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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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专 业
学 历
学 制
毕业时间
联络电话
入学前家庭地址
现家庭住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署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此栏内容必需填写完整)
单 位 名 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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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学校、 医疗卫生、 其她事业单位、 国企、 三资企业、 其她企业、 部队、 其它
单位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民营、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 外资、 其她
单位是否接收户口
单位是否接收档案
第 一 联 毕 业 生 存
档 案 接 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请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单位此栏可略, 无人事权单位请加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公章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学校联络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学生所在院(系、 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非国家计划内一般类毕业生使用本协议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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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专 业
学 历
学 制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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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家庭地址
现家庭住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署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此栏内容必需填写完整)
单 位 名 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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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学校、 医疗卫生、 其她事业单位、 国企、 三资企业、 其她企业、 部队、 其它
单位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民营、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 外资、 其她
单位是否接收户口
单位是否接收档案
第 二 联 学 校 存
档 案 接 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请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单位此栏可略, 无人事权单位请加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公章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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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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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院(系、 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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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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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非国家计划内一般类毕业生使用本协议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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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专 业
学 历
学 制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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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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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意见:
毕业生署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此栏内容必需填写完整)
单 位 名 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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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学校、 医疗卫生、 其她事业单位、 国企、 三资企业、 其她企业、 部队、 其它
单位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民营、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 外资、 其她
单位是否接收户口
单位是否接收档案
第 三 联 用 人 单 位 存
档 案 接 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请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单位此栏可略, 无人事权单位请加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公章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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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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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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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通讯地址
学生所在院(系、 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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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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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非国家计划内一般类毕业生使用本协议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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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专 业
学 历
学 制
毕业时间
联络电话
入学前家庭地址
现家庭住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署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此栏内容必需填写完整)
单 位 名 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学校、 医疗卫生、 其她事业单位、 国企、 三资企业、 其她企业、 部队、 其它
单位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民营、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 外资、 其她
单位是否接收户口
单位是否接收档案
第 四 联 鉴 证 部 门 存
档 案 接 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请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单位此栏可略, 无人事权单位请加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公章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学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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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学生所在院(系、 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非国家计划内一般类毕业生使用本协议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
按《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要求》要求, 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严厉性, 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 经协商,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签署以下协议:
一、 毕业生应按国家要求就业, 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情况, 了解单位使用意图, 表明自己就业意见, 在要求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若碰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 需取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 明确对毕业生要求及使用意图, 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 未取得毕业资格结业生, 本协议无效。
三、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 做好推荐工作,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 经学校审核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列入就业方案, 由自治区教育厅签发《报到证》。
四、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 不合格者不派遣, 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 标准上应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 不然, 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 应在备注栏注明, 并视为本协议书一部分。
六、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推行本协议, 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 须取得另两方同意, 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并在备注栏注明。
七、 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 国家有要求, 按国家要求实施, 国家没有要求, 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
九、 试用期满后,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需按国家要求签署劳动协议。
十、 本协议一式四份,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 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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