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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泾川县教职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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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泾川县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使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第二章补充机制和管理第三条 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

2、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四条 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师德为先,注重能力”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县教育局在编制内根据全县各级学校学科需求制定教师需求计划并上报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和省、市、县相关就业政策,组织统一招考。正式录用人员由县教育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分配到基层学校工作。第五条 对新上岗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察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延期转正或予以解聘。第六条 继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照核定的教职工职务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

3、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实行一岗一聘。第三章 岗位竞聘和考核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岗位实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制度。凡取得相应级别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岗位需求应聘,签订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1.必须努力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内的任务;2.服从领导,支持聘方工作;3.严格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 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

4、.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3.具有相应层级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证。第九条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1.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2.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条款的;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4.一学期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5.严重失职、渎职的;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6.擅自离岗离校,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第十条 在聘期内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辞职或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各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每年度末对教职

5、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几类特殊情况的考核:1.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的,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其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2.离职进修、病休在半年(含寒暑假)以上者或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学期者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3.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转正定级的依据。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胜

6、任工作或有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要延期转正。4.因违法乱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调查处理的教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以确定。5.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可参与年度考核,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教职工,可参与年度考核,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年度按正常情况对待。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并不断完善教职工

7、考核综合排名制度。对教职工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终结评价相结合,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中小学班子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般情况下优秀等次均按同级职务人数的15%严格控制。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者可提高单位优秀比例,对未完成质量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减相应的优秀指标。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必须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兑现、职务调整及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能力和

8、素质提升第十七条教职工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采取市、县、校三级管理办法。县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制定、管理考核。教师培训要从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重视师德教育,体现课程改革的精神,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市、县(区)、校三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互补

9、并进,形成合力。第二十条 实行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培训要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1.师德教育培训。将师德培训作为首要内容贯穿教师培训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2.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3.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4.骨干教师提高培训。骨干教师要不断总结教育

10、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5.班主任专题培训。深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6. 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加强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

11、的新要求,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在五年一周期内,教师完成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不少于30学分。7.职称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凡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科目和学时公修课及专业课培训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发证记载,初级人员的证书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中、高级人员的证书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培训纳入业务考核之中,实行专项奖罚。各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选模、工资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

12、之一。1.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培训任务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2.对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教职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教职工,不予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选先,不得参加城区教师公开选拔,工作单位予以调整。3.五年内完不成岗位培训任务的教师,吊销教师资格,上报有关部门建议退出教育系统。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各学校要将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第二十三条 教师脱产进修学习(脱产攻读教育类研究生),报考专业必须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13、,工作必须满5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签订回原校工作协议,报县局批准后方可报考。未经同意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五章 工作任务和定额第二十四条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每人周授课10至14课时;其他学科应适当增加课时量。第二十五条县直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主课教学任务的每人周授课14至20课时,其他学科或农村小学根据班额和学科适当增加课时量。第二十六条跨年级跨学科任课、承担复式班教学,或兼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会干部、团干部,以及长年负责课外艺术、体育、科技活动的教师和承担毕业会考科目的教师,其工作量可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平衡。任课量不足的教师,

14、学校可安排其他工作补足工作量;超工作量的教师,可在绩效考核时适当给予倾斜;年老多病的教师可适当予以照顾。第二十七条凡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任课,杜绝职务评聘后脱岗、转岗。第六章合理调配和交流第二十八条 县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编制对教师进行统筹调配,合理流动。教师工作调动原则上每学年末进行。申请调动的教师须在放暑假后15天内填写泾川县教职工工作调动申请表并交县教育局,过期不予受理。教师调动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合理流动,保证教学”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考虑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等合理要求。第二十九条 规范教师调配程序,逐步完善教师流动管理制度。1.乡镇、校际调

15、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根据各校师资配备情况和教师的请调申请,拟订调配方案,报请相关会议研究后发文通知并办理调动手续。申请调动的教师,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坚守原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经组织研究决定调动的教师必须在限期内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到调入学校报到,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2.城区学校除特殊专业和紧缺学科外,原则上不分配新教师,短缺学科教师通过公开选招的办法补充。3.乡镇教育办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学年对本乡镇小学教师调整调动一次,人数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调整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调整方案必须报县局人事股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4.申请调出教育系

16、统或调出本县的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未经教育局同意,私自联系工作单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按自动离岗处理。第三十条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乡教师交流力度。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每学年交流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探索“大学区”管理体制,推行学区走教制度,进一步加大教师交流轮岗力度,促进优质教师资源特别是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在学校之间、乡县之间合理流动。深入开展县域内干部挂职锻炼和城乡教师交流任教活动和“三区

17、”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建立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各乡镇教育办同时安排中心示范学校、交通便利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偏远学校任教或走教;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县城学校培训学习。第三十一条实行教师末位分流、待岗培训制度。按照教育教学综合考核情况,对连续两年教学质量滞后的人员予以分流调整或待岗培训。第三十二条 在教师调动、交流工作中,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合理反映诉求,无理取闹、影响恶劣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七章考勤管理和措施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第三十四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教师因病因事需

18、要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期销假。请销假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请病事假在一周以内的,乡镇中学及县直学校由学校负责人审批,乡镇所属小学(幼儿园)由教育办主任审批;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校(园)长审批。事假审批必须严格把关,无合理、充足理由的不得批准。2.请病假在一周以上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原件),经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县局分管局长审批。3.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严禁他人代替或电话请假,对请病假理由不足、证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者一律不予批准。4.销假手续在假满后由本人亲自在单

19、位负责人处报到、登记,并将医院病历和用药清单交回单位备查。5.实行教职工请假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把教师请假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内容之一,按月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并将教师请假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县局备案。6.学校负责人不得擅自超权限批假,杜绝口头批假、销假等不规范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或理由请病、事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均按旷工计算,对批假的学校负责人全县通报批评,并酌情在绩效工资分配、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处理问责。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一月内事假累计五天以上,病假累计十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综合考核奖、乡镇岗位津贴及生活补助。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因伤、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1.长期病假期间的

20、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连续请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性绩效工资)的90%,其余项目按标准核发。工作年限满10年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工资项目按标准核发或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一学年度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教龄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乡镇岗位津贴停发。对能坚持正常工作而不愿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

21、;病假超过一年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报经市级相关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病休。教职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得参与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不能参与城区教师公开选拔。2.教职工请病假,一次最多只能请30天。第三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第三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

22、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再请长期病假。非请不可的,按其情况可允许其提前享受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在内)。计划外生育的,一律不准产假,所占用的时间按旷工论处。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去世,可准给不超过5天的丧假。第四十条教职工请病、事假(含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期间,若遇节假日,一律连续计算,不再另行延长假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四十一条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请他人代为顶岗的、不按时销假的;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的;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再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

23、超假的;4.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引起住院的,或发现有“走读”现象的;5.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经劝阻不听、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拒绝上岗的;6.女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了产假期满后仍不上班工作的;7.教职工旷工按天计算。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累计旷工4课时,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非教学人员因脱岗每造成工作失误1次,按旷工一天计算。8.教职工出现旷工现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即扣发当月综合考核奖和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及生活补助,当年不得参与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不得参与城区学校教师公开选拔

24、。一学期旷工三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综合考核奖和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及生活补助,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旷工七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综合考核奖和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及生活补助、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两年内不得参与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与城区学校教师公开选拔。教职工一学期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从离职当月解除聘用合同。第四十二条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完善的考勤登记和公示制度,教职工出勤情况及工资扣发情况要在校内公示。严格审查请假事由,坚决堵绝小病大养、占编不上岗、从事其他活动或有意逃避工作任务的现象。第八章表彰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

25、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师德标兵等原则上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以上奖励按分配名额推荐上报。 第四十五条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泾川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办法执行,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表彰奖励情况载入教职工个人档案。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谨治学,廉洁从教。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全县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师德师风考核直

26、接定为“不合格”;扣发考核学段内综合考核奖和乡村教师补助及岗位津贴、年终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不得参与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城区教师公开选拔;工作单位予以调整,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1.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传播违反互联网规定的不良信息,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及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的;2.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或不服从工作调配和管理、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的;4.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诬陷、诽谤他人或网络造谣的;5.不坚守工作岗位

27、存在“走读”现象的;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7.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造成学生心理伤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8.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9.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和弱智儿童,随意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或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利,将学生逐出教室,以辅导、谈话为名,带异性学生到教师寝室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0.在职经商的,在校外举办有偿辅导班或从事家教等第二职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11.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搭配或变相搭配教辅读物的

28、;12.行为粗俗,指责、训斥或故意刁难学生及学生家长,暗示、收受、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或托学生家长办私事;13.完不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形成教学责任事故的;14.衣着不整进校园、进课堂或在课堂内吸烟、接打电话屡教不改的;15.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免于处分;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受处分的时间为: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29、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十九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的教职工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九章 待遇保障和福利第五十条 按全省教师工资统一标准,实行“学校核算、县级财政统发”的原则,确保足额、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逐步提高乡村教师补助发放标准,落实“名师”津贴。第五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改善教师办公、生活条件,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设立教师奖励专项基金,每学期进行表彰奖励。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教师办好职工灶。第五十二条 拓宽困难教师救助渠道,做好重大疾病教师救助工作。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在“教师节”、“春节”等节假日期间,

30、对家庭困难、年老、重病教师进行慰问。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泾川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按期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聘向教学一线教师、乡村教师倾斜。第五十四条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省(市)、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第十章退休政策和审批第五十五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合同制工人55岁),工作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报市级

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或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五十六条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学校可科学安排工作岗位,但必须坚持正常上班,按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对不按规定上岗的人员,严格按照考勤相关条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退休按下列程序办理:每学期末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第五十八条教职工退休、病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支教人员、县管代课教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指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起执行,以前县、校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一律废止。本办法在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县局将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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