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 议 书
协议双方: 江苏省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就乙方在甲方境内投资兴办 企业进行充足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地点: 枣林湾生态园铜山办事处 。具体四址范围为
(以实际交地为准, 并附项目红线图)。
三、 投资规模: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四、 经营范围:
五、 项目用地:
1、 甲方在上述项目地点范围内出租农业用地约 亩(土地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 丈量时双方共同设定界桩)给乙方从事农业项目使用。
2、 按国家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要求, 本协议先签 年, 即至 2027 年12月。2027年后, 若乙方需继续租用土地, 双方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内依据国家土地政策在此协议基础上续签 年。具体租期起算日期以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3、 土地租金: 土地租金按年支付, 租金标准为项目红线范围内每亩按250千克稻谷(粳稻)/年, 根据当年地方国家粮食收储企业挂牌收购价折算现金支付。
4、 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包含已依法签署租赁协议, 由甲方负责协调解约, 费用由乙方负担, 或期满后自然解约。
5、 项目拟用地范围内赔青、 附着物、 树木等赔偿由乙方负担费用, 房屋拆迁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在收到乙方租地定金及要求交地申请后 30 日内将 亩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与乙方推行交地手续, 交地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 本协议生效后, 帮助乙方依法办理临时建房用地手续, 以确保乙方生产需要; 负责为乙方提供满足农业生产活动水、 电、 路设施, 标准为通至乙方用地边界处。
3、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帮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主动争取国家、 省、 市、 县政策和资金支持, 所争取到国家补助资金按要求用于项目建设。
4、 负责帮助乙方全程办理企业设置登记、 创办手续, 除政策规费由乙方负担外, 其它费用一律无偿。
5、 为乙方协调与甲方所在市内、 生态园区内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工作关系, 为乙方营造良好投资、 生产和发展环境; 负责调处乙方与周围村组及村民矛盾与纠纷。
6、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前提下, 乙方需要在项目用地内取得总面积2%-10%建设用地指标, 甲方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商业居住建设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96%-88%结算。
7、 乙方私自转租, 甲方有权解约和收回已交付土地。
8、 乙方企业设置后, 甲方依据政府职能向乙方提供终年、 正常化常规服务, 甲方不干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七、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 乙方必需完成企业注册手续; 并在 30 日内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租用土地定金, 协议开始推行后, 此款抵作第一年部分土地租金(差额部分对应补缴或核减)。
2、 租金支付方法在交地协议中明确, 若土地分期交付则分别以各期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作为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并于每年实际交地时间前一个月交付甲方下一年租金。
3、 乙方所经营项目必需符合园区产业计划, 项目计划文本须在 6 月内提交园区审核经过, 并在本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和计划审批手续。
4、 由甲方为乙方争取项目资金, 乙方应付所争取资金5%作为工作经费给甲方, 在乙方自有资金中列支。
5、 在承租土地范围内, 乙方投资强度为 2-10 万元/亩, 并在 5 年内达成协议约定投资规模; 若包含工业用地, 乙方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包含商业居住用地, 乙方投资强度不低于仪征市最低要求。
6、 若乙方需要在项目用地内取得建设用地指标,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前提下, 按国土、 计划等部门审批要求依法取得。
6.1 乙方按协议约定承租土地投资强度及已完成投资量, 申请取得对应面积和价格建设用地。
6.2 乙方要求取得工业建设用地, 工业建设用地价格根据国土部门每年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结算。
6.3若项目用地范围内暂无建设用地指标, 乙方也可在项目区外申请建设用地, 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96%-88%结算。
7、 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正当经营, 依法推行各项法定义务。项目实施中具体问题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办理, 不得违规违法。
8、 乙方不得私自转租土地, 确需转租须取得甲方同意。
9、 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 需征用包含已租赁范围内土地时, 由乙方实施地面附着物属乙方全部, 赔偿标准按仪征市当初现行标准实施。
八、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将租赁土地交付乙方使用或因甲方无权签订本协议等原因使本协议被确定无效、 被撤消, 甲方应赔偿乙方包含全部投入在内全部损失。
2、 乙方不推行本协议, 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全部投入(土地租金、 赔青、 附着物赔偿、 树木赔偿、 房屋拆迁费用等)损失, 直至无条件退场。
3、 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除仍应立刻支付外, 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同时逾期30日内按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交年租金5‰作为滞纳金; 如逾期30日以上,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交年租金15%作为违约金。
4、 完成交地手续后, 乙方未按项目计划或在5年内未达成约定投资规模,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完成而未完成投资额10% 作为违约金, 同时甲方给予乙方2年时间推进项目, 2年届满乙方投入仍未到位, 直至甲方有权收回已交付土地, 且乙方无条件退场。
5、 本协议签订后, 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注册成立项目企业则协议自行解除, 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6、 本协议签订后,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 不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九、 假如项目企业(生态种植、 养殖、 旅游、 商住地产企业, 或工程建设投资企业)以外资入园注册, 商住建设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90%-82%结算。
十、 其她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条款表述若与相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 乙双方各执叁份。
4、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法律顾问单位(盖章):
律师(签字):
协议于 月 日在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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