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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EPC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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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协议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协议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 关键技术起源 三、 关键日期 协议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 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协议价格和付款货币 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依据协议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 协议价格不作调整。 六、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协议通用条款中给予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 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以后生效: 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通常要求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 指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协议过程中所遵守通常性条款, 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 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 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 修改和完善, 并同意共同遵守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 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 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 施工(含完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全过程或设计与其她阶段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称为发包人当事人, 包含其正当继承人和经许可受让人。 1.1.5 承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包含其正当继承人。 1.1.6 分包人, 指接收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工程或服务, 并含有对应资格法人或其她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1.1.8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 指由监理人授权、 负责推行监理协议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任命负责推行协议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 进行设计、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评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工程。 1.1.12 单项工程, 指专用条件中列明含有某项独立功效工程单元, 是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 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点, 在现场所需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 不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 指协议约定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居住、 设备材料部件存放、 施工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经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意或核准文件、 汇报(选厂汇报、 资源汇报、 勘察汇报)、 资料(气象、 水文、 地质)、 协议(燃料、 水、 电、 气、 运输)和相关数据等, 设计所须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 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地上和地下已经有建筑物、 构筑物、 须受保护古建筑、 古树木等坐标方位、 数据和其她情况资料。 1.1.17 设计阶段, 指计划设计、 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 设计文件要求并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设备、 材料和部件, 及完工后试验所需材料等。 1.1.19 施工, 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过程, 包含土建、 安装和完工试验等作业。 1.1.20 完工试验, 指工程土建、 安装完工后, 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试验。 1.1.21 施工完工, 指工程已按协议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 安装, 并经过完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 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经过完工试验后, 为使发包人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完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过程。 1.1.23 完工后试验, 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 按协议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试验、 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功效试验。 1.1.24 试运行考评, 指依据协议约定, 在工程完成完工试验后, 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包含协议目标考评验收在内全部试验。 1.1.25 考评验收证书, 指试运行考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 由发包人签发验收证书。 1.1.26 工程完工验收, 指承包人接到考评验收证书、 完成扫尾工程和缺点修复, 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完工验收汇报、 完工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 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项目进度计划, 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按协议约定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含: 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工程接收、 完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评各阶段)或协议约定若干实施阶段时间计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完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完工试验)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包含按协议约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 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同意, 对工程所作任何更改。 1.1.31 协议价格,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价款。 1.1.32 协议价格调整, 指依据协议约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协议价格进行对应调整。 1.1.33 协议总价, 指依据协议约定, 经调整后协议价格。 1.1.34 预付款, 是指依据协议约定, 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 指发包人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内容、 支付条件, 分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 采购和施工进度款, 及完工后试验服务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相关质量保修法律要求,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数据电文包含: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须负担责任。 1.1.3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1.40 依据本协议工程特点, 补充约定其她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协议解释依据。 1.2 协议文件 1.2.1 协议文件组成。协议文件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 资料和图纸 (8)组成协议组成部分其她文件。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形成通知、 会议纪要、 备忘录、 补充文件、 指令、 传真、 电子邮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1.2.2 当协议文件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 而且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解释次序叙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也可采纳监理人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收监理人解释, 依据16.3款相关争议和裁决约定处理。 1.2.3 协议中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作为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依据。 1.2.4 本协议中所使用“日”、 “月”、 “年”均指公历日、 月、 年。本协议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对应事件发生之日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 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下一日。任何期间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她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协议文件以中国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域, 当事人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 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文件。 1.4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需要明示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 规范 1.5.1 适适用于本工程国家标准规范、 或(和)行业标准规范、 或(和)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 或(和)企业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 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 规范名称、 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对应成文要求标准、 规范时, 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 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 另行签署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5.4 遵守协议约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采购、 加工和施工,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1.5.5 发包人有权根据协议和适使用方法律要求标准规范, 对承包人设计、 实施提出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提议、 修改和变更。 1.6 遵遵法律 1.6.1 在推行协议期间,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 城市计划、 区域计划批文、 土地使用许可、 开工同意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及其她许可、 执照、 证件、 批件等, 发包人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所以造成承包人开工延误、 暂停、 费用增加、 进度延误时, 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期间遵守适使用方法律、 行政法规、 或行业要求进行设计、 采购、 加工、 施工、 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 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推行协议所需由承包人办理多种许可、 执照、 批文和手续等, 确保发包人免受所以造成损失。并所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增加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 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签订和推行协议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同意, 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协议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推行协议所需要信息, 另一方须给予提供。当事人认为必需时, 可签署保密协议, 作为协议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或立案手续, 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完成拆迁赔偿工作, 使项目含有法律要求开工条件。 2.1.2 推行协议中约定协议价格调整、 付款、 完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依据协议约定, 及国家法律对安全、 质量、 标准、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要求, 对承包人设计、 采购、 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提议、 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依据协议约定, 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需时, 有权发出书面形式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负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延长。 2.1.6 推行协议中约定其她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 行使发包人委托权利, 推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 将新任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15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人名称、 工程总监、 监理范围、 内容、 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范围、 内容、 职权和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职权与发包人代表职权相重合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给予协调并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 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将替换者姓名、 职务、 职权、 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确保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 地上已经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名木、 文物及坟墓等安全保护工作, 维护现场周围正常秩序, 并负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收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委托时, 另行签署委托协议作为协议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 生产或运行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 设施、 设备等, 要设置隔离设施, 竖立严禁入内、 严禁动火显著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安全要求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原因所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伤害, 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协议未作约定, 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关键装置完成后, 发包人要求进行包含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 或包含重大工艺改变装修工程时, 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 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这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 由此造成损失、 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发生人身伤害、 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她人员, 遵守7.8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相关治安部门联络、 沟通和协调, 并负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保安工作实施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保安责任划分, 并编制各自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汇报制度, 作为协议附件。 2.5.3 发包人按协议约定占用区域、 接收单项工程和工程, 由发包人负担相关保安工作, 及所以产生费用、 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义务和权利 3.1.1 根据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 工程功效、 规模、 考评目标和完工日期, 来完成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是承包人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协议约定, 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发设计、 文件、 设备、 材料、 部件、 施工、 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存在缺点。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协议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类别、 内容、 提交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 承包人有权依据2.1.5款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完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 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完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推行本协议。项目经理姓名、 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她项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络时, 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人身、 工程和财产安全, 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汇报。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 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继任项目经理须继续推行第3.2.1款约定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经理, 按3.2.1款专用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善汇报。以后, 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 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30日内更换, 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姓名、 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推行第 3.2.1款约定权限。 3.3 工程质量确保 3.3.1 质量确保体系。承包人质量确保体系认证证书,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保持连续有效, 并建立本协议项下质量确保体系。 3.3.2 实施过程质量确保。承包人按协议约定质量标准规范, 确保设计、 采购、 加工制造、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和考评验收质量。并遵照国家相关质量保修责任要求, 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确保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确保工程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确保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 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法律要求。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约定。 3.6 进度确保 承包人按4.1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需要各类资源, 采取有效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 确保项目进度计划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负担其进入现场、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预制加工场地、 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汇报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分包事项(含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长名单中, 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15日内, 给予同意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同意亦未提出意见, 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第16日开始, 将提出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资质等级分包人, 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方法将承包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也不得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设计、 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 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整装单元设备, 电气仪表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协议约定, 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 管理不善、 疏忽或其她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点,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完工日期延误,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协议协议书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发包人同意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协议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显著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有义务、 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方法, 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调整。出现下列情况,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不立刻, 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付款时间付款, 造成4.3.2款约定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或4.4.2款约定采购开始日期延误, 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2)依据4.2.4款第2项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约定, 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4)依据协议约定其她延长完工日期情况。 4.1.4 发包人赶工要求。协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紧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赶工要求, 并被承包人接收时, 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发费用增加, 按13.2.5款变更约定实施。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依据同意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协议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 及14.3.2款预付款后第1天, 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按4.1.2款约定, 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 未能根据5.3.1款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设计文件、 或提交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设计深度时, 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依据4.1.2款约定, 承包人自费采取方法并赶上。造成完工日期延误, 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经济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2) 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遵守5.3.1款约定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各方带来费用增加, 由各自负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 并与设计、 施工、 和(或)完工试验及完工后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延误, 造成停工、 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采购延误, 给承包人造成停工、 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担;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在内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 并与设计、 采购、 完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依据下列约定, 确定完工日期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需说明正当理由, 自费采取方法及早开工, 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4.3 完工日期 1、 承包范围包含完工试验时, 按以下方法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9.1款工程接收专用条款中所约定单项工程完工日期, 为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为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终一项完工试验经过日期, 为该单项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经过完工试验日期, 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2、 承包范围不包含完工试验时, 按以下方法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9.1款工程接收专用条款中所约定单项工程完工日期, 为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为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2)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完成施工图纸要求单项工程中全部施工作业, 并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日期, 为单项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完成施工图纸要求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全部施工作业, 且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日期, 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 承包人为完工试验、 或完工后试验预留施工部位、 或发包人要求施工预留部位、 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零星扫尾工程和缺点修复, 不影响完工日期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赔偿金额, 及按日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 或完工结算款、 或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暂停。发包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估计暂停期限。 承包人因实施此项暂停而遭受费用增加, 或因复工而增加合理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所以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暂停。依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后果条款约定, 安排各方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工作。当4.6.1款发包人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暂停发生时, 承包人立刻停止现场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 依据协议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照料、 保护、 监管人员、 工程、 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 保护和监管责任, 造成损坏、 变质等, 使发包人费用增加, 或(和)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复工要求。依据4.6.1款发包人通知暂停, 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 承包人有权依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约定, 以变更方法调减受暂停影响部分工程。 发包人暂停超出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或发包人暂停超出180天, 或因不可抗力暂停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承包人有权依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协议约定, 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4.6.5 发包人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 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工程、 设备、 材料、 部件进行检验, 承包人将检验结果及需要恢复、 修复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经发包人确定后, 所发生恢复、 修复价款由发包人负担。因恢复、 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暂停, 所发生损失、 损害及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付款。发生发包人暂停时, 除已完工程按协议约定付款外, 发包人须赔偿所以给承包人造成停工、 窝工、 倒运、 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 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和部件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组成工程实体, 但还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设备、 材料和部件, 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报表中, 发包人按14.8款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和部件, 还未验收付款部分, 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点设备、 材料和部件, 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 依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约定, 支付其中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负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 还未运抵现场设备、 材料和部件对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 其供给商、 制造厂要求赔偿、 赔偿等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 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承包人对所提供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她资料、 其她要求, 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试运行考评确保值、 或(和)使用功效确保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评确保值、 或(和)使用功效确保说明, 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评评价依据。依据工程特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评确保值、 或使用功效确保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发包人对所提供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她承包人文件资料、 发包人要求, 或(和)建筑艺术造型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 审查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进行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 并给予确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评各项确保值、 或使用功效确保说明中各自负担责任, 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评和考评责任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协议约定、 行政法规或行业要求, 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项目基础资料, 对其真实、 正确、 齐全和立刻负责。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 不正确或不齐全时, 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深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类别、 内容、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技术或工艺包, 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建筑艺术造型等, 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 条件和资料交换、 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 或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或发包人计划变更, 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 返工或修改, 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协议约定和适使用方法律要求, 在设计开始前, 提供与设计、 施工相关地上、 地下已经有建筑物、 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 并对其真实、 正确、 齐全和立刻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不立刻造成设计停工、 返工和修改, 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类别、 内容、 份数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中数据、 条件和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给予深入确定。 5.2.2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设计项目基础资料、 第2项提供与设计相关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短缺、 遗漏和不足,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深入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要求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及工程安全、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标准, 设备材料质量、 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原因, 造成费用增加、 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担。 5.2.3 遵守标准、 规范 (1)1.5款约定标准、 规范, 适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规范时, 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新标准、 新规范提议书。对其中强制性标准、 规范, 皆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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