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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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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 鉴于条款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现就 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 拟委托含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乙方, 负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含有负担甲方 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各项资质及经验, 愿意并有能力接收甲方委托根据甲方要求负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署本协议目在于 。 二、 对方确保含有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 乙方确保其含有承接本协议项目法定资质, 因乙方缺乏对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负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相关要求, 并负担因违反上述要求而产生法律责任。如项目需要审批, 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 结算、 支付条款 1. 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 包含但不限于: 。双方确定, 出本协议总金额外, 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取第 种方法, 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 (3)转账。 (1)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 %, 即人民币 元。 (2)在乙方交付 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下协议金额, 即人民币 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要求金额后 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账户以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 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假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应予赔偿。 四、 知识产权条款 1.  结果知识产权归甲方全部。 2.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 结果不侵犯她人知识产权。与 结果相关或因甲方适用 结果而发生或引发任何索赔或纠纷,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责任; 所以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五、 保密条款 1. 本协议拥有信息一方(“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 商业性信息、 文件、 程序、 计划、 技术图表、 模型、 参数、 数据、 标准、 专有技术、 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她专有信息, 本协议条款和玉本协议相关其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对于甲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法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代理、 组织或其她实体。 2. 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可由接收方为实施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雇员, 而且仅在为实施本协议所需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不过, 接收方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之前, 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通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最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沿革保密承诺等, 一预防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任何披露。 3. 接收方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帮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 接收方能够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不过, 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根据相关职业道德标准推行保密义务。 4. 如相关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负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但前提是, 该接收方应立刻将需要披露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 方便提供方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而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信息取得相关政府机关或机构保密待遇。 5. 在任何情形下, 本条所要求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6. 本条所要求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信息, 或者并非因为接收方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者其她人员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实在披露时已经由接收方掌握信息, 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实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 而且有权作出披露。 7.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接收方应立刻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 同时, 接收方应该根据提供方书面要求, 将提供方提供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给予删除或销毁。 六、 违约责任条款 1. 任何一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2. 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 服务工作,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违约金; 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对应协议金额中扣除, 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义务, 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工作。 3.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 每拖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违约金。 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协议金额中扣除)。 5.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正当权益, 乙方应负责处理并负担全部责任。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6.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诉讼或仲裁费用、 以及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七、 不可抗力条款、 免责条款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2.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要求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受阻方已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该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该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 ,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修改或终止。假如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处理条款 1.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解释、 违约、 终止或效力相关, 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协商书面要求后立刻开始。 2. 假如一方提出解除后十日内, 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解除争议, 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本协议项下任何裁决决定都是终局, 并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其她有权机构强制实施。除非仲裁裁决有不一样要求, 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一切法律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推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实施仲裁裁决相关传票、 通知或其她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要求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许可其她方法送达上述传票、 通知或其她文件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条仍然有效。 九、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成立、 效力、 解释、 推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 协议期限条款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 经协商同意, 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十一、 协议变更、 解除条款 1.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 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所需要条件, 或者甲方有证据证实乙方不能合适推行义务,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2. 假如甲方对于乙方工作筹备计划或者人员安排不满, 要求乙方修改, 而乙方拒绝修改, 或者乙方经修改后仍不能令甲方满意,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 甲方认为本协议无须推行时, 甲方能够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 , 即人民币 (大写)元(RMB )赔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4. 工作开始前, 如因不可抗力、 国家法律政策改变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准期推行, 经过甲方书面确定后可延期。甲方不一样意延期, 双方应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时, 乙方应该返还甲方已经支付款项, 但乙方能够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备而支出合理费用。 5.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情况下, 改变工作时间和安排。所以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备时间, 甲方应给乙方必需筹备时间和合适赔偿。 十二、 通知送达条款 1.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 均需采取书面形式, 以(A)专员递送, (B)特快专递, (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法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需表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四款中所列地址发出, 并按本条第三款要求要求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 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拖延通知而造成损失, 由过失放负担责任。 3. 双方将按以下要求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日期: (1)   以专员递送, 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法发出, 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定单所表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 发往本市市内, 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她地域, 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法发出, 发往本市, 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域,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 各方地址与联络方法以下 如至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如至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5. 本协议项下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三、 协议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 以协议正文为准。 十四、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五、 协议文本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 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2. 本协议如有任何变更、 解除或终止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3. 本协议签署前, 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文件。 4.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推行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而且各方之间全部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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