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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审核统计表
本检验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制订, 编号与准则一致。
条 款
评 审 内 容
评审结论
评 审 记 录
符合
基础符合
不符合
缺此项
不适用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负担对应法律责任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组织, 应是能负担法律责任实体,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负责,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法律地位, 不含有法人资格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遵照客观独立、 公平公正、 老实信用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 负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 所在法人单位中地位, 以及质量管理、 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活动, 应识别潜在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 可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技术委员会。
√
4.2
含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确保人员录用、 培训、 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了解她们工作关键性和相关性, 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所包含利益相关各方, 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定原因影响, 确保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真实、 客观、 正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并制订实施对应保密方法。检验检测机构有方法确保其管理层和职员, 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 来自内外部不正当商业、 财务和其她方面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感人员,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对应程序, 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 培训和技能目标, 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目前和预期任务相适应, 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负担任务相适应教育、 培训, 并有对应技术知识和经验,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 程序、 目和结果评价人员, 对检验检测人员包含在培职员, 进行监督。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全部从事抽样、 检验检测、 签发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 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人员, 按要求依据对应教育、 培训、 经验、 技能进行资格确定并持证上岗。
4.2.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应含有所需权力和资源, 推行实施、 保持、 改善管理体系职责。应要求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全部管理、 操作和核查人员职责、 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全部技术人员相关授权、 能力、 教育、 资格、 培训、 技能、 经验和监督统计, 并包含授权、 能力确定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聘用关系、 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相关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关键支持人员, 应保留其目前工作描述。
4.2.8
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关键支持人职员作描述可用多个方法要求。但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职责;
f)方法改善、 新方法制订和确定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整体运作; 应授权公布质量方针申明; 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 以及连续改善其有效性承诺和证据;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沟通机制; 应将满足用户要求和法定要求关键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职员; 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 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责任人, 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资源,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责任人应含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同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 应给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照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代理人。
4.2.11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含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同能力, 并经考评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相同能力: a) 博士硕士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硕士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要求特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含有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所要求资格。
4.3
含有固定工作场所, 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内场所、 离开其固定设施场所, 以及在相关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或不会对所要求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场所进行抽样、 检验检测时, 应予尤其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设施和环境技术要求应制订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规范、 方法和程序要求, 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 应监测、 控制和统计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 灰尘、 电磁干扰、 辐射、 湿度、 供电、 温度、 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 使其适应于相关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结果时, 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区域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 可依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采取方法以预防交叉污染。应采取方法确保试验室良好内务, 必需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程序。
4.4
含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理、 运输、 存放、 使用、 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程序, 以确保其功效正常并预防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设施, 包含但不限于能源、 照明等, 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检验检测(包含抽样、 物品制备、 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全部抽样、 测量、 检验、 检测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相关键影响仪器关键量或值, 应制订校准计划。设备(包含用于抽样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 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规范要求和对应标准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最新版说明书(包含设备制造商提供相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相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设备及其软件, 如可能, 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对检验检测含相关键影响设备及其软件统计。该统计最少应包含:
a) 设备及其软件识别;
b) 制造商名称、 型式标识、 系列号或其她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目前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说明书(假如有), 或指明其地点;
f) 全部校准汇报和证书日期、 结果及复印件, 设备调整、 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 以及已进行维护(合适时);
h) 设备任何损坏、 故障、 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理不妥、 给出可疑结果、 已显示出缺点、 超出要求程度设备, 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 或加贴标签、 标识以清楚表明该设备已停用, 直至修复并经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点或偏离要求极限, 对先前检验检测影响, 并实施“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全部设备, 只要可行, 应使用标签、 编码或其她标识, 表明其校准状态, 包含上次校准日期、 再校准或失效日期。不管什么原因,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直接控制, 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 在使用前对其功效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可信度时, 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全部备份(比如计算机软件中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含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 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 抽样结果正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设备, 包含辅助测量设备(比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 进行设备校准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按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正确性证据。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溯源程序。可能时, 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根据程序要求, 安全处理、 运输、 存放和使用标准物质, 以预防污染或损坏, 确保其完整性。
4.5
含有并有效运行确保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 公正、 科学、 诚信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 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管理体系, 应将其政策、 制度、 计划、 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 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相关人员, 并被其获取、 了解、 实施。
4.5.2
质量手册应包含质量方针申明、 检验检测机构描述、 人员职责、 支持性程序、 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说明质量方针申明, 应制订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并在管理评审时给予评审。质量方针申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公布, 最少包含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用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承诺;
b) 最高管理者相关服务标准申明;
c) 管理体系目;
d) 要求全部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熟悉质量文件, 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照本准则及连续改善管理体系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 公正性、 判定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可信度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用户机密信息和全部权程序, 该程序应包含保护电子存放和传输结果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程序, 包含法律法规、 标准、 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测方法, 以及通知、 计划、 图纸、 图表、 软件、 规范、 手册、 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多种载体上, 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 也可是数字、 模拟、 摄影或书面形式。应明确文件同意、 公布、 变更, 预防使用无效、 作废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用户要求、 标书、 协议程序。对要求、 标书、 协议变更、 偏离应通知用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 以及关键人员、 设备设施、 技术能力等原因, 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 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份包项目检验检测机构, 并在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置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服务和供给品程序。程序应包含相关服务、 供给品、 试剂、 消耗材料购置、 接收、 存放要求, 并保留对关键服务、 供给品、 试剂、 消耗材料供给商评价统计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用户程序, 应保持与用户沟通, 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对用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满意度调查。在保密前提下, 许可用户或其代表, 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接收、 确定、 调查和处理职责, 并采取回避方法。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评价、 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收、 纠正不符合工作、 同意恢复被停止不符合工作责任和权力。必需时, 通知用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 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 采取纠正方法程序。应分析原因, 确定纠正方法, 对纠正方法给予监控。必需时, 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不符合原因和改善, 所采取预防方法程序。应制订、 实施和监控这些方法计划, 以降低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并借机改善, 预防方法程序应包含方法开启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过实施质量方针、 质量目标, 应用审核结果、 数据分析、 纠正方法、 预防方法、 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来连续改善管理体系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 搜集、 索引、 存取、 存档、 存放、 维护和清理质量统计和技术统计程序。质量统计应包含内部审核汇报和管理评审汇报以及纠正方法和预防方法统计。技术统计应包含原始观察、 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相关信息统计、 校准统计、 职员统计、 发出每份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统计应包含充足信息, 方便在需要时, 识别不确定度影响原因, 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靠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反复。统计应包含抽样人员、 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标识。观察结果、 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给予统计, 对统计全部改动应有改感人署名或署名缩写。对电子存放统计也应采取相同方法, 以避免原始数据丢失或改动。全部统计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统计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方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 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订审核方案, 审核应包含全部要素, 包含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 含有对应资格, 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活动。内部审核发觉问题应采取纠正方法, 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 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 得出对应变更或改善方法给予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统计, 确保管理体系适宜性、 充足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含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 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汇报;
d)内外部审核结果;
e)纠正方法和预防方法;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改变;
i)用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善提议;
l)其她相关原因, 如质量控制活动、 资源配置、 职员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含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改善;
b)满足本准则要求改善;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定程序, 包含被检验检测物品抽样、 处理、 运输、 存放和准备。合适时, 还应包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含标准方法、 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订方法。
4.5.17.1
假如缺乏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订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偏离, 须在该偏离已经有文件要求、 经技术判定、 经同意和用户接收情况下才许可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满足用户需求, 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方法, 包含抽样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 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公布方法,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有效版本。必需时, 应采取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 以确保应用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 自己制订检验检测方法过程应有计划性, 并应指定资深、 有资格人员进行。提出计划应伴随制订方法工作推进给予更新, 并确保相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 应遵守与用户达成协议, 且应包含对用户要求清楚说明及检验检测目, 所制订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定。
4.5.17.4
无要求方法和程序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检验检测方法程序。假如检验检测机构认为用户提议检验检测方法不合适时, 应通知用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程序, 最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合适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描述;
d) 被测定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 包含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环境条件和所需稳定周期;
h) 程序描述, 包含: 物品附加识别标志、 处理、 运输、 存放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检验; 检验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需要时, 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统计方法; 需遵照安全方法; 接收(或拒绝)准则、 要求; 需统计数据以及分析和表示方法;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程序。
4.5.17.5
方法确定是经过检验并提供客观证据, 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统计确定过程、 确定结果、 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合适地检验。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 处理、 统计、 汇报、 存放或检索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计算机软件形成具体文件, 并确定软件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定时再确定;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再确定;
——需要时, 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包含(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 数据存放、 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效正常, 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 材料、 产品进行抽样时, 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地点应能够得到, 抽样计划应依据合适统计方法制订。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原因, 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有效性。当用户对文件要求抽样程序有偏离、 添加或删节要求时, 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给予具体统计, 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全部文件中, 同时通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一部分时, 应有程序统计与抽样相关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运输、 接收、 处理、 保护、 存放、 保留、 清理程序, 包含保护样品完整性、 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用户利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设计和使用, 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统计中和其她文件混淆。假如适宜, 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传输。在接收样品时, 应统计样品异常情况或统计对检验检测方法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放、 处理、 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 丢失、 损坏, 应遵守随样品提供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要求环境条件下养护时, 应保持、 监控和统计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 应对存放和环境安全作出安排, 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相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 检验过程、 检验后过程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质量控制程序。经过分析质量控制数据, 当发觉偏离预先判据时, 应采取有计划方法来纠正出现问题, 并预防出现错误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 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时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与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一样方法进行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一样特征结果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根据资质认定部门要求, 参与其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 以确保连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激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相关政府部门、 国际组织、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 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
检验检测机构应正确、 清楚、 明确、 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应最少包含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和地址, 检验检测地点(假如与检验检测机构地址不一样);
d) 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标识, 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一部分, 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结束清楚标识, 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硬拷贝应该有页码和总页数;
e) 用户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描述、 状态和明确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 注明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 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她机构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汇报或证书同意人姓名、 职务、 签字或等效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同意, 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申明;
l) 检验检测结果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收委托送检, 其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仅证实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 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中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偏离、 增添或删节, 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信息, 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 规范申明;
c) 适用时, 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申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有效性或应用相关, 或用户指令中有要求, 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程度符合性时, 检测汇报中还需要包含相关不确定度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 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用户所要求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 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物质、 材料或产品清楚标识(合适时, 包含制造者名称、 标示型号或类型和对应系列号);
c) 抽样位置, 包含简图、 草图或照片;
d) 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环境条件具体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相关标准或规范, 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偏离、 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汇报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中清楚标注。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意见和解释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意见;
b)推行协议情况;
c)怎样使用结果提议;
d)改善提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时, 这些结果应予清楚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法汇报结果。
4.5.28
当用电话、 电传、 传真或其她电子或电磁方法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 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要求。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格式应设计为适适用于所进行多种检验检验类型, 并尽可能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可能性。若有要求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公布程序。
4.5.29
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签发后, 若有更正或增补应给予统计。修订检验检测汇报或证书应标明所替换汇报或证书, 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检验检测原始统计、 汇报、 证书归档留存, 确保其含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统计、 汇报、 证书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
4.5.31
检验检测机构活动包含风险评定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对应识别、 评定、 实施程序。应制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并提出对风险分级、 安全计划、 安全检验、 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 危险材料运输、 废物处理、 应急方法、 消防安全、 事故汇报管理要求, 给予实施。
4.5.32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定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含连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遵守从业规范、 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年度汇报, 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她公开方法, 公布其遵遵法律法规、 独立公正从业、 推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自我申明, 并对申明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性质发生变更;
b) 法定代表人、 最高管理者、 技术责任人、 检验检测汇报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其她事项。
4.6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 技术规范要求特殊要求:特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 技术规范, 针对不一样行业和领域特殊性, 制订和公布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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