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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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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再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 编号 : 年 字第 号 应收账款受让方: 招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人: 法定地址: 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依据业务需求, 就其持有中国保理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 即乙方将其中国保理债权对应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融资额受让该债权。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中国再保理服务”。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 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 中国再保理授信额度。根据相关法律要求, 现甲、 乙双方经充足协商, 就《授信协议》项下中国再保理业务开展签订本有追索权中国保理业务协议。 第一条 《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 甲乙双方再保理合作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为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和乙方开展有追索权中国再保理业务框架性合作协议,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所发生有追索权中国再保理业务, 均受本协议约束。 在签署本协议后, 乙方需要办理再保理业务, 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2之附件)及对应商务协议、 发票、 凭证等甲方要求资料, 并根据本协议各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无需另签保理协议。《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对应《中国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作为《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开展具体中国再保理业务具体业务协议, 《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对应《中国保理业务转账凭证》未包含内容, 依据《授信协议》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条 收购款 本协议项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不超出人民币 元收购款。此处最高额是指在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购款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收购款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 %且不超出乙方办理该笔保理业务金额; 乙方授权甲方在收购款内扣除融资费、 管理费后, 所剩金额向乙方实际支付后, 应收账款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成。 上款所称融资费、 管理费和其她实际发生费用为乙方应负担之费用, 甲方扣除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行为, 甲方向乙方发放收购款仍应视为包含上述相关费用。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此处约定违反了《协议法》第二百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应该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要求, 请送审单位确定此处是否为总行业务管理要求, 如不属于总行业务管理要求, 则应进行对应修改。 第三条 费用与费率 (一)融资费率为: , 计费从收购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至逐笔应收账款中国保理期间届满日止; 融资费由甲方按实际已发生费用 □在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 □按季支付 □ 向乙方收取; (二)管理费费率: 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 %; (三)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收购款为本金, 依据人民银行要求逾期贷款利率按每笔中国再保理业务逾期实际发生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第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登记 乙方向甲方申请叙做《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中国再保理业务, 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所要求单据: (一)《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证实资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正本; (四)商务协议真实复印件、 商业发票; (五)商务合约要求提交其她商业单据(包含但不限于运输、 保险单据等); (六)甲方所要求提供其她单据及文件。 甲方审核前述单据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须配合甲方对对应应收账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要求, 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告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事宜。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 第六条 收购款发放 (一)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乙方申请再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所对应商务协议各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连续; 2.《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已经乙方签字盖章确定后生效; 3.乙方已将商务协议、 商业发票正本等交易凭证交甲方收执; 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商务协议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发票复印件或发票清单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定: 乙方《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乙方正当性法律文件, 包含: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验资汇报、 成立同意证书、 合资协议、 企业章程等; 乙方经会计事务所审核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乙方相关所包含交易真实性交易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商务协议、 商业发票等); 甲方要求其她相关材料。前述材料范围或数量能够依据甲方要求增加或降低, 惟以甲方要求为准。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为乙方义务, 是否完全含有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二)本协议收购款发放日在乙方提交《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并办妥转让手续, 经甲方审批后确定, 收购款项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为: 。 第七条 再保理期间 中国再保理保理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中国再保理协议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最迟应清偿届至日, 且不得超出商业保理企业对于该笔应收账款付款期。保理期间届至日按以下方法之一确定: (1)以商务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 (2)若商务协议无明确应收账款付款期, 而是约定付款条件, 则再保理期间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截止日为准。具体保理期间届至日以每笔应收账款对应《中国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中 “偿还日期”记载日期为准。 宽限期: 即应收账款受让方对于应收账款付款期后所能许可付款延迟期间, 若商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 则以商务协议约定为准, 若商务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 则宽限期为商务协议确定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以后最长不超出45天。” 第八条 应收账款归还 (一)甲方指定应收账款回收专户, 户名: , 账号为: 。 (二)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应收账款回收账户为甲方委托乙方回收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回购 (一)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应收账款债权负担回购责任。 (二)在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发生时,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中国再保理回购通知书》, 要求乙方立刻回购全部未偿付应收账款余额及对应逾期支付违约金及费用, 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 1.商务协议买卖双方发生贸易争议, 或乙方所提供商务协议及其她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因商务协议买方本身财务情况改变或其她任何原所以造成甲方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未立刻足额收回; 3.商务协议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 但乙方未全额转付给甲方; 4.乙方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事件;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中国再保理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必需以货币资金方法向甲方回购商务协议买方未付应收账款, 回购金额计算方法为: 甲方收购款+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甲方所实际发生全部管理及追索费用; 回购金额以《中国再保理回购通知书》载明为准, 乙方放弃任何抗辩和异议。 第十条 追索 乙方应将回购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超出此期限而乙方仍未回购, 乙方授权甲方在其结算账户中扣除对应款项。 即使甲方未出具《中国再保理回购通知书》, 甲方亦有权在再保理期间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即包含但不限于采取扣收乙方相关存款、 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乙应回购款项相同)。 乙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后, 甲方将对商务协议买方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乙方。 本条要求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账账款权利人向商务协议买方主张应收账款支付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与确保 (一)乙方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成立正当机构, 含有充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二)立刻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及甲方所要求全部相关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有效性、 真实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 并没有遗漏任何关键事实; 不存在任何对甲方欺诈、 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础交易作犯错误或不完整判定情形; (三)向甲方转让约定商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包含与该应收账款相关并可向买方收取利息、 违约金和其她费用权利; (四)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含但不限于: 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含但不限于法定、 协议约定)限制, 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她任何形式担保, 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 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 反诉、 赔偿损失、 对销账目、 留置或作其她扣减等; (五)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她方法送达催收函或文件, 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六)变更住所、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七)当甲方向商务协议买方行使追索权时,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实债权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作以下承诺与确保 (一)本方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成立正当金融机构; (二)依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融资额; (三)在各方不存在违约且无任何危害甲方经济利益事件发生情况下, 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宣告提前到期; (四)对乙方提供相关贸易资料及其她材料保密, 但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中国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 (二)享受与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相关一切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收款权、 再转让权、 追索权、 抗辩权以及对商务协议买方可能拒收或退回货物处分权等。 (三)乙方未能推行本协议要求任何一项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停止支付乙方还未使用收购款, 并有权按协议约定要求乙方回购或行使追索权。 (四)甲方依据本协议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融资后, 假如商务协议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未立刻足额支付, 或者乙方收到商务协议买方付款未立刻、 足额转付给甲方, 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五)在乙方对本协议组成任何违约时,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中国再保理回购款(含逾期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取和使用收购款; (二)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中国再保理费用; (三)帮助甲方办理本项业务所需相关手续; (四)当甲方向商务协议买方行使追索权时, 乙方应给予主动配合, 促进甲方受让债权实现; (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书、 企业章程与协议、 政府相关企业成立、 验资汇报、 贷款证等文件; 2.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及授权委托书证实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3.乙方董事会相关申请中国再保理业务决议及授权书等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5.商务协议及商业发票等; 6.《中国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7.《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 8.甲方要求其她文件。 (六)乙方收到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发出《中国再保理回购通知书》后, 应该在本协议要求时间内无条件全额回购甲方已受让但未收回应收账款本金及对应产生逾期支付违约金、 费用; (七)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处分其在本中国再保理协议下权利或义务。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终止和变更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至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债权额、 中国再保理费用、 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其她一切相关费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甲、 乙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处理, 任何一方有权(二者择一): ( )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其她补充约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都有相同效力。副本若干份, 由相关方留存。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本协议全部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足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尤其注意相关免去或限制甲方责任、 甲方单方拥有一些权利、 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条款, 并对其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对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了解完全一致。 甲方: (公章/协议专用章) 乙方: (公章/协议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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