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协议
(商业用途)
出租人(甲方):
住所地: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 和 室。
第二条 出租人对产权承诺
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正当出租权, 确保不因权属争议影响承租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伍年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租人将该房屋只用于办公用途及只供承租人和承租人雇员使用。
(三)因出租人所出租房屋房产证正在办理, 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正式取得房产证之前, 不将该房屋地址作为企业住所地进行工商登记。经双方协定, 若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两年内, 因无法登记企业住所地而产生一切损失或纠纷, 应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处理, 出租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两年后(或一年由郭总酌定), 若因出租人原因仍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并不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法
(一) 该房屋租金计算方法为每个月人民币18250元, 大写为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租金包含物业费、 取暖费。
(二) 承租人租金以人民币支付, 每季度支付一次。同时出租人在七日内提供对应房租发票。承租人必需于每三个月起租日前五个工作日支付。在承租人已取得对应房租发票前提下, 如乙方逾期七日未付, 则以逾期付款第八个工作日起加付当月租金0.5%作为滞纳金, 超出30日未付视做自动退租。
(三) 本协议使用期内, 租金不予调整。
(四) 除出租人尤其要求外, 租金及本协议要求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费用, 承租人应以转账形式存入附件二中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条 租赁确保金
(一) 承租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出租人缴纳租赁确保金18250 元。租赁确保金不计利息, 出租人提供收据。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付三个月租金计人民币54750元最为首期租金。累计73000元。
(二)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 租赁确保金除抵扣出租人垫付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及应由承租人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外, 剩下部分应在三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税费负担
租赁期限相关税费, 双方根据下列约定方法负担:
(一)因出租房屋产生房产税、 所得税、 补缴土地收益及法律政策要求应由出租人负担其她税费由出租人负担。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水、 电、 气、 通讯等费用及经营产生税费由承租人负担。
(二)租赁期间, 承租人应依据物业服务部提供相关维修汇报支付费用。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 并结清租赁前房屋所产生一切水、 电、 气、 通讯等相关费用。《房屋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 承租人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妥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 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相关改建、 装饰装修及承租人添置设施设备约定
(一)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或改变承重结构时, 应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装饰装修及所添置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均无偿归出租人全部, 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人全部。
第十条 房屋转让与转租、 续租
(一)租赁期间, 出租人依法转让该房屋, 本协议对新房屋全部些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售该房屋, 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相关转租,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1、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转租。
2、 承租人有权自行转租,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出剩下租赁期限。
3、
(三)租赁期满, 承租人有意继续租赁, 应提前 60 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请求, 取得同意后双方重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单方解除权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 未按本协议约定推行房屋修缮义务, 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私自转租、 转借承租房屋;
2、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私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3、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私自改变租赁用途;
4、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协议约定房屋或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而承租人解除协议, 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确保金, 支付承租人当月租金10%违约金。
(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推行协议, 自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日租金 1 倍违约金。
(三)因为出租人怠于推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 承租人组织维修, 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 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实际损失。
(四)出租人违反本协议约定, 私自提前收回房屋, 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确保金, 并按一个季度租金数额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造成本协议无效或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确保金, 按本协议当月租金 10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 应根据当月租金 1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确保金。
(二)在租赁期内, 承租人中途私自提前退租, 应按协议当月租金 1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确保金。
(三)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 每逾期一日, 应按日租金 1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确保金。(逾期时间超出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目约定时限, 按本条第一项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隶属设施设备、 相关物品, 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1 倍违约金, 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确保金。
(五)承租人私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 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 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确保金。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法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根据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1、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地在北京。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对本协议未约定、 约定不明或不适用内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4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其中出租2 份; 承租人 2 份。
出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隶属设施设备
(二)装饰装修情况
(三)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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