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 赁 合 同
(协议编号: )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蚌埠宝龙置业有限企业
法定地址: 中国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 许健康
承租方(乙方):
法定(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鉴于:
1、 甲方为一于 登记设置企业, 并投资建造了 蚌埠 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 为本协议租赁标物唯一正当全部权人。
2、 乙方为一获准于 登记设置企业, 其经营范围具体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协议附件),工商登记号: (乙方为自然人, 其身份证号为: , 且乙方确保其含有签署推行本协议及从事本协议所述经营事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乙方经营中国及(或)国际著名、 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中国及(或)国际著名、 驰名商标项下服务, 除非乙方为该商品品牌或商标全部权人, 不然均应取得该商品品牌或服务商标权利人充足授权。
3、 甲方愿意出租、 乙方愿意承租甲方之部分商铺, 并期望经过双方相互配合、 相互帮助, 达成发明更多商机、 扩大经营业绩、 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目。
4、 乙方承诺其本身、 股东或管理人员都有良好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 并完全遵守本协议约定。
鉴此,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 签署本租赁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租赁总则
第一条 租赁标
1.1 甲方将其位于中国 蚌埠 市 涂山 路 号 蚌埠 宝龙城市广场 B 号楼第 1-4 层编号为 店铺(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租赁场所平面图》。
1.2 乙方所承租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 43350 平方米, 其中一层为9833平方米, 二层为11150平方米, 三层为11135平方米, 四层为11232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1.3 乙方承租租赁标还包含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租赁场所内各项设施设备。
1.4 本协议租赁场所还包含隶属乙方可无偿使用店招位和广告位、 室内导引区位(甲方提供乙方立面结构图见附件6)。乙方同意, 乙方店招及广告招牌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物及所在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 广告位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租赁区域内商户除外), 且乙方店招、 广告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商业形象及利益, 不然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使用权。乙方在设置、 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 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管制, 并负担因乙方店招、 广告招牌(包含但不限于制作、 安装、 维修保养、 清洁)而产生一切费用和责任, 负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除上述乙方无偿使用店招位和广告位外, 甲方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简称“物业企业”)拥有甲方宝龙城市广场公共部位、 外立面及户外全部招牌、 广告位置管理、 使用、 装饰及受益等一切权利。
1.5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 乙方承诺该租赁场所之用途仅作为经营 , 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要求, 如有违反此条款,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万 元, 且甲方有权立刻严禁乙方超出该范围活动或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2.2 该广场由 蚌埠商业管理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经营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15 年, 即自 年 3 月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日。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 实际租赁期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计, 即实际交付日为实际租赁起始日, 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据实际交付日对应提前或顺延。实际交付日系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 且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样本详见本协议附件)之日; 但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至甲方处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 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已于通知交接之日按协议约定将该租赁场所交付给乙方使用, 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本协议所称“租赁年度”, 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 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3.2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给予乙方免租期共 12 个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免于
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租金, 但乙方应自行负担免租期间及其她全部租赁期限内所产生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水费、 电费、 中央空调使用费、 燃气费、 通讯费等), 上述费用自实际交付日起开始计算支付。免租期外其她租赁期限,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3 乙方开业日为乙方租赁本协议项下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乙方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以下第 B 项所确定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 除仍应支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外, 乙方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千分之五金额违约金(如第一个租赁年度处于免租期内, 则以开始计付租金当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千分之五为准):
A、 该广场 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以经营管理企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为准)。
B、 6 月 日
租金、 物业管理费和其她费用
4.1 租金、 物业管理费和其她与面积相关费用均以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为计价基准。
4.2 租赁期限内, 租赁场所每建筑平方米租金标准具体详见以下, 其中如租赁场所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协议所述暂定建筑面积不一致, 则月租金总额应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0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0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零元 整;
第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5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650250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五元 整;
第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5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64678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五元 整;
第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9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823650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捌十贰万叁仟陆佰伍十元 整;
第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六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七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八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九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M2/月计算, 累计人民币 元/月, 即每个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略, 按3%年递增
4.3 物业管理费和其她费用
4.3.1 本租赁场所物业管理费暂定 6 元/M2/月(以租赁场所管理机构, 即本协议所述之经营管理企业通知或者公告标准为准, 但该标准不应超出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上限)。
4.3.2 乙方自用之水费、 电费、 燃气费、 通讯费等, 由经营管理企业依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 或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付(单独开户时)。
4.3.3 乙方租赁场所内中央空调使用费由经营管理企业依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独立仪表计量)收取, 收费标准以经营管理企业通知或公告收费标准为准。
4.3.4 除乙方自用中央空调使用费以外其它公摊中央空调使用费及公摊水电费、 公共维修金, 按乙方承租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与该广场商业场所 B 区(期)已开业建筑面积百分比进行分摊, 由经营管理企业收取。
4.3.5 其她费用——乙方另行要求经营管理企业提供其她服务项目将由经营管理企业另行公告收费, 或由乙方与经营管理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4.3.6 乙方同意, 如经营管理企业依据上述物业管理费及其她公摊费用确定综合管理费时, 乙方应按该综合管理费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
4.3.7 本租赁场所每次进场装修装修确保金为人民币 由物业企业具体确定
元(简称“装修确保金”)。
4.4 租金、 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及其她费用支付
4.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预付首次开始计付租金时3个完整月租金(累计人民币 190万 元, 简称“预付租金”), 该预付租金逐笔抵减首次开始计付租金后应付租金, 直至全部抵减完成;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 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待甲方抵减以后租金时, 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正式发票。以后, 乙方应于每个公历季度末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公历季度租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以后次日(详见每次付款通知书),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租金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正当发票。
4.4.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第一个租赁年度3个完整月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 累计人民币 78万 元, 简称“预付管理费”), 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以后应付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 由甲方直接代为支付给经营管理企业), 直至全部抵减完成; 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 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待抵减以后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时, 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以后, 乙方应于每个公历季度末月25日前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下一公历季度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以后次日(详见每次付款通知书), 经营管理企业收到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她正式票据。
4.4.3 乙方应于每个月一日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上月发生水、 电、 空调、 通讯等费用(如需由经营管理企业收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以后次日(详见每次付款通知书), 经营管理企业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正式票据。
4.5 依据本协议要求, 如乙方逾期支付预付租金、 预付管理费、 租金、 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或其她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等),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支付应付未付款项5‰作为违约金。
4.6 因本租赁协议而产生税费, 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要求各自负担其应负担部分。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一切税费。
第四条 履约确保金
5.1 为确保乙方严格充足地推行本租赁协议全部条款,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万 元作为履约确保金。在协议期间, 履约确保金不予冲抵租金或其她未付款项, 但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对应违约金及(或)赔偿金,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补足该履约确保金。本协议终止时, 乙方应在终止后五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此时履约确保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 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按本协议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并应在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成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全部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乙方完成上述全部事项后, 甲方于七日内将履约确保金或其它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任何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于提前解除协议时, 没收该履约确保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 租赁条款
第五条 租赁场所交付及续租
6.1 乙方已对租赁场所设计计划情况及其建设现实状况, 包含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 朝向、 内部结构、 水、 电、 通讯、 空调、 燃气各个接口、 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足了解, 接收并认为适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 甲方在收到履约确保金后, 应将租赁场所按交付时现实状况移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通知交付时间与甲方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若乙方未于甲方通知交付日起30天内前往甲方广场实际办理验收、 交接手续, 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索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所遭受一切损失。
6.3 租赁期满时乙方如期望续租或续订协议, 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受优先承租权。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180天内, 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她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两天内按甲方要求报送租赁方案, 不然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 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150天前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不然视为乙方不续租。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180天内, 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 有权让潜在租赁场所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 乙方应给予必需配合。
第六条 广告策划和管理
7.1 除乙方租赁场所门口门楣店招外, 该广场户外、 户内公用场所全部广告、 通告、 宣传、 招牌、 标志、 条幅、 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 均由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统一策划、 部署并收取对应费用。
7.2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 需在广场内设置招牌时, 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经营管理企业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招牌位使用费及招牌制作、 审批、 安装、 材料、 维护、 电费及使用期间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3 乙方同意, 乙方门楣店招及其她乙方招牌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 招牌位置给第三方使用, 且乙方店招、 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商业形象及利益, 不然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使用权。乙方在设置、 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 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管制, 并负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7.4 乙方应主动参与和配合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统一组织商业性广告和促销活动, 方便取得愈加好宣传效果。
7.5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 商标等及其她标识用于该广场项目相关宣传。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确保仅将其用于正当宣传活动。
第七条 租赁场所装修
8.1 租赁使用期内, 乙方对租赁场所任何装修工程开工之前, 乙方必需向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相关建筑、 电气、 给排水及其她变更设计、 施工等装修方案, 并经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后, 乙方方可按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保留审批整体或部分装修方案权利, 或者, 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可要求乙方改变装修方案并由乙方负担对应费用。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对乙方装修方案认可或者同意并不能被视为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对乙方之装修工程负担了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发任何义务、 纠纷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8.2 上述乙方装修方案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及本协议约定, 并遵守该广场管理条约等统一要求。乙方对租赁场所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 不影响该广场主体结构(或其她关键结构)、 所在建筑物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前提下进行(包含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外立面, 如有破坏应给予恢复原状或负担赔偿责任)。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且不得影响租赁场所周围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若因乙方装修行为引发相邻各方投诉, 一概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负担责任。
8.3 乙方就各排油、 排烟、 排水、 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 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设置, 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 不然, 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所以造成相邻各方投诉, 则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纠纷, 并赔偿甲方所以而蒙受损失。
8.4 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 乙方必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装修确保金予经营管理企业, 以确保乙方遵守及推行本协议要求及经营管理企业对于装修步骤管理要求。若乙方在装修步骤出现任何违法、 违约或者违反要求之情形, 经营管理企业将有权按双方签署装修管理约定扣减乙方装修确保金; 该违法、 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 甲方还将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该装修确保金在乙方装饰、 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并经经营管理企业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经营管理企业无息退还乙方。
8.5 甲方按租赁场所交付时现实状况向乙方提供排水、 电、 燃气(如有)等。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水电进行增容, 应取得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8.6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确需对租赁场所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 应事先通知乙方, 并尽可能降低对乙方正常营业影响。
第八条 租赁场所经营管理、 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9.1 租赁场所开业前, 乙方需自行取得全部与其经营范围相关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要求许可证和其她证书, 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 环境保护审批、 排污许可等证件, 其复印件最迟在乙方开业前15天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立案。乙方应在租赁使用期内一直维持上述证照有效性, 且每一次依据法律要求年检或更换以后有效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立刻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立案。乙方应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等活动正当性负责。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变更该租赁场所租赁用途和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 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租赁用途或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 则乙方应将变更后租赁用途或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于变更后五日内向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报备, 且乙方变更后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或破坏该广场整体业态格局。
9.3 乙方、 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许可进入乙方租赁场所其她人员应遵守租赁场所以及该广场管理条约及其她相关规章制度, 乙方须负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条约和其她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一切损失。
9.4 乙方应遵守《中国消防法》等相关消防要求,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进行租赁场所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设施达成消防要求。保护消防设施, 做好消防工作, 预防火灾, 发觉火情应立刻汇报火警。定时进行职员消防知识培训, 配合该广场消防演练工作。做好租赁场所内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9.5 乙方除经营所需外, 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 不然由此造成后果及损失均由一方负担。不管是否乙方经营所需, 乙方均不得在广场任何公共区域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 不得堵塞、 阻挡任何消防通道,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对此行为有绝对管理权及阻止权,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通知后立刻移除该等物品, 不然甲方有权代为移除,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不管前述怎样要求, 乙方均应对其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担责任, 并负担所以而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
9.6 乙方除应严格遵守该广场管理条约及经营管理企业公共管理制度外, 还应严格遵守统一作息制度和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除法律严禁或不可抗力之外, 乙方同意每星期七天均按经营管理企业制订相关制度中相关该广场商铺统一营业时间将其租赁场所百分之百投入营业。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要求, 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殊原因事先书面报经营管理企业同意除外):
9.6.1 如私自停业/不营业, 每日乙方须按人民币2元/m2(如低于人民币500元, 则按人民币500元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2 未根据广场统一作息时间推迟开业或提早结束营业, 每次乙方须按人民币1元/m2(如低于人民币200元, 则按人民币200元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3 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超出租赁场所范围经营, 或私自在租赁场因另外公共区域摆放、 销售商品, 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劝导仍不撤回或清场, 每次乙方须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9.7 即使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授权乙方在租赁场所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她媒体宣传, 乙方也仅对租赁场所在承租期内享受使用权。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拥有对该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 布局、 安排、 使用、 装饰、 收益等一切权利。
9.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任何部分或全部转租、 转借、 转让、 承包、 合作或者以其她任何方法使第三方拥有实际控制权。
9.9 甲方维修责任限于租赁场所结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及该广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9.10 乙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内日常维护, 乙方对租赁场所维护维修义务包含但不限于租赁场所维护、 甲方提供设施设备因为乙方原因引发损坏或故障, 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乙方应确保遵守本租赁协议相关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 确保租赁场所拥有安全、 清洁和稳定环境, 正常使用并保管、 珍惜租赁场所及甲方提供各项设施, 预防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管理不善、 使用不妥或其她因为乙方原因, 或者因乙方代理人、 供给商或乙方许可其进入租赁场所自然人原因, 造成租赁场所或属于甲方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立刻向经营管理企业书面通报, 并负责在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给予维修或赔偿。若乙方在该等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不予维修或更换, 则甲方可视实际需要在通知乙方后自行维修或更换, 所发生维修或更换费用及甲方所以遭受损失由乙方负担, 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偿还甲方。
9.11 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或失误, 或在租赁场所内或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索赔要求或诉讼, 不然乙方应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同时, 任何因乙方租赁或经营行为而造成租赁场所损害或因第三者投诉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 均由乙方负担损失和赔偿责任。
9.12 乙方同意, 乙方应根据经营管理企业要求签署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 转让
10.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如欲将租赁场所全部权转让给第三方,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购置权, 但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回复确定, 如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回复确定或回复确定购置条件不相同, 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相同条件下优先购置权, 且应视为乙方默认同意甲方出售或转让行为; 同时, 如甲方将租赁场所全部权转让给甲方关联企业(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任何企业, 或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企业, 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同一家企业任何企业)时, 乙方不享受本条约定优先购置权;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置权, 则甲方确保使受让方充足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权利和义务, 同时甲方、 乙方及受让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甲方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事宜签署三方协议, 乙方亦应配合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
10.2 本协议期间,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 乙方能够转让、 转租、 转借或与她人合资、 合作经营等其她形式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交由她人使用, 但第三方经营内容必需经过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审核同意, 且如有必需, 乙方须确保第三方依本协议条款与甲方签署《租赁协议》。乙方应对上述第三方充足履约提供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条 退还租赁场所
11.1 不管何种原因,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五日内迁出租赁场所, 包含撤出在租赁场所内全部些人员, 搬走租赁场所内乙方所添置可移动物品, 并将租赁场所及其隶属设施以正常良好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租赁期间合理自然损耗除外), 且于协议解除或终止次日起, 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乙方于迁出租赁场所过程中, 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不得拆除或损坏任何可能损害建筑结构和安全装修(包含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装修)、 不可移动装饰及固定设施设备及物品(以下合称“不可移动物”)和其它物品, 该等不可移动物无偿归甲方全部。乙方推行完成上述事项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 双方方可签署书面交接书, 书面交接书签署之日视为乙方返还租赁场所之日。
11.2 若乙方承租租赁场所系由多个商铺组成, 且甲方交付租赁场所时, 该多个商铺之间存在隔墙, 则乙方在退还租赁场所前, 应将该多个商铺之间隔墙给予恢复,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须恢复。
11.3 若租赁场所乙方交还租赁场所时, 甲方发觉建筑结构情况与甲方交付时结构情况不一样, 或建筑结构、 消防系统及甲方提供其她设施或设备有损坏(使用期间合理损耗除外), 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并负担全部相关费用; 若在交还甲方后经判定发觉系乙方租赁期间造成上述损坏,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1.4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5以后,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按本协议约定迁出并返还租赁场所, 则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有权进入该租赁场所并对该租赁场所内物品做以下处理后, 将该租赁场所另行出租, 处理所得收益将被用于支付应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违约金等一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如有剩下, 将退还给乙方, 但如不足以填补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损失, 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1.4.1 该租赁场所内乙方遗留不可移动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添附物归甲方全部, 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理。
11.4.2 对于租赁场所内乙方遗留其她物品及货物, 甲方有权在邀请经营管理企业人员或公证人员到场见证或公证情况下进入租赁场所, 将该等物品及货物搬离租赁场所并根据合理方法给予保留。如自该等物品及货物被搬离后一个月内, 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要求或拒绝或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 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等物品及货物, 甲方上述行为产生一切费用, 应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协议项下没收履约确保金权利同时, 可将上述费用作为乙方债务向乙方追偿。季节性商品、 鲜活、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她不宜长久保留物品采取保全方法后可不予保留, 甲方可进行立刻处理, 不受本款约定时间限制。
11.5 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后, 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撤离并返还租赁场所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占用租赁场所, 其占用不能视为协议续期或协议续订, 在占用期间乙方需每个月按相当于协议期满前或协议解除前最终一个月租金20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同时还应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占用期间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且甲方仍有权依据法律程序索回租赁场所和因乙方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占用租赁场所而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就该租赁场所签署其她租赁协议项下因拖延向新租户交付该租赁场所而负担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 终止
12.1 本协议签署后,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不然, 将被视为违约并应负担违约赔偿责任。以下情况将视为根本违约:
12.1.1 乙方逾期超出15天未能支付、 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或其她任何应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电费、 燃气费、 利息和违约金等)。
12.1.2 如乙方未能推行或拒绝推行本协议其她条款, 且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给予纠正。
12.1.3 其她违约行为:
1) 因乙方破产、 正处于破产过程、 被宣告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2) 乙方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私自变更租赁场所租赁用途或私自拆改租赁场所;
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让、 转借、 转租、 承包、 合作或者以其她方法将租赁场所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
4) 因乙方原因, 使其她租户或甲方、 经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遭受损害或被迫中止;
5) 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6) 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或该租赁场所或乙方任何财物因法院强制实施其判决而被查封;
7) 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 乙方延迟开业超出30天, 或者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私自停业或歇业超出七日, 或者乙方因其本身原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
12.2 如有第12.1条款违约情况发生, 乙方将丧失本协议中要求全部权利,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并没收乙方所支付履约确保金及预付租金和预付管理费, 并有权向乙方追索本协议项下违约责任, 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12.3 双方约定,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可抗力事件除外)根本违约或存在其她严重影响对方利益之行为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 违约方除应按本协议其她约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外, 还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时月租金标准两倍违约金。
12.4 租赁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场所灭失或租赁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提前终止协议,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12.5 租赁期间届满, 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本协议终止。
12.6 如乙方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违约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则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其它权利前提下, 视为乙方自始不享受前述免租期(如有), 前述免租期应转为计租期, 乙方须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三(3)天内按免租期所属对应租赁年度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等期间全部租金。
第十二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13.1 本协议签订、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13.2 因推行本协议所产生争议和纠纷, 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加以处理, 协商未果, 可依法提请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四章 其她
第十三条 其她约定
14.1 保险——乙方应自行将其装修、 商品和在租赁场所内其她财产就可能遭受火灾、 爆炸、 雷电或其她危险和第三者责任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 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且保险期限届满前, 乙方应立刻续保。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租赁场所全部保单和定时更新保单复印件。
14.2 除非因为甲方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不然, 乙方不能够租赁场所水、 电、 中央空调临时中止为由不推行协议, 仍应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14.3 不可抗力——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推行其义务, 则受此等事件影响一方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该不可抗力自另一方收到通知后连续超出三十天或已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负担任何责任。在不可抗力连续期间,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可临时不推行其义务, 也无须对另一方由此产生损失、 不便进行赔偿。任何相关期限应依据事件所影响期限进行对应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继续推行其义务。
14.4 非弃权事项——甲方在实施本租赁协议条款时未立刻行使其权利时并不意味着对相关条款、 权利自动放弃; 该等条款对协议双方仍含有约束力。
14.5 本协议全部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足协商。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协议条款作出对应说明。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了解完全一致, 并接收本协议条款约束。
14.6 若本租赁协议中某条款被相关法院裁决为无效时, 其她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并含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附则
1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并支付全额履约确保金之日起生效。
15.2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15.3 任何依据本协议发往本协议任何一方通知或其她文件应该以书面方法, 按该方在本协议签署页中列明地址、 传真号及联络人或该方以书面通知变更后地址、 传真号及联络人发送给该方。本协议各方之间依据本协议进行任何通知应该在下列所述情况时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方: (1)如经过人员递送, 在实际交付时(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2)如以信函方法邮寄(经过邮政特快专递), 按正确地址投邮后第二(2)日中午12: 00(北京时间); (3)如以传真发出, 则为发出传真机确定传真已正常发出之时。
15.4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之。
15.5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三份, 乙方执一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附件
16.1 甲乙双方同意于签署本协议当日提供附件所述之相关资料(乙方承租租赁场所之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于开业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提供予甲方)。
附件1: 租赁场所平面图
附件2: 租赁场所所在地块计划红线图(复印件)
附件3: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4: 乙方承租租赁场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