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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每股收益 (3分)
一、 每股收益概述
(一)每股收益定义及区分
每股收益——一般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受企业利润或需负担企业亏损。
每股收益, 包含: 基础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基础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区分:
1.基础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一般股股份。
2.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关键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信息误导。
(二)适用范围:
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已公开交易企业, 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过程中企业, 应该计算每股收益指标, 并在招股说明书、 年度财务汇报、 中期财务汇报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给予列报。每股收益计算以及相关信息列报应该严格遵照每股收益准则要求。
(三)每股收益列报:
1.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给予列报;
2.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母企业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假如企业自行选择列报, 应以母企业部分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并在其部分财务报表中给予列报。
即: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母企业财务报表中不计算列报。
母企业自行选择列报——以母企业部分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在部分财务报表中列报。
二、 基础每股收益
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一般股股份。
基础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企业一般股当期净利润
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
一般股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数
=
一般股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期初+当期新发行×
已发行时间
汇报期
—当期回购数×
已回购
汇报期
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期初+当期新发行×
已发行时间
汇报期
—当期回购数×
已回购
汇报期
【注意事项】:
1.发生亏损企业, 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2.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分子应该是归属于母企业一般股股东合并净利润, 即扣降低数股东损益后余额。
3.新发行一般股股数应该依据发行协议具体条款, 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情况下, 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 比如企业发行新股; 但在部分特定发行情况下, 如定向增发, 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 企业应该以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为准。
4.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一般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应该区分2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一般股股数, 应该从购置日起计算。与通常企业新发行股票每股收益计算基础相同。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一般股, 应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计入各列报期间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三、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以基础每股收益为基础, 假设企业全部发行在外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均已转换为一般股, 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一般股
1.潜在一般股——是指给予其持有者在汇报期或以后期间享受取得一般股权利一个金融工具或其她协议。
现在, 中国企业发行潜在一般股关键有可: 转换企业债券、 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
特点: (1)它不是一般股, 只是有可能在未来转换为一般股;
(2)未来能否转换为一般股, 含有不确定性。是否转换, 取决于转换对其持有者是否有利。
2.稀释性潜在一般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一般股会降低每股收益潜在一般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 稀释性潜在一般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一般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潜在一般股。
(二)分子调整(只有可转债需要调整分子)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应该依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定为费用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利息;
(2)稀释性潜在一般股转换时将产生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该考虑相关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调整
1.假定稀释性潜在一般股转换为已发行一般股而增加一般股股数
2.计算稀释性潜在一般股转换为已发行一般股而增加一般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时
应该根据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1)以前期间发行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应该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以前期间发行——当期期初
(2)当期发行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应该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当期发行——发行日
稀释每股收益公式:
(一)可转换企业债券:
第一步: 计算是否含有稀释性:
(1)计算基础每股收益。
(2)计算增量每股收益=
税后票利 或 税后实际利息
面值
转股价
<基础每股收益时, 含有稀释性。
【注】只有增量每股收益<基础每股收益时, 含有稀释性时, 才能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第二步: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不考虑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负债、 权益成份分拆, 且债券票面利率=实际利率: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税后票利-转换费用+转换收益
基础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转换增加股数
=
当期净利润+[面值×票面利率×(1-T)]-转换费用+转换收益
基础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
面值
转股价
2.考虑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负债、 权益成份分拆, 且债券票面利率≠实际利率: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负债成份税后实际利息-转换费用+转换收益
基础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转换增加股数
=
当期净利润+[负债成份×实际利率×(1-T)]-转换费用+转换收益
基础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
面值
转股价
稀释每股收益中, 不包含资本化利息, 仅包含费用化利息。
(二)稀释性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
基础股数加权平均数+增加股数
=
当期净利润
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行权股数-
行权价×行权股数
市价
)×
已行权时间
汇报期
三、 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 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等行权价格低于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含有稀释性。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 通常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 只需对分母一般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 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一般股将取得股款金额。
(2)假设根据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 计算需发行多少一般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将发行一般股股数与根据平均市场价格发行一般股股数, 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一般股, 作为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净增加。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一般股能够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根据平均市场价格发行一般股, 造成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一般股股数同百分比增加, 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 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一般股, 含有稀释性, 应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一般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一般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一般股股数÷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
(4)将净增加一般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时间权数, 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分母。
四、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协议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协议中要求回购价格高于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应该考虑其稀释性。
1.假设企业于期初根据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一般股, 以募集足够资金来推行回购协议; 协议日晚于期初, 则假设企业于协议日根据自协议日至期末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一般股。
2.假设回购协议已于当期期初(或协议日)推行, 根据约定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一般股股数与假设回购一般股股数, 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 再乘以对应时间权重, 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分母数。
增加一般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一般股股数÷当期一般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一般股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
基础股数加权平均数+增加股数
=
当期净利润
一般股数加权平均数+(
回购股数×回购价
市价
-回购股数)×
已回购
汇报期
五、 多项潜在一般股
为了反应潜在一般股最大稀释作用, 应该根据各潜在一般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次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成最小值。稀释程度依据增量股每股收益衡量, 即假定稀释性潜在一般股转换为一般股情况下, 将增加归属于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一般股股数金额。通常情况下, 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 因为其假设行权通常不影响净利润。
计算各潜在一般股增量股每股收益, 判定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潜在一般股, 稀释程度越大。
增量股每股收益↓, 稀释程度↑。
六、 子企业、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潜在一般股
子企业、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一般股稀释性潜在一般股, 不仅应该包含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 而且还应该包含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
(1)子企业每股收益:
①基础每股收益=净利润/一般股数
②调整增加一般股股数=新发行认股权证数-新发行认股权证数×行权价÷市价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一般股数+增加股数)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企业一般股股东母企业净利润
包含在合并基础每股收益计算中子企业净利润部分=基础每股收益×一般股数×持股百分比
基础每股收益=(净利润+基础每股收益×一般股数×持股百分比)/母企业一般股数
②子企业净利润中归属于一般股且由母企业享受部分=稀释每股收益×总股数×持股百分比
子企业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企业享受部分=稀释每股收益×增加一般股股数×母企业持股数/新发行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子企业净利润中归属于一般股且由母企业享受部分+子企业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企业享受部分)/总股数
第四节 每股收益列报
一、 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 公积金转增资本、 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 公积金转增资本、 拆股或并股等, 会增加或降低其发行在外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数量, 但并不影响全部者权益金额, 应该按调整后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上述改变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汇报同意报出日之间, 应该以调整后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
比如: 10股送5股, 则为1.5。
基础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企业一般股当期净利润
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
一般股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期初×1.5+当期新发行×
已发行时间
汇报期
×1.5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 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目前股票市价价格发行一般股, 实际上能够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混合体。计算基础每股收益时, 应该考虑配股中送股原因, 将这部分无对价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一般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
为此, 企业首先应该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 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 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取一般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一般股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款项
行权后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
=
行权前市价×原一般股数+股数/N股×配股价
一般股数+
股数
N股
调整系数=
行权前发行在外一般股每股公允价值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
每股市价
每股理论除权价
因配股重新计算上年度基础每股收益=
上年度基础每股收益
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础每股收益=
归属于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
配股前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时间权重×调整系数+配股后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
=
归属于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
普股数×
每股市价
每股理论除权价
×
配股前时间
12
+(普股数+
股数
N股
)×
配股后时间
12
二、 列报
对于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已公开交易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过程中企业,
假如不存在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则应该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础每股收益;
假如存在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则应该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础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 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 那么全部列报期间均应该列示稀释每股收益, 即使其金额与基础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该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相关下列信息:
(1)基础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 分母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含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含有稀释性潜在一般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汇报同意报出日之间, 企业发行在外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发生重大改变情况。
【关键点】:
1.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分子应该是归属于母企业一般股股东当期合并净利润, 即扣降低数股东损益后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母企业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 以母企业部分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分子应该是归属于母企业全部一般股股东当期净利润。
2. 以前期间发行稀释性潜在一般股, 应该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一般股;当期发行稀释性潜在一般股, 应该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一般股。
3. 新发行一般股股数应该依据发行协议具体条款, 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情况下, 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 比如企业发行新股。
4.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 应在基础每股收益基础上考虑具稀释性潜在一般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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