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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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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 销售假药罪法律要求及司法解释 一、 《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她尤其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 是指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要求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药品、 非药品。 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 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依据《中国刑法》要求,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 第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 销售假药以孕产妇、 婴幼儿、 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关键使用对象; (二)生产、 销售假药属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避孕药品、 血液制品、 疫苗; (三)生产、 销售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 抢救药品; (四)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 销售假药; (五)在自然灾难、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生产、 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假药;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其她应该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第二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造成通常功效障碍或者严重功效障碍; (四)其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形。 第三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其她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三)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并含有本解释第一条要求情形之一; (四)依据生产、 销售时间、 数量、 假药种类等, 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其她尤其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效障碍;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通常功效障碍;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 (五)造成重大、 尤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生产、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七)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并含有本解释第一条要求情形之一; (八)依据生产、 销售时间、 数量、 假药种类等, 应该认定为情节尤其严重。 第五条 生产、 销售劣药, 含有本解释第二条要求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 销售劣药, 致人死亡, 或者含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后果尤其严重”。 生产、 销售劣药, 含有本解释第一条要求情形之一, 应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 以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为目,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生产”: (一)合成、 精制、 提取、 储存、 加工炮制药品原料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 进行配料、 混合、 制剂、 储存、 包装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 标签、 说明书行为。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 劣药而有偿提供给她人使用, 或者为出售而购置、 储存行为,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药品经营许可证, 非法经营药品, 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她人生产、 销售药品为目, 违反国家要求, 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 辅料, 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情节尤其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 同时又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 依据处罚较重要求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她人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 贷款、 账号、 发票、 证实、 许可证件; (二)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或者运输、 储存、 保管、 邮寄、 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 标签、 说明书;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 第九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公布者违反国家要求, 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要求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犯罪, 同时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 非法行医、 非法采供血等犯罪, 依据处罚较重要求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要求之犯罪犯罪分子, 应该依据刑法要求条件, 严格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对于适用缓刑, 应该同时宣告严禁令, 严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许依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 或者销售少许未经同意进口国外、 境外药品, 没有造成她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 销售假药罪, 通常应该依法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共同犯罪, 对各共同犯罪人累计判处罚金应该在生产、 销售金额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要求之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本解释要求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假药”“劣药”难以确定, 司法机关能够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需时, 能够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 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所得和可得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要求“轻伤”“重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本解释要求“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摄影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办理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9号)同时废止; 之前公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 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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