补办 第十七条 如因《就业协议书》破损者、 印刷不合格或份数不够等情况需要更换、 补办, 需毕业生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专区”中下载《哈尔滨理工大学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补办申请)并填写完整, 所在学院审核经过并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后, 携带原《就业协议书》和补办申请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发放, 请务必妥善保管, 谨防丢失。一旦丢失, 按以下程序申领新《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完整填写补办申请; 2.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班教导员审核经过, 在补办申请上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3.毕业生将补办申请送交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工作人员登记并在申请上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补办申请一份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留存, 一份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留存; 4.毕业生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领取新《就业协议书》, 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于学校网站(校内办公、 就业信息网)进行补办公告申明原就业协议书作废; 5.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于毕业生申请新《就业协议书》上加盖“补办协议”章。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 不得以丢失或其她方法欺骗学校申领新《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觉, 学校将追究毕业生责任。由此而产生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 已经办理完《就业协议书》签署手续, 因为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原因丢失, 毕业生参考第十八条办理, 并在新《就业协议书》上将用人单位信息填写完整。 五、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违约后果: 1. 损害了签约单位利益; 2. 影响学校社会声誉; 3. 影响其她毕业生顺利就业; 4. 影响毕业生本人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签署生效后, 标准上不许可违约, 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 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 并负担违约责任。如毕业生提出违约在办理以下手续后, 申请领取新《就业协议书》: 1. 毕业生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取得单位同意, 由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协议证实(原件), 并将单位所持《就业协议书》返回; 2. 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补办协议申请(一式两份), 申请中写明违约理由; 3. 毕业生携带补办协议申请、 解除协议证实(原件)和原《就业协议书》到所在学院, 由毕业班教导员审核并与原用人单位电话核实后, 将通话时间和通话联络人以及单位意见等信息具体统计在补办协议申请上“所在学院意见”栏, 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后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4. 毕业生携带补办协议申请、 解除协议证实(原件)和原《就业协议书》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工作人员登记并在申请上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补办申请一份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留存, 一份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留存; 5. 毕业生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领取新《就业协议书》, 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于学校网站(校内办公、 就业信息网)进行补办公告申明原就业协议书作废; 6.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于毕业生申请新《就业协议书》上加盖“补办协议”章; 7. 如毕业生提供解除协议证实为传真件或复印件,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能够根据程序先行办理, 要求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协商, 一周后提供证实原件, 不然新签约单位不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因为招聘会现场签约、 用人单位出具录用通知或接收函、 办理提前盖章手续后《就业协议书》遗失, 毕业生若想签约其她用人单位, 必需由原用人单位开具未签约或同意改签其她单位相关证实, 其她程序参考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如毕业生没有提供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证实, 标准上不予办理违约手续和提供新《就业协议》。若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班教导员经过电话与原用人单位核实并将通话时间、 通话人和单位意见以及提供证实具体时间等信息具体统计, 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同意后, 由教导员老师参考第二十二条程序, 携带相关材料亲自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理。 六、 其她 第二十五条 报考硕士硕士毕业生在签署《就业协议书》时, 应将报考硕士相关事宜通知用人单位,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栏中标注“该学生已报考硕士, 若被录用, 本协议书失效”字样, 并需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经过硕士考试被录用后, 应立刻通知用人单位并将《就业协议书》从单位要回后, 交回所在学院, 并向学校出含相关书面证实, 不按违约对待。未与用人单位约定考研事宜或毕业生本人私自标注相关说明, 按违约处理, 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要求时间未上交已签署《就业协议书》, 且没有办理户口、 档案挂靠(或托管、 代理)手续毕业生, 学校视为无接收单位, 其《就业报到证》将被开具到生源所在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时未签定《就业协议书》, 在毕业后两年内择业时仍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本措施中未尽事宜, 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本措施如与国家、 黑龙江省相关部门相关要求相违反, 以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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