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书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全体合作人在老实守信、 平等互利、 自愿入伙基础上, 经共同协商一致, 达成合作经营协议以下:
一、 合作企业名称为:
二、 合作企业经营场所地址:
三、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四、 合作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合作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2、 合作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五、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
1、 合作人 , 出资 , 大写: 占投资百分比: %, 本出资应在合作协议签署之日时缴付。
2、 合作人 , 出资 , 大写: 占投资百分比: %, 本出资应在合作协议签署之日时缴付。
3、 总出资额为: 万元。
六、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第1条 本合作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由合作人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或外聘人员经营, 具体情况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第2条 合作人在合作正常经营范围内一切行为, 由全体合作人负担民事责任。某合作人超越权限行为所产生民事责任, 则由该合作人个人负担。
第3条 在实施合作业务过程中, 因合作人过失致使她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由全体合作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作人不能成为其她同类业务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5条 合作存续期间, 合作企业积累财产和权益为合作财产, 为合作经营使用, 或每年年底按投资百分比进行分红(具体方案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第6条 合作财产在一般合作清算前不得分割。
七、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按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7条 本合作企业经营税后利润按投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第8条 企业亏损, 按合作人投资百分比负担责任。
八、 合作企业事务实施
第9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委托 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合作人, 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企业事务人。
第10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依据合作章程或合作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 对全体合作人负责。
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向不参与实施事务合作人每个月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合作人为了了解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1条 不参与合作企业实施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 检验其实施合作事务情况。
第12条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 实施按出资百分比方法行使表决权, 且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
第13条 被委托实施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4条 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不得从事损害合作企业利益活动。合作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 应该归合作企业全部。
第15条 下列事项,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作出决定:
(1)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2)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作企业名下财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7)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财产份额(原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九、 入伙与退伙
第16条 新合作人入伙时,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通知原合作人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17条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 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18条 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3条要求情形, 未取得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除名提议合作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助。
(2)全体合作人同意。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4)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19条 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当然退伙:
(1)当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其她合作人同意, 继承人成为合作人, 或继承人不一样意, 退还继承人股份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同意, 或转为有限合作企业, 不一样意, 该合作人退伙, 向其或者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作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要求或者约定合作人必需含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第20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18条、 第19条要求退伙, 应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21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2条 合作人退伙时, 合作企业进行结算后, 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企业事务, 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与其她合作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23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按原始出资额退还: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第24条 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 合作企业解散、 清算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企业解散:
(1) 当合作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届满时,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 全体合作人决议解散。
(4)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未实现或无法实现。
(5)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6)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26条 合作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要求期限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其她厉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7条 清算人依法推行清算事务, 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28条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 依法定次序进行债务清偿后, 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一、 违约责任
第29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应支付投资份额100%违约金, 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 其她要求
第30条 本合作协议中, 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 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作人地址之日, 视为送达。
第31条 当合作人实施本协议发生纠纷时, 能够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 合作人不愿意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2条 本合作企业经营期限为法律许可期限。
第33条 本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按手印后生效, 各合作人各执一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第34条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可约定决议方法, 不一样意合作人可选择退伙)。
合作人签字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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