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协议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协议编号:
制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据《中国协议法》和中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99—0201)及其她相关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1.5 资金起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 协议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协议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4条 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4.1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北京市相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协议含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 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协议内容约定与上述法律、 标准、 规范要求有矛盾, 以法律、 标准及规范要求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特殊保密要求:
三、 双方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 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 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负担对应费用:
(1) 确保施工现场达成含有施工条件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 地点和供给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 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2) 负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相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5) 负担费用负责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负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具体要求及费用负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而且:
(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给予书面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
, 发包人逾期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相关进度计划要求:
11.4 承包人必需根据经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并接收监督和检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 由发包人负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一样意延期或承包人未在要求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 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 由发包人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对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 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 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拖延误, 经发包人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改变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难;
(7) 发包人同意工期对应顺延其她情况;
(8) 其她可调整工期原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 就延误内容和所以发生经济支出向发包人、 监理方提出汇报。发包人在收到汇报后7日内给予确定回复, 逾期不予回复, 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定。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 双方协议以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方法:
(3) 发包人应提供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经济支出和费用负担:
五、 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 由 质量监督站判定, 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7.2 当工程含有覆盖、 掩盖条件或达成中间验收部位以前, 承包人自检, 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 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 发包人、 监理方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 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发包人、 监理方应认可验收统计。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经济支出由发包人负担, 对应顺延工期。
六、 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担对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 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
19.2 发包人、 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 协议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协议价款
20.1发包人确保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她应该支付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协议价款调整
21.1 本协议价款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 采取 方法确定。
21.2协议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情况时能够调整。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第22条 工程量确定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 承包人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将视为被确定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 确定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确定。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协议生效后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协议总造价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法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 部位)
占协议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定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 完工验收经过并办理完成对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 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应达成工程结算总价 %, 结算总价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 在承包人推行了保修责任前提下, 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 材料设备供给
第24条 发包人供给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给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苗木材料设备交验标准:
24.3发包人供给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负担责任以下:
24.4 发包人供给苗木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实。
25.3 双方约定检疫证实及方法:
九、 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承包人根据通知进行变更。假如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 经发包人、 监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她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其她变更时, 采取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定。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汇报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汇报5日内给予确定,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 视为变更汇报已同意。
十、 完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完工验收
29.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认可。
29.2 完工日期为本工程完工验收经过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 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完工时, 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 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完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 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完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完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汇报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给予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 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管理要求和双方约定, 负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 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 喷灌工程:
(4) 其她隶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经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项目, 承包人应该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成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觉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 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 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点责任方负担。
33.2 双方约定养护期间水、 电费用负担:
第34条 其她
双方约定其她保修事项:
十二、 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均应负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完工, 应交付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 应负担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
35.5 其她:
第36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只能选择一个)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 其她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相关不可抗力范围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造成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负担:
(1) 工程本身损害、 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 由发包人负担;
(2) 发包人、 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4)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 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6)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38.3 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以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3) 双方约定其她担保事项:
(4) 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40条 协议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协议。
40.2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停止施工超出30日, 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转包给她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发包人、 承包人能够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2) 因一方违约(包含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40.5 协议按司法程序解除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费用, 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 不能退还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协议发生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因未立刻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除此之外, 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
40.6 协议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41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41.1 本协议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协议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协议份数
42.1 本协议正本二份含有相同效力, 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份数 份, 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实际, 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协议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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