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谈协议中债权与物权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 大家之间常常会发生这么或那样民事协议关系。伴随1999年10月1日《协议法》和10月1日《物权法》施行, 大家对《协议法》调整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物权比较轻易区分。但对具体民事协议中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造成这一问题关键原因是中国不认可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独立性, 根据德国学者萨维尼主张, 债权协议和物权协议是两个不一样法律行为。债权协议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受债权和负担债务, 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 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协议之外, 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法律行为, 即物权协议。物权行为无因性, 是指物权行为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影响。
一、 债权与物权概念
在民法领域中, 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债权是指, 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它反应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协议是经典债权。物权是指, 权利人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她权利, 包含全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它反应静态财产支配关系。
二、 债权与物权区分
1、 债权是请求权, 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物权是支配权, 以直接支配自己物, 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权利。
2 、 债权是对人权, 而物权是对世权。
3、 债权是相对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 其权利人是特定, 义务人是不特定, 即物权人以外全部些人。
4、 债权含有相容性, 如一物二卖, 两个协议都有效, 不过物权含有排她性,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全部权, 对于另一个人, 其协议有效, 但不能取得全部权, 只能请求债务人负担违约责任。
5、 债权般是经过协议设定, 依据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之标准, 债权含有任意性。物权法定标准, 物权含有法定性。
6、 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便是这一现象经典代表。
7、 物权与债权反应不一样财产关系,表现不一样经济利益。物权反应静态财产支配关系,其表现经济利益,是经过对作为物权标物物质资料支配(使用、 收益、 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 生活需要(全部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应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其表现经济利益,是债权人经过请求债务人推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财产,或者取得债务人提供劳务。
8、 物权与债权主体、 客体不一样。物权反应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些人与社会通常人之间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物,不干涉、 妨碍她人行使物权不作为义务。债权反应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债务人依债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义务。
9、 物权与债权效力不一样 :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施效力、 保全效力和救助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她人意思或行为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经过自己对标物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经济利益,故物权实施效力表现为对物支配权,即对物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债权之实施则依靠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 非经债务人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取得劳务利益,故债权实施效力表现为债权人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权利。(2)物权因其排她性和保护上绝对性而含有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 相对性而不含有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排她性是对单个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物上,性质不两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排她性和保护上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数个债权,只要已届清偿期,对债务人通常责任财产都有平等受偿权。由债权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含有追及效力。
10、 物权与债权在有没有期限性上存在区分。 由债目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含有期限性。物权,不含有期限性。
11、 物权、 债权变动不一样。物权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告主义,债权变动则否。
三、 债权与物权联络
债权和物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础财产权制度, 二者联络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前提和结果, 债权是物权变动媒介。但在具体民事协议领域中, 债权则表现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 物权则表现为随债权设定程式由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 亦即在民事协议中债权与物权之间所含有牵连性。该牵连性给予了该物权含有别于物权法中物权明朗特征。相关物权行为通说认为, 物权是由物权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取得、 丧失、 变更为目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而成要式行为。因为中国通说采取物权行为有因性, 这就使债权设定有效性变得极为关键。如在一则买卖协议中, 甲出售一辆自行车于乙, 乙方支付价款200元于甲。假如该买卖协议不成立、 无效或撤销时, 全部权不发生转移, 出卖人甲仍保有该辆自行车全部权。甲能够得到物权法尤其保护, 即行使物上追及力。甲能够直接起诉乙返还该辆自行车。同理, 乙也能够请求甲返还200元价款(种类物)。在有效协议中, 标物全部权通常随交付或登记行为完成而转移。
所以,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所致法律客体统领下, 物包含了两个关键下位概念, 即物权法中物和债权法中物, 它们分别有不一样意义脉络和判定标准, 如前者以是否能自由移动标准, 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后者以是否分割为标准, 可分为可分物、 不可分物。这么层次和区分直接影响权利结构, 如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载不一样形式和内容物权,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区分对多数人之债含有重大意义。同时, 只要外在对象符合物通常组成要素, 即可成为债权标物, 这也说明债权是人性权利, 其特征和功效对标物标准没有实质影响。与此不一样, 在物权法中, 全部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功效各异, 影响到作为权利客体之物特殊组成标准。
总而言之, 协议是物流通动因和载体, 物是签订协议目和结果。因为中国所采取物权行为有因性, 于是在民事协议中债权与物权就不可避免出现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协议中债权和物权区分变得更为复杂起。
所以, 我们认为, 在协议中要区分债权和物权, 必需从协议有效性及协议具体情况来判定。
一、 协议不成立、 无效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 协议自始无效, 债权自始不存在。即使标物按协议之约定已交付或登记, 但该标物全部权不发生转移, 即原物权人仍保有该标物全部权。原物权人可行使物上追及力, 要求无权占有些人返还原物。
二、 协议成立并生效
(一)协议有效成立, 协议标物未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此时, 原物权人仍保有对协议标物物权, 其为物权人。另一方, 可依协议约定, 请求原物权人推行协议, 其为债权人。
(二)协议有效成立, 动产之物虽未交付, 但依据相关法律之要求, 物权已发生了变动。如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不以动产之物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 只要该标物所依附协议依法生效, 即该标物全部权随之移转到新物权人之手。
(三)协议有效成立, 协议中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此时, 标物从原物权人手中移转到新物权人手中。对于一时性协议来说, 协议伴随标物交付或登记而终止; 对于继续性协议来说, 协议不随标物交付而终止。
(四) 协议有效成立, 协议中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但因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 协议被依法解除。协议被解除后, 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终止。基于中国《协议法》立法计划和立法目, 根据体系解释, 《协议法》对协议解除效力采取是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 是指协议因解除而溯及既往消亡, 还未推行债务免于推行, 已经推行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学说。依据此说, 在不认可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法制下, 所给付有体物返还请求权应是物返还请求权, 含有物权性质和效力。
所以, 协议标物, 虽已交付或登记, 但因其基础原因协议被解除, 所以协议标物全部权并没有依法移转。原物权人仍保有对标物全部权, 原物权人可对无权占有些人提出返还原物之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