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中国旅游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 ××农商行组织职员参与中国旅游应选择含有正当经营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旅行社应含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
二、 旅游前, 旅行社应该与本行参与旅游职员签署书面旅游协议, 本行参与旅游职员在交纳费用后, 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本行参与旅游职员与旅行社签署协议应采取本协议示范文本。
三、 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项目以及其她须注意问题, 应该事先向本行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本行应依据情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 旅行社委托组团, 须事先通知并取得本行书面同意。
五、 在填写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 旅行社应以正确、 明晰语言表述, 不得出现“准X星级”、 “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 旅行社在签署协议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景点门票及住宿、 餐饮、 交通标准、 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与其安排自选项目。
七、 旅游行程单, 是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 时间安排、 旅游景点、 交通工具、 住宿、 餐饮、 购物、 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书面文件, 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中国旅游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第一部分 尤其通知
本协议文本是依据《中国协议法》、 《旅行社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协议监督管理措施》、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订示范文本, 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取, 签署协议前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1.旅游者应依据自己身体情况, 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旅游项目, 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范围活动, 对自己安全负责。
2.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体纪律, 听从旅行社及导游安全警示, 配合导游完成协议约定旅游行程; 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尊重旅游目地宗教信仰、 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3.旅游者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有权拒绝参与协议未约定其她旅游消费项目。
4.旅游者在本协议安排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 有权要求旅行社方帮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 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取得赔偿, 可凭有效凭证(如发票、 收据等)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5.在旅游过程中, 旅游者应保管好随身携带财物。
6.旅行社未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者应与旅行社平等协商处理, 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不得以拒绝登机(车、 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没有采取合适方法致使损失扩大, 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7.旅游者签署协议或者填写多种报名材料时, 应该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并对填写信息真实性负责。
8.在本协议约定出发期限前, 旅游者能够将在本协议中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所以增加费用由旅游者负担; 所以而降低费用, 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条 旅行社权利与义务
1.旅行社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 向旅游者推荐购置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并在协议中给予注明。
2.旅行社应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情况, 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 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方法。
3.旅游者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 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在旅游过程中, 旅行社不得违反协议约定, 私自增减项目,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 参与自费项目。
5.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所选择服务提供者及委派导游应该含有正当资质。
6.因航空、 轮船、 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造成协议总价发生变更, 双方应按实结算。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延误造成旅游者损失, 旅游者要求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旅行社应该给予帮助。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延误而造成旅游行程缩短, 旅行社不负担赔偿责任, 但应退还旅游者对应降低费用。
7.因服务提供者(航空、 轮船、 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除外)或导游原因造成违约, 旅行社应该负担责任。因其她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受损失, 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 旅行社应主动给予必需帮助, 不负担赔偿责任。
8.在旅游过程中, 碰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推行协议, 旅行社在取得旅游团体多数组员同意后能够对对应内容给予变更, 变更后增加或降低费用, 双方按实结算。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人数:
地址: ××市金丰南大街10号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为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明确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旅行社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
旅游路线名称 。
组团方法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累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 出发地点 。
路径地点 。
目地 。
结束日期 ,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所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名称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往返交通 , 标准 。
游览交通 , 标准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 次数 。
住宿标准 , 住宿天数 。
用餐次数 , 标准 。
购物场所名称 。
购物次数 , 地点 , 时间 。
自选项目名称 , 费用 。
地接社名称 , 导游服务(□全陪; □地陪)。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法 □现金; □支票; □信用卡; □其她 。
第四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醒甲方购置旅游意外险, 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一样意, 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企业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元 , 保险费 元。
第五条 责任条款
(一)旅游出行前, 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协议, 根据下列标准负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 应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出行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对方, 应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 应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违约金。
4.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违约方应该按实际损失对非违约方给予赔偿,
5.以上违约责任如包含航空、 轮船、 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运输费用等损失, 可参摄影关部门相关条款计算, 但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出旅游费用总额。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抵达出发地点, 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及合理等候后仍未抵达, 未迟到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根据以下标准处理:
1.甲方迟到, 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2.乙方迟到并造成协议无法推行, 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 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赔偿。
(三)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本身或她人损失, 或者超出和协议约定内容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 责任由甲方负担。
2.乙方未按协议标准提供服务, 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给甲方造成损失, 责任由乙方负担。
(四)其它违约责任 。
第六条 争议处理方法
(一)双方发生争议, 可协商处理, 甲方可向有管辖权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 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议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或协商、 调解不成, 当事人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 当事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效力。
补 充 条 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日 期: 日 期:
协议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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