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条款
1. 责任
1.1 基础责任
1.1.1 承包商须遵照发展商全部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发展商满意下,按协议文件要求实施及完成协议文件所说明本工程, 包含完成安装、 测试、 调试和依法安排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实施验收, 直至验收合格及取得需颁发准用证书, 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全部工作。
1.1.2 从本工程开工日起直至发展商完工证书发出且本工程已移交给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酒店管理企业之日(以最晚之日为准)止, 承包商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 包含运输及/或安放、 妥善保管在工地上与本工程相关或供本工程用全部物料(包含已完工部分)。
1.1.3 承包商亦须主动推行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商并对因其推行质量保修责任而对本工程造成损坏负全责。
1.1.4 承包商除须按第9.3条款负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 还须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或不符合协议约定、 及/或其她违约事宜负责, 并赔偿发展商因承包商违约所蒙受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发展商向第三人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以及发生诉讼费、 仲裁费、 差旅费、 律师费等费用支出。
1.1.5 本工程须包含取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发展商验收合格及许可正常运转所需一切物料和劳力。承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损耗、 遗失、 因承包商过失或有意而引致损坏及要求质量保修期内需要替换物料和劳力。
1.1.6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事本工程所需人员, 并与用工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协议、 办理用工手续, 并按时支付工资、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如承包商人员施工过程出现人身、 财产损害, 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负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损失(如有)。不管何种原因, 承包商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因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发展商或本工程造成影响, 承包商应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次, 并赔偿发展商全部损失。
1.1.7 承包商在施工和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和实施国家和地方全部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标准及发展商及其上级企业(包含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企业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并制订对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若承包商违反相关要求时, 发展商有权依据相关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承包商必需采取必需安全管理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商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商负担。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发展商免于负担来自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发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财产和财产损害而依据法律、 法规产生任何费用、 责任、 索赔或诉讼。
1.2 质量责任
1.2.1 承包商须对本工程工程质量负全责,包含全方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 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稳妥性及安全性。承包商依据协议文件应该负担质量确保/保修责任不因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而免去, 本工程经过完工验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发展商放弃了追究承包商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权利。双方深入确定, 若承包商未根据协议文件所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施工, 则不管本工程是否经过完工验收, 则发展商都有权随时要求承包商对不符合协议约定部分给予修理、 补救或更换, 直至达成符合协议约定为止。
1.2.2 本工程所需全部物料均由承包商负责采购。承包商应先 提供关键材料及设备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确保/保修书给发展商接纳(但发展商接纳不减免承包商责任, 发展商也不所以负担责任)后才进行采购, 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相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当地使用之同意。
1.2.3 根据国家及当地相关要求须送检全部材料及设备, 承包商必需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相关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1.2.4 本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当地现行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要求实施监督。
1.2.5 本工程质量须达成工料规范和协议文件要求水平, 如前述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工程所在地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 规程合格标准, 则按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之合格标准实施。
1.2.6 本工程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变更、 工作范围增加、 提前完工等原因), 承包方确保按协议要求完成本工程供货, 对于不能达成设计效果、 技术要求货物, 承包方接到发展商指令后,在协议约定供货截止日之前无条件更换, 另发展商要求对承包商所供给不合格货物给予货值2倍处罚违约金, 同时发展商有要求承包方对由此引发发展商一切损失追加索偿赔付权利。
1.3 发展商指示
1.3.1 承包商须立即实施发展商获本协议授权发出全部指示。若承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实施已发出指示, 并在收到发展商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实施, 发展商可另聘其它施工单位实施该指示, 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全部费用从按本协议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商款项中扣除, 不足部分发展商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索。
1.3.2 若承包商认为发展商指示不获本协议授权, 可在实施前要求发展商书面说明本协议授权其发出该指示条款,而发展商须立即给予回复; 若经协商仍存在异议, 则可按第13条款实施仲裁。若承包商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要求仲裁而实施了该指示, 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
1.3.3 发展商全部指示均须书面发出, 方为有效。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 应由承包商于3天内向发展商做出书面确定; 若发展商收到承包商确定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 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发展商在发出口头指示后3天内给予书面确定, 则承包商无须再推行上述确定程序, 而该指示由发展商确定日期起生效。
1.3.4 承包商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方便发展商发出一切指示均能实时传送到工地实施。承包商应只从发展商或获其书面授权项目经理处接收指示, 不然无效。
1.3.5 若进行及/或完成工程与协议文件要求或发展商指示不符, 发展商项目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 并立刻通知发展商。
1.3.6 承包商须遵照发展商指示派代表出席发展商主持工地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 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以帮助处理问题。
若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 承包商协议范围内之工程效果和品质未能达成发展商满意程度, 承包商应按发展商指示立刻实施整改。如出现承包商不予实施整改, 则承包商应按发展商认定整改包含金额三倍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 而且发展商有权从承包商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 并在工程结算时对应扣减。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4 审批
协议文件说明需发展商审批、 认可事项, 承包商皆须提交给发展商审批和认可。发展商任何同意、 不一样意或修改提议皆不会减免承包商按协议负担责任。同意应以书面发出, 不然无效。
1.5 法定责任和通知
1.5.1 承包商须遵照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 对本协议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和通知, 并须呈交所需资料、 申请和支付全部相关法定费用和税项, 唯按中国(为本协议目, 不含港澳台地域)法例应由发展商负责除外。对此基础标准修订或补充, 在协议协议书内说明。
1.5.2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相关法律、 法规为对方代缴, 责任方须赔偿付款方全部费用及损失。
1.5.3 承包商须遵照协议实施过程相关工作条件、 工作时间、 工资、 税率、 费率、 保险等一切现行或新增法律和法规要求, 并负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酝酿中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费用。
1.6 承包资格
承包商须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取得并在本协议使用期内连续含有在当地承包工程资格, 并须在开工前自费取得与施工相关之一切政府方面同意包含资质证书、 承包商承包本工程之施工许可证、 营业执照等。
1.7 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承包商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协议文件要求同时, 亦不能低于国家及当地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能满足发展商和发展商委托酒店管理企业要求。
1.8 质量监督
本工程须接收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 检验和验收。双方尤其确定, 如因承包商原因(包含违法施工或施工不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等情况)造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处以罚款或追究相关责任, 则该等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1.9 工程标高和定位
1.9.1 承包商须按发展商提供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关键标高点由发展商提供, 按关键标高点再进行具体工程定位则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 并提供所需全部仪器及人力予发展商复核。发展商复核不减免承包商按协议约定应负担责任。
1.9.2 承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全部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 承包商已须派员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定位、 标高、 尺寸等实地资料, 并在发觉存在问题时立即向发展商汇报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1.9.3 承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正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一切错误, 并须负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1.10 转让及分包
1.10.1 未取得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 承包商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她人。
1.10.2 承包商不得私自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分包给她人。发展商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即使发展商事前未曾阻止, 发展商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 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 所以而发生费用, 均由承包商负担。
1.11 审核责任
1.11.1 承包商须审阅全部协议文件。除非另有申明, 承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协议文件所含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协议要求实施及完成本工程。
1.11.2 除为处理协议文件之间矛盾或为深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第7.6条款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 发展商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 协议文件内资料便是发展商将会提供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含在协议文件内全部图纸、 细节大样、 规范说明等, 均由承包商自担费用负责完成; 承包商应提交给发展商审批, 并在发展商事先书面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展商可拒绝、 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展商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去承包商应负责任, 发展商也不所以负担责任。
1.11.3 若协议图纸只显示一些工程概念性设计或协议规范只说明所须达成标准, 则承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 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1.11.4 承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相关之全部图纸并做出协调和对应配合, 不管该等图纸发自发展商或与本工程相关其它施工单位。
2. 工地及视察
2.1 出入工地及限制
2.1.1 整个工地在施工阶段乃由发展商委托精装修单位在发展商指示下全方面看管。工地出入口确定及变更和配合整个项目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需要而须对出入口大小及位置做出全部改动, 亦均由精装修单位负责。
2.1.2 承包商须遵从精装修单位一切合理指示使用工地, 并在本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妥善保管工地及其中任何临时设施,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协议总价内。
2.1.3 除事先取得发展商书面准许外, 承包商不得许可任何人在工地上留宿, 也不得许可未经发展商书面同意参观者进入工地。
2.1.4 承包商须遵照交通、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相关道路使用、 车辆停泊、 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 并提交所需申请及负担相关费用。
2.1.5 承包商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与本工程相关交通、 运输及保护事宜。
2.2 工地视察
2.2.1 承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足了解了工地位置、 邻近建筑物情况、 土质、 通路、 储存空间、 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协议价款之情况, 对此不存在任何意见或异议, 工期和协议总价不会因前述理由而调整。
2.2.2 承包商不会因忽略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3. 物料和技术
3.1 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1.1 本工程所用一切物料和技术, 必需符合协议文件要求种类及标准, 并须同时符合第1.7条款要求。
3.1.2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 易碎石棉、 多氯聚苯等物料, 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明令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3.1.3 任何物料(不管主材还是辅材)在进场前, 承包商须向发展商提供相关单据、 质量确保文件等以证实所使用物料符合第3.1.1条款要求。
3.1.4 发展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相关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
3.2 样本、 样品及送审
3.2.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物料必需在使用前取得发展商书面认可。承包商须在订购大批物料前无偿提供样本/样品予发展商作认可用。
3.2.2 承包商须在工地保留发展商认可样本/样品, 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标准。
3.2.3 发展商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 均不会减轻或免去承包商按协议须推行之责任, 发展商也不会所以负担责任。
3.2.4 承包商全部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 须按发展商相关申报程序说明实施, 并须填写及呈交相关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3.2.5 承包商须把任何未被同意使用物料, 在发展商指定时间内自费迁离工地。
3.3 替换品
3.3.1 若制造货物原来要求使用材料或技术因起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愈加好选择, 承包商可提交使用替换材料或技术提议给发展商考虑。
3.3.2 发展商有绝对权力同意或不一样意承包商提交提议, 在取得同意前, 替换提议不能实施, 同意了提议不能增加费用, 除非在批按时已获发展商接纳。若同意了提议可减省费用, 则协议总价亦须对应删减。
3.3.3 发展商任何同意或不一样意皆不会减轻或免去承包商按协议文件所负担责任, 发展商也不所以负担责任。同意应以书面发出, 不然无效。
3.3.4 若承包商未经发展商同意, 私自使用了替换品, 则不管本工程是否已经完工或是否验收合格, 发展商都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更换, 全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发展商所以而蒙受损失, 承包商应该给予赔偿。在承包商完成更换之前, 该部分工程款临时不予结算, 待更换完成后再行据实结算。
3.4 知识产权
3.4.1 协议价款内均应已包含本工程包含任何知识产权使用费。
3.4.2 协议价款内已包含供给和使用货物、 设备、 材料、 施工机械、 工艺、 方法包含任何知识产权费用。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任何供给和使用货物、 设备、 材料、 施工机械、 工艺、 方法等均已取得正当授权, 不存在侵犯专利权、 商标权、 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情况。承包商若触犯或涉嫌触犯知识产权而使发展商蒙受索偿、 诉讼、 赔偿、 费用、 处罚和支出, 承包商须给予全偿赔偿, 并负担全部责任。
3.5 正式订货
3.5.1 承包商须在协议签署后依据发展商提供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实际所需货物数量, 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3.5.2 承包商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正确性。
3.5.3 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尺寸而不是用百分比尺量度尺寸。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 承包商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全部尺寸, 及审核图与图之间和工料规范之间是否存在不符之处; 若发觉任何偏差, 必需立刻书面通知发展商, 由发展商给予指示。发展商不负责承包商未充足实施审核所引致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3.5.4 承包商不能只依据报价单所列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承包商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有错误或虚耗物料, 发展商绝不负责。
3.6 试验及检验
3.6.1 承包商须自费实施协议文件要求承包商实施试验及检验并负担相关费用。
3.6.2 承包商须在工作掩蔽前给予发展商最少48个小时书面通知, 并负责协调、 联络、 组织及安排发展商进行联合中间验收。除非如此, 发展商将不负责任何事后挖开检验、 试验及修补费用, 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3.6.3 若承包商并未通知发展商实施检验就进行了下一道工序施工, 发展商能够要求再检验, 检验所需费用和工期由此延长责任亦全由承包商负责。
3.6.4 发展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把任何已掩蔽工程挖开进行再检验或对任何物料(不管安装是否)或已完成工作进行附加试验或检验, 相关费用包含事后修补费用均无须由承包商负担; 惟若该检验或试验证实相关物料或技术不符合本协议要求, 则相关费用包含事后修补费用及引致其它工程修改费以及工期延长责任均由承包商负担。
3.6.5 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工程项目, 承包商均须负责返工修理直至达成标准为止, 相关费用及工期延长责任亦均由承包商负担。发展商亦可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商停止进行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工作, 或将不合格物料迁离工地。
3.6.6 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设置各级质量检验人员, 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现行相关要求及协议文件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检验。
3.7 物料全部权
承包商不能私自取走已经送抵工地物料。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展商后, 本工程物料之全部权归发展商, 但承包商取得工程完工证书和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仍须对它们遗失或损坏负全责。
3.8 品质确保
3.8.1 承包商提议使用某一类型材料、 构配件、 设备时, 不管该类型是否是协议文件要求或是承包商提议使用, 均被视为承包商确保该等材料、 构配件、 设备在全部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
3.8.2 承包商并被视为确保其所供给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优异工艺制成、 全新、 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协议文件要求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3.8.3 双方确定, 在本协议项下, 发展商对于承包商所提交任何计划、 安排、 图纸、 工艺、 样本/样品等所做审批, 均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去承包商在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
3.8.4 承包商须严格根据协议约定施工, 如在施工、 验收、 及移交发展商过程中发觉设备材料型号、 品牌及质量与协议要求不符时, 承包商应无条件更换整改, 并赔偿工期延误等对应损失。
3.8.5 货物及生产货物所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或劣质材料, 不然所以引发消防事故, 承包商应负担全部责任。
3.9 备用零配件
承包商须存有满足酒店管理企业最新要求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用零配件存货。
4. 图纸及技术要求
4.1 施工文件
4.1.1 承包商须按协议文件尤其是发展商发出图纸及工料规范实施施工, 并须符合第1.7条款要求。发展商须无偿提供予承包商两份由其发出及相关本工程图纸, 供承包商使用。
4.1.2 承包商须按第4.3条款制配施工图纸等, 并在取得发展商同意和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 按图施工。
4.1.3 发展商可依据工程实施需要无偿供给承包商两份合理需要补充技术要求、 资料、 图纸或细节(但不包含在市场上可购置到国家相关规范、 规例等), 作为解释和详述协议文件用或使承包商能按本协议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用。
4.1.4 如承包商超出协议文件或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则不管本工程是否经过了完工验收, 均不能认为发展商同意支付该等超出协议文件或图纸施工费用, 该等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如承包商达不到协议文件或图纸要求, 则不管本工程是否经过完工验收, 该部分工程款临时不予结算, 直至承包商整改至符合协议文件或图纸要求为止。
4.2 工料规范
4.2.1 本工程工料规范包含基础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 其中技术要求不仅包含颁发工料规范技术要求, 还包含招标文件和协议文件要求、 图纸上说明、 施工阶段补充和国家及当地全部现行实施最新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亦见第1.7条款)。本工程须按技术要求实施施工及验收。承包商若更改施工技术, 必需事先取得发展商书面认可, 不然需负担一切后果。
4.2.2 若各技术要求说明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之处, 承包商必需遵照较严格要求,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协议总价内。
4.3 制配图纸、 施工图纸、 深化图纸等
4.3.1 除非另有尤其说明, 承包商应在中标后15天内提交制配图、 深化图; 发展商及酒店管理企业审核后, 承包商依据反馈意见5天内再次送审图纸等。发展商可拒绝、 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 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惟若相关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降低, 则相关调减价款需在结算时从协议总价内全部扣除。
4.3.2 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 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5天内, 将修改后图纸再呈交给发展商审批。
4.3.3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 并能使发展商及当地相关部门满意。
4.3.4 承包商编制制配图纸等内容, 必需符合技术要求条款尤其是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定所需手续及费用。
4.3.5 发展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认可, 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协议责任及义务, 发展商也不所以负担责任。
4.3.6 承包商需完成制配图、 深化图, 全部厂制品尺寸需能满足现场安装需要, 因现场原因对局部细节尺寸调整将不包含费用调整。
4.4 完工图
4.4.1 本工程完工后30天内, 承包商须提交10份本工程全套完工图纸给发展商, 及提交2套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本工程完工资料归档。承包商提供符合完工立案要求全套完工图纸, 是工程结算前提条件, 假如承包商提供完工图纸不能完全反应项目现场工程情况, 则发展商有权要求承包商修改。
4.4.2 不管本协议内是否另有要求, 保修完成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款项, 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4.5 工地上文件
4.5.1 承包商须在工地上存放一整套协议文件(单价可除外)包含图纸、 规范和报价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一切指示、 附加图纸、 补充工料规范、 资料表和细节等, 方便发展商能够随时查阅参考。
4.5.2 承包商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 或用其它适宜方法整齐及有条理进行存放。
4.6 操作及维修等手册
4.6.1 本工程完工前, 承包商须提交给发展商相关本工程各系统、 设备等操作、 维修、 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 并负责训练发展商相关职员能够熟练掌握本工程操作、 维修及紧急程序等,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协议总价中, 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4.6.2 不管在本协议内是否另有要求, 按完工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款项, 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5. 施工组织布署、 进度计划表及汇报
5.1 施工组织布署及进度计划表
5.1.1 接到本协议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承包商须提交具体施工组织布署及进度计划表以说明将采取施工时间、 方法、 程序、 分段和次序给发展商认可, 并须按认可布署及计划表实施施工。
5.1.2 若施工期间出现特殊情况, 发展商认为必需修改已认可施工组织布署及进度计划表, 则承包商须在4天内提交给发展商按要求修改好施工组织布署及进度计划表。
5.1.3 承包商须在其工程或物料供给存在延误迹象时立刻通知发展商,以维持工程进度及适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
5.1.4 施工组织布署及进度计划表(包含修改)提交及发展商认可, 皆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协议责任及义务, 发展商也不所以负担责任。协议文件说明工期要求, 必需取得严格遵照。
5.2 每七天汇报
5.2.1 整个协议实施期间, 承包商须每七天提交汇报给发展商以具体说明工程进度、 需要图纸/资料及要求工期延长等。汇报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地方、 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理由, 并提出补救方法。
5.2.2 每七天汇报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展商书面认可。
6. 管理
6.1 承包商项目经理
6.1.1 整个协议实施期间, 承包商都须书面委派一位称职项目经理长驻工地以全权代表承包商处了处理一切问题。发展商给予该项目经理任何指示, 将视为有效给了承包商。
6.1.2 承包商项目经理人选须取得发展商同意, 并在未取得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前, 不能随意更换。
6.1.3 项目经理须参与业主组织工程会议, 每次会议需做会议纪要并签字确定, 会议纪要将成为协议履约内容一部分, 会议纪要要求承包商在对应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承包商必需严格实施, 如不能够立刻达成, 每次处1000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许可不参与业主组织工程会议, 每次处800元违约金。经业主评定不合格项目经理, 在发出书面函件后一周内, 承包商必需更换, 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处5000元违约金。
6.2 发展商项目经理
发展商有权委派项目经理代表发展商实施本协议授予发展商工作和权力。相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承包商。
6.3 项目工程师
6.3.1 发展商有权委派项目工程师在工地现场视察监督本工程进行。
6.3.2 承包商须根据项目工程师指示实施施工, 并需提供一切合理设施, 方便项目工程师能够推行责任。
6.4 人力
6.4.1 承包商须在工地聘用拥有本职员作经验及领导能力技术责任人及工长和正确及按时实施工程施工和保修熟练工人。技术工人需领有相关工种认可工艺资格、 牌照或证书等。
6.4.2 发展商有权反对及要求承包商撤换不遵法纪和工地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或疏忽或发展商认为其聘用不合适任何人员。未取得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 承包商不得再使用此等人员于本工程。发展商不因行使前述权利而负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 不然应由承包商负担全部责任。
6.4.3 任何人员调离后, 须由发展商书面认可之称职人员立刻替换。
6.5 发展商进出工地
发展商项目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进入工地或承包商进行本工程相关准备工作地方。
7. 价款
7.1 计价基础
7.1.1 招标时颁发图纸或工料规范被确定为协议文件有效部分后, 图纸称为“协议图纸”, 工料规范称为“协议规范”, 除供本协议用外, 承包商不能用做其它用途。
7.1.2 承包商须按协议图纸及协议规范要求, 并参考招标时颁发报价清单及格式, 自行编制完成本工程报价单。
(a) 包含在协议总价内工程品质和数量,按协议图纸所绘画或协议规范所要求为准。
招标时颁发工程量清单乃是善意及无负担提供,意在尽力反应按协议图纸及协议规范所需完成工程; 承包商可按本身对图纸及规范了解而增加或降低其中所列工程项目,或对所提供工程数量作出修订。
(b) 承包商填妥后交回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明细表即为承包商报价单, 其中所列工程项目或工程数量正确是否风险全归承包商负担, 不管存在任何差异, 按协议图纸及协议规范要求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费用视为均已包含在协议总价内。
7.1.3 报价单内单价为综合单价、 固定单价, 用作计算付款额及工程变更费。
7.1.4 协议文件要求项目若未分项列于报价单内, 则其费用视作已包含在其它报有价款项目内。
7.1.5 协议图纸和协议规范乃为相互补充, 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 承包商须遵照较严格要求; 若二者之间其中一份有要求而另一份却没有, 则按有要求实施。
7.1.6 若承包商发觉协议文件相互间存在矛盾或错误, 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展商, 由发展商澄清, 并须按发展商指示实施。
7.1.7 协议文件内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协议失效, 亦不会全部或部分免去承包商按协议所应负担工作或责任。
7.2 固定总价协议
7.2.1 本工程协议总价乃为固定总价, 即凡为完成协议文件原定工程内容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协议总价内。该总价不会因工资、 物价、 市场波动、 现场情况及周围原因、 费率、 汇率或关税变动、 高考原因、 交通管制、 保险政策变动或政府颁发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有所调整, 亦不会因任何协议总价计算错误, 不管是算术上错误还是其它错误而调整。协议总价除因工程变更及其它本协议许可调整外, 一概不再调整。
7.2.2 本工程协议单价为综合单价, 是固定单价, 已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些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间接费、 管理费、 水电费、 成品保护费、 工完场清费、 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电梯而产生之使用费或维修费、 设备调试期间蒸汽或燃气费用、 利润、 税金、 现场情况及周围原因和实施和完成协议文件绘述本工程所不能或缺全部附带工作之费用, 及使本工程内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一切零件、 配件、 附件等物料全部相关费用, 不管它们是否在图纸或工料规范内具体说明, 亦不管它们可否在签署协议时预料到。
7.3 暂定款
7.3.1 “暂定款”所指涉涵盖工作是部分投标时不能完全预见、 要求或具体说明工作,此等款项乃仅为暂定。“暂定款”须按发展商在协议实施中发出指示而部分或全部使用, 或若不需要时从协议总价内完全扣除, 承包商不得因为此等项目取消或指定而提出任何索赔。
7.3.2 本工程之“暂定款”所指涉涵盖工作计价按第7.7条款实施, 而付款措施则按第7.5条款处理。
7.4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所颁发招标文件内《工程量计算规则》既适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编制, 也适适用于协议实施中暂定数量重计量和工程变更数量计算。
7.5 付款
7.5.1 付款根据协议协议书项下“付款措施”实施。
7.5.2 因推行上述付款措施而对承包商所引致财务负担, 应已包含在协议总价内。
7.5.3 承包商领取每期付款时, 须在满足协议协议书付款措施中要求付款条件后, 提交具体付款申请给发展商审核。发展商会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4天内向承包商说明应付给承包商款项, 承包商须在7天内实施确定。在承包商确定此等款项并向发展商提交付款确定函后, 将由发展商在协议协议书要求付款宽限期内直接支付给承包商。发展商向承包商付款前, 承包商应首先提供等额正当发票, 不然发展商有权拒绝付款, 且不组成违约, 工期不予顺延。
7.5.4 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工程量核实纯粹供付款用, 并不能视为相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7.5.5 若依据本协议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商款项作任何扣除时, 可由此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7.5.6 承包商须提供按协议总价已缴付相关税费、 基金等法定款项之证实如政府发出或认可发票等, 以证实承包商已按政府部门要求缴付法定税费基金等。若承包商未遵从上述条款, 则须赔偿及负担所以而使发展商蒙受损失、 索偿及法律责任等, 而发展商有权于付款中扣除其蒙受损失等费用。
7.6 工程变更
7.6.1 发展商有权发出指示要求做出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除取得发展商指示外, 承包商不能私自做出工程变更, 唯发展商有权在特殊情况下书面追认承包商私自做出工程变更。任何发展商要求或追认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协议失效。
7.6.2 "工程变更"在本协议内意指协议文件所描述或说明工程在设计、 品质和数量上改变包含工程数量改变、 供给物料/设备类别及标准改变和已完成或送抵工地工作或物料/设备拆除及迁离(不符合规格工作或物料除外)。
7.6.3 工程变更办理程序及相关有效签字人, 必需遵照发展商之审批程序和权限及步骤相关要求, 详见协议附件。
7.6.4 工程变更申报须立刻, 当月发生变更须在本月内按发展商之审批程序和权限及步骤相关要求完成工程变更确定。
7.7. 增减费计算
7.7.1 若因为发展商要求工程变更, 工程数量有所增减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 相关工作与协议原来工作相同, 则增减费用按协议原来单价计算; 相关工作与协议原来工作类似, 则按类似工作单价计算; 若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 则由发展商和承包商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亦需考虑订协议时协议单价让利幅度, 从而推算出此等新单价。如双方未能就单价协商一致, 则承包商应立刻实施工程变更, 相关工程变更价款待结算时一并处理。
7.7.2 承包商须在发展商发出书面要求后14天内, 呈交草拟中工程变更所指工作费用预算。发展商以后发出指示要求实施该草拟工程变更所指工作, 并不代表承包商原提交费用预算已获接纳。
7.7.3 若发展商要求, 承包商须把第7.7.2条款所指费用预算具体计算资料呈交给发展商审核和确定。该计算资料须包含对套用单价具体分析。
7.7.4 若发展商要求, 对工程范围内材料进行替换, 则对所包含综合单价能够进行调整, 但仅调整替换材料价差以及税金, 其它费用均不予调整。
7.8 发票、 收据
发展商要求时, 承包商须提交任何物料/设备费用发票、 收据等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发展商在查对完正、 副本后会立即发还正本, 保留副本。
7.9 加班
7.9.1 协议总价应已包含使本工程能够在符合第9.1条款要求下完成必需加班工作费用。协议签署后再提出赔偿加班费要求, 一概不获考虑。
7.9.2 承包商须负责办理因实施加班而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及负担费用, 并须书面通知发展商所做出加班工作安排。
8. 保险及担保
8.1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展商保障
承包商须对与本工程相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 责任、 损失、 处罚、 索偿或诉讼法律责任, 并须保障发展商免负该等责任。
8.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包商须负责其供给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发展商出具完工证书安全, 若其认为有需要, 需自行购置相关保险。在发展商出具本工程完工证书且本工程已移交给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酒店管理企业之日之前, 如供给物料发生任何毁损、 灭失、 丢失等情形, 其风险和责任均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应立刻更换、 维修, 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发展商无需另行向承包商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8.3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商须为本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第三者人员伤、 亡亊故, 不管承包商是否购置第三者责任险, 发展商均认为承包商已购置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责任由承包商付全责。
8.4 雇员赔偿保险
8.4.1 承包商须对其雇职员伤或伤亡负全责。
8.4.2 发展商对承包商任何雇职员伤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赔偿责任, 承包商须保障发展商免负任何相关索偿、 要求、 处罚、 诉讼、 成本、 费用和支出。
8.4.3 承包商必需为那些未受任何劳保要求或雇员保险法例保障雇员购置及维持所需保险。保险期须涵盖本工程开工至保修完成证书发出为止时间; 该保险须保障发展商作为本工程委托人责任。
8.4.4 若承包商已推行中国劳保要求对其雇员给予保障, 则承包商无须再另投保险。
8.4.5 每当发展商合理要求时, 承包商都须提交给发展商证实其已合适地维持雇员赔偿保险证据; 发展商在任何时间均可(但不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